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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網不堪“詆毀”之名,將提起上訴

 

附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4)豐民(知)初字第14735號

  原告中華書局有限公司(注冊號100000000030019(2-1)),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太平橋西里38號。

  法定代表人徐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蕾,北京市澤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800377986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首都師范大學教一樓215室。

  法定代表人尹小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嚴鶴玉,北京金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萍,北京金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華書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書局)訴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學時代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華書局的委托代理人張蕾,被告國學時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嚴鶴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華書局訴稱:1959年到1978年間,在我公司的主持下,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種紀傳體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進行全面系統的整理,并陸續付諸出版。2005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了我公司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2011年4月,我公司發現國學時代公司制作、銷售的電子書中未經許可收錄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我公司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案件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國學時代公司侵害了我公司著作權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2012年9月,敗訴后的國學時代公司在其經營的“國學網”(m.ffhyjd.com)上刊登題為《中華書局四大謊言》文章,用誹謗的方式,蓄意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損害我公司的商業信譽,詆毀我公司核心產品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商品商譽。國學時代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業詆毀。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即被告立即刪除“國學網”(m.ffhyjd.com)上的文章《中華書局四大謊言》;2、被告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即被告在《中華讀書報》1版及國學網首頁(m.ffhyjd.com)針對其對原告進行的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發布致歉聲明,并消除影響(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且國學網首頁的致歉聲明須保留30日;3、被告賠償損失:即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費用21420元(包括公證費1420元,律師費2萬元)。

  被告國學時代公司辯稱:不同意中華書局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并非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競爭者,我方主要從事數字化行業,原告為具有百年歷史的專業出版企業,雙方不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第二,我方不具備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故意。二十四史與清史稿(簡稱二十五史)的作者為司馬遷、班固等人,涉案文章只是對二十五史著作權的闡述,以標點、分段來認定古文的著作權是沒有依據的;在中華書局版二十五史之前,早已有具有標點、分段的版本,根據歷史事實可知,四庫全書完成后,二十五史的順序等已經固定且保存完好;涉案文章中引用了相關學者的觀點,而非故意捏造散布事實。第三,我方沒有詆毀的主觀故意,我方發布涉案文章只是對相關事實的闡述,不具備故意損壞原告商譽的主觀故意。第四,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依據,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即便本案侵權成立,也應當按照被告的主觀惡性、具體損害結果等因素對經濟損失賠償額予以認定,我方與被告之前的訴訟中,法院認定的侵權賠償數額很低,且我方只是在我方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了文章,未在其他任何媒體上予以發表,且在收到原告起訴狀之后已經將涉案文章刪除,損害后果輕微。第五,原告要求我方賠禮道歉、發表致歉聲明沒有事實依據,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名譽權受損,賠禮道歉不適用于法人主體,如果判決我方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責任,則對古文數字行業存在不利影響。

  經審理查明:中華書局經營范圍包括整理出版中國古代和近代文學、歷史、哲學典籍,各種資料匯編等。國學時代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批發、零售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等。

  2014年7月30日,在北京市首佳公證處的公證員和工作人員的監督下,中華書局的代理人在該處電腦上進行了上網操作,北京市首佳公證處對上述操作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進入網址為m.ffhyjd.com的網站,點擊“國學專題”,后點擊“二十四史版權跨時代之爭傳統出版VS數字出版”,在出現頁面中點擊“中華書局四大謊言”,顯示頁面包括“中華書局四大謊言” “謊言之一:古籍分段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古籍底本并沒有采取分段、加注標點的書面表達方式,古籍作品的真實原意已經無從知曉’(見海淀法院判詞第32頁)事實:在中華版之前即已有多種分段和句讀的刻印本和排印本。中華繁體版《史記》第十冊《〈史記〉點校后記》第5頁:‘《史記》一向有斷句的本子。’國學網還收藏了一套明代刻印的《漢書》,其分段和標點與中華本幾無二致。相關內容請點擊國學網(m.ffhyjd.com)。”“謊言之二:古籍殘損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面對存在殘損、各個底本彼此矛盾且無分段和標點的古籍底本,點校者實際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標點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對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進行的表達。’(見海淀法院判詞第32頁)事實:乾隆四十七年《四庫全書》完成后,‘二十四史’從順序到內容都已確定,至今保存完好,一卷不差,一字不損!”“謊言之三:復制中華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國學時代公司未經中華書局公司許可,復制、發行了含有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的產品’(見海淀法院判詞第40頁)事實:中華書局認可:‘國學版并非對中華版點校本的直接復制’(見(2011)一中民終字第6393號判詞)第一套現代簡體橫排標點本的‘二十四史’,收在季羨林主編的《傳世藏書》中,1996年由海南國際新聞出版中心出版,而中華本則是2000年才面世的,中華本錯訛百出,而且不知何故,竟‘抄襲’了《傳世藏書》本的許多錯誤(相關內容見國學網的后續報道)”“謊言之四:著作權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由原告享有。’(見海淀法院判詞第2頁)事實:眾所周知,‘二十四史’的作者(主編)是司馬遷、班固、范曄、陳壽、房玄齡、沈約、蕭子顯、姚思廉、魏收、李百藥、令狐德棻、魏征、李延壽、歐陽修、宋祁、薛居正、脫脫、宋濂、張廷玉等,其著作權怎么可能為中華享有呢?正如釣魚島永遠屬于中國一樣,二十四史是全中國人民的公共文化資源,絕不允許被某些特殊機構霸占!”“點擊2831 發布2012-09-24”“【版權聲明】國學網版權所有”等內容。國學時代公司認可該網站由其經營管理,涉案文章由其發布。文中所提“見海淀法院判詞”系指(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書。文中所提“相關內容見國學網的后續報道”系指《不可思議的“巧合”,誰“抄襲”了誰?》一文。

  另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2年8月31日。該判決書內容包括:“原告中華書局公司訴稱:……同時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并由原告承擔責任的法人作品。因此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由原告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自完成之日起便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判決書第2頁)“經審理查明:為便于表述,本院將“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統稱‘二十五史’”“為便于表述,本院將上述版本的‘二十五史’統稱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將涉案國學時代公司產品中的‘二十五史’統稱國學時代本‘二十五史’”“本院認為:……誠然,古籍點校工作的目標是力求點校后的作品文意與原作一致,此種為‘復原’他人作品的創作是否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存在一定爭議。對此本院認為,首先,規范的分段和加注標點的書面表達方式是建國之后方才出現的。其次,由于傳承至今的殘損問題,各個底本彼此不一致等原因,尤其是因為古籍底本并沒有采取分段、加注標點的書面表達形式,古籍作品的真實原意已經無從知曉。面對存在殘損、各個底本彼此矛盾且無分段和標點的古籍底本,點校者實際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標點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對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進行的表達。這種表達在客觀上可能與古籍作品的原意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無論客觀上是否一致,亦無論點校者的目的是否要與古籍作品原意一致,其均是在對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含義進行表達,雖然這種表達的方式較為特別,但是方式的特殊性并不影響這是一種表達的定性”(判決書第32-33頁)“國學時代公司未經中華書局公司許可,復制、發行了含有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的產品,構成了對中華書局公司除《史記》和《三國志》外的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著作權和對中華書局公司《史記》和《三國志》署名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書第40頁)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終字第1429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2年12月19日。該判決書內容包括:“中華書局與國學時代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民終字第639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1年6月13日。該案上訴人為中華書局,判決書在二審法院“本院認為”部分有如下表述:“本案中,上訴人認可國學版并非對中華點校本的直接復制”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05年8月9日。該判決書內容包括:“本院認為:本案中,中華書局主張權利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的,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等。

  國學時代公司認可在其國學網上發布有標題為《不可思議的“巧合”,誰“抄襲”了誰?》一文。該文顯示發布時間為2012年9月27日。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華書局出具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訂工程簡報第2期及《中國新聞出版報》報道,證明中華書局對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訂工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學術界有較高的地位。國學時代公司出具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認定證書,欲證明原被告不是同業經營者,不存在競爭關系。國學時代公司出具書籍復印件、《傳世藏書》宣傳冊、《古文點校著作權問題研究》、判決書復印件,欲證明其沒有故意捏造事實貶損中華書局。

  再查,中華書局為本案支付律師費20000元,公證費1420元。

  以上事實,有中華書局提供的公證書、判決書、訴訟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公證費發票等,國學時代公司提供的判決書、宣傳冊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書局與國學時代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包括出版、發行等,故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在經營活動中,雙方均應依法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在商業競爭中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公證書記載的內容,國學時代公司的國學網網站上《中華書局四大謊言》一文中“謊言之一:古籍分段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古籍底本并沒有采取分段、加注標點的書面表達方式,古籍作品的真實原意已經無從知曉。’(見海淀法院判詞第32頁)”“謊言之二:古籍殘損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面對存在殘損、各個底本彼此矛盾且無分段和標點的古籍底本,點校者實際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標點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對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進行的表達。’(見海淀法院判詞第32頁)”“謊言之三:復制中華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國學時代公司未經中華書局公司許可,復制、發行了含有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的產品’(見海淀法院判詞第40頁)”上述內容均引自(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系一審法院對案件的認定,而并非“中華書局聲稱”。“謊言之四:著作權謊言 中華書局聲稱:‘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由原告享有’(見海淀法院判詞第2頁。)”上述內容均引自(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書中“原告訴稱”部分,原告訴稱系原告對己方所起訴的事實及理由的認識,且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國學時代公司未經中華書局公司許可,復制、發行了含有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的產品,構成了對中華書局公司除《史記》和《三國志》外的中華書局本‘二十五史’著作權和對中華書局公司《史記》和《三國志》署名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亦認定“中華書局主張權利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的,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綜上,國學時代公司在其國學網中將上述內容表述為中華書局的四大謊言,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給中華書局的商譽造成了損害,構成商業詆毀,國學時代公司應立即從國學網(m.ffhyjd.com)刪除涉案《中華書局四大謊言》一文。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國學時代公司的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給中華書局的商譽造成損害,應立即從其網站上刪除涉案文章,故對中華書局要求國學時代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消除影響的方式及賠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數額,本院根據國學時代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方式和范圍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中華書局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本院不再全額支持其訴訟請求。國學時代公司在網絡上對中華書局進行商業詆毀,現中華書局要求國學時代公司在《中華讀書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在判決國學時代公司在《中華讀書報》刊登聲明,足以消除影響的情況下,中華書局要求在國學時代公司的國學網上刊登聲明并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賠禮道歉是一種因為侵犯他人人身權、當事人精神權益受到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而本案中中華書局為法人,不存在精神權益受損的情況,且賠禮道歉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故中華書局要求國學時代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涉案商業詆毀行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讀書報》上針對其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發布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根據原告中華書局有限公司申請,在相關媒體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中華書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五萬元;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中華書局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元;

  五、駁回原告中華書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21元,由原告中華書局有限公司負擔621元(已交納),被告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炎

人民陪審員  張麗娟

人民陪審員  于海俠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倪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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