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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生平|著作年表|著述索引|作品選讀|大師研究|研究著述|書品推介|研究學人|相關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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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愛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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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是北洋政府時期,經袁世凱批準,由趙爾巽為總擔綱編纂的一部大型清朝歷史史籍。因其未經總閱修訂即匆忙付梓刊行,故曰“史稿”。參與該史稿纂修的工作人員,前后有300多人,編纂時間歷達15年,最后成書536卷,800余萬字。幾十年來,《清史稿》為清史研究提供了大量有價值的史料。但其在政治觀點、體裁體例、史實內容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和舛錯。認真研究總結《清史稿》纂修始末及其經驗教訓,對剛啟動的新的大型清史纂修工程,不無裨益和借鑒。 一、史館的設立和纂修隊伍的組織 1、史館的設立 1914年春,北洋政府國務院,呈請設立清史館,纂修清史。國務院呈文曰:“在昔邱明受經,伯靨司籍,春秋而降,凡所陳之遞嬗,每紀錄而成編,是以武德開基,顏師古聿修隋史,元祐繼統,歐陽修乃撰唐書。蓋時有盛衰,制多興革,不有鴻篇巨制,將奚以窺前代之盛,備后世考鏡之資。況大清開國以來,文物燦然,治具咸飭……惟是先朝紀載,尚付闕如,后世追思,無從觀感。及茲典籍具在,文獻未湮,尤宜廣召耆儒,宏開史館,萃一代人文之美,為千秋信史之征。茲經國務會議議決,應請特設清史館,由大總統延聘專員,分任編纂,總期元豐史院,肇啟宏規,貞觀遺風,備登實錄,以與往代二十四史,同昭垂鑒于無窮”。○1 趙爾巽接聘后,立即著手延聘人員,組織隊伍,開始編纂工作。先后聘任編纂人員一百多人進館,另外還聘任名譽總纂、纂修顧問等亦近百人。
二、體例的討論與確立 《清史稿》體例討論過程,大致經過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館內外人士上條陳提建議階段,第二階段是組織討論,擬訂史目階段,此階段又分為館內討論,擬訂草目和向社會公布所擬草目,修改補充,確立史目兩個步驟。
第一階段 開館之初,館內外人士紛紛致書史館,或致書館長趙爾巽,提出了各種體例建議。“當開館之初,首先討論體例,時建議者眾”。“體例未定,建議蜂起”。其中主要有: 1、于式枚、繆荃孫、秦樹聲、吳士鑑、楊鐘羲、陶葆廉六人所上《擬開館辦法九條》。 2、梁啟超《清史商例第一、二書》。 3、吳廷燮《清史商例》。 4、金兆蕃《擬修清史略例》。 5、吳士鑑《陳纂修體例》。 6、袁嘉谷、陳敬第《陳清史凡例商榷》。 7、朱鐘琪《擬修清史目例》。 8、袁勵準、王桐齡《上纂修清史管見書》。 9、張宗祥《陳纂修清史管見數則》。 10、朱希祖《清史宜先修志表而后紀傳議》。 11、劉樹屏《陳述邦交志意見書》。 12、盧彤《條陳征集書籍及分類纂修辦法》。 上條陳的人員,大部分是史館編纂人員,也有部分是館外人士。如梁啟超、張宗祥、盧彤、楊鐘羲等。 第二階段 在廣泛征求條陳建議的基礎上,史館開始組織對纂修體例的討論,此間,“館中集會數次”。討論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史體之定位 對于所修清史之史體,可以說未用大的討論即基本達成一致。首先在國史館的呈請和大總統令中,已將它定位為“踵二十四史”之作,爾后在館內外人士的建議中,也大都認為,所修之清史,“為結束二十四史之史,清史以后體例如何,自當別議”,本史則應是“與二十四史并列之書。”故絕大多數人士建議所用之史體,都是傳統的紀、志、表、傳舊史體。對于紀傳體,他們認為“一代之史,實以紀傳包括為宏,故后述目錄者,皆以斯體為首,名曰‘正史’。”“史記為正史之祖……今修清史,于世家考譜之類,皆無所取,自當以紀志表傳四者為定”。雖然梁啟超提出了創新體裁,即以載記、年表、志略、傳記四者組合而成的綜合體例,但實際并未超出紀傳志表的史體框架。同時,又因“梁啟超所言尤繁伙,然多不中義例”,而“各家所上史例,多數偏于舊史體裁”,所以最終討論結果,“眾以清史為結束舊史之時,不仿依據舊史,稍廣類目,大體近法明史,而稍有變通”。 2、史目之擬定 《清史稿》體裁體例的討論,主要是史目的討論和擬定。當時討論有兩種形式和步驟,一是組織館內有關人員,就館內外人士建議例目進行討論,并以多數人建議為基礎,擬訂草目。二是將擬訂的草目公諸報端,由社會人士評議。最后史館綜合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補充,確立撰寫目錄。 在館內外人士的條陳建議中,每個人在闡述自己的體例設想時,都詳細例舉了所擬史目。 對本紀,基本都認為應從太祖努爾哈赤起,每帝一篇,共12篇。個別人提出了努爾哈赤、皇太極和宣統皇帝應如何立紀,及多爾袞、載灃和慈禧太后可否入本紀的問題,但總的爭議不大。 對志、傳、表,則意見不一。每人所擬,例目懸殊,分法各相徑庭。以較有代表性的于式枚等人所擬10份史目統計,志最多有的擬27目,最少有的擬13目;表最多有的擬15目,最少者擬6目;傳最多者擬52傳,少者只擬12傳。而累計這10份建議中不同的例目,志有48類,表53類,傳更多達96類。下面僅將于式枚等人所擬例目列表示之。 (一)于式枚等人所擬例目總表
例目作者 紀 志 表 傳 備 注 于式枚6人 12 16 10 18 梁啟超 26 事表14人表11 52 ○1原擬表在前、志在后○2紀只有原則意見,無具體數目 吳廷燮 12 27 15 21 ○1原擬表在前,志在后○2傳目依其大意統計 金兆蕃 12 14 9 傳事20傳人9 吳士鑑 12 13 7 13 原擬表在先,志在后 袁嘉谷 12 21 14 12 朱鐘琪 12 21 13 12 原擬表在先,志在后 袁勵準 12 22 11 26 張宗祥 12 17 6 19 朱希祖 18 14 其建議僅擬志表兩項。故缺紀傳統計。 說明:
(1)在表二、三、四中,目數統計時,凡內容一致而用詞不一者,均予列在同一欄內計之。 (2)有些目下分若干項,因表格所限,略而未列。 (3)因表格所限,表二中,梁啟超擬事表14目,表三中,金兆蕃擬事傳11目和梁啟超擬傳52目,均只做總數量的統計而未列在表內,為便于讀者了解,特附后。 梁啟超擬事表14:○1開國年表○2順康之際靖亂年表○3西北拓境年表○4西南拓境年表○5嘉道之際靖亂年表○6咸同之際靖亂年表○7外交和戰年表○8藩服年表○9庚申之役月表○10甲午之役月表○11庚子之月表○12遜國月表○13與國年表○14大事通表 金兆蕃擬事表11:○1臺灣○2內外蒙古○3青海四部○4準噶爾○5西藏○6大小金川○7土司○8琉球○9緬甸○10安南○11朝鮮 梁啟超擬傳52:○1孝欽顯皇后傳○2兩攝政王合傳○3明四藩載記○4明遺臣傳○5明遺民傳○6開國親臣傳○7開國相臣傳○8開國將帥傳○9開國諸臣傳○10順康相臣傳○11順康將帥傳○12順康疆臣傳○13順康言臣傳○14順康諸臣傳○15雍乾相臣傳○16雍乾將帥傳○17雍乾疆臣傳○18雍乾言臣傳○19雍乾諸臣傳○20嘉道相臣傳○21嘉道將帥傳○22嘉道疆臣傳○23嘉道言臣傳○24嘉道諸臣傳○25咸同親臣傳○26咸同相臣傳○27咸同將帥傳○28咸同疆臣傳○29咸同言臣傳○30咸同諸臣傳○31光宣親臣傳○32光宣相臣傳○33光宣疆臣傳○34光宣言臣傳○35光宣諸臣傳○36河臣傳○37使臣傳○38死節傳○39循吏傳○40儒林傳○41文苑傳○42卓行傳○43孝友傳○44藝術傳○45方伎傳○46烈女傳○47宦者傳○48客卿傳○49叛臣傳○50群盜傳○51屬國傳○52敘傳 經討論比較,史館基本取多數人建議,大致以于式枚6人擬立例目為框架,多數人同意擬立史目為基礎,先立草目,再定撰寫目。
于式枚6人所擬目,大體依明史體例,志16,表10,傳18。他們在闡述其體例指導思想時寫道:明史“三百六十卷,蓋其書紀表不如志,志不如傳,宏正前之傳,不如嘉靖以后,此其大較也。然匯聚數十年之名流,考證三百載之事實,上搜開國之群雄,下錄三王之事跡,數人同事,則類敘,一人數事,則別見,不漏不蔓,體例最善。今日修史,惟專仿明史,不必高談皇古也”。○18 因于式枚等6人的條陳,“頗能言明史之利弊”,“而贊成者亦眾”,○19 故其建議為史館所用。 20世紀60年代,臺北學者曾將清史稿目、明史目及于式枚六人擬目做過比較。結論有三:(一)志。“清史稿志目十六,明史志目十五,是明史志目,清史皆有,惟改五行為災異,歷為時憲,而并儀衛于輿服,則明史目十五,清史并為十四,而增交通、邦交二志。清史目十六,實用于氏等擬目,惟刪國語一目,而從兵志中之鐵路輪船電報郵政,分出為交通志,乃從眾議也”。(二)表。“清史稿表十類,比明史多五類,于氏擬目,雖亦十類,然清史無總理各國大臣年表,而外戚不從于氏改傳,仍從明史作表,僅有二類出入,余皆從于氏之議,惟名稱稍有更改,其實則同”。(三)傳。“清史除散傳十四類。明史二十類,清史刪宦官、閹黨、倿倖、奸臣、流賊五目,增疇人、藩部。是清史同于明史者十二目,余則或刪或增,變更較多。至清史用于氏擬目十八,除去外教、外戚、宦官三目,而改藩臣為藩部,旨趣稍異,以其實用其十四目”。○20 當時討論中,雖然建議例目繁多,但多數類目只有極少數人提及,部分類目則意見比較集中。仍以于式枚10人建議為例,建議志目47類中,5人以上同意擬立的志目有18類,即:天文、災異、歷、地理、禮、樂、輿服、選舉、職官、食貨、河渠、兵、刑法、藝文、外交、學校、宗教、氏族;建議表目53類中,5 人以上同意擬立的有11類,即:公主、封爵、藩屬、軍機大臣、部院大臣、疆臣、宗室、內閣大學士、督撫、使臣、藩部;建議傳目96類中,5人以上同意擬立的有12類,即:后妃、諸王、藩臣、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友、隱逸、方伎、列女、宦官。應該說,這也基本反映了史館其他多數人的意見。我們將此統計和《清史稿》史目相比較,可以看出,《清史稿》史目,大致沒出這些例目之左右。如《清史稿》志16,其中15是上述5人以上建議擬目,只增了少數人擬立的交通一項;表10,取上述5人以上建議史目有8,另增了少數人擬立的皇子和外戚兩目;傳15,而上述5人以上擬立之12目全在其中。 史館在采納館內外人士條陳建議,擬定史例史目后,曾將擬目公諸報端,由社會人士評議。這是史館體例討論的第二步。如1915年,時任湖南省立第一師范學校國文教員的易培基,在看到公布的例目后,即在《甲寅雜志》1915年第一卷第6號發表“清史例目證誤”一文予以評論。文曰:“曩于報端,見繆君荃孫所編清史例目,誤漏逢午,觸目皆是”。而易培基所評論“曩于報端”所見之繆荃孫所擬清史例目,并非他和于式枚合上“開館辦法九條”中之擬目,經比較,當屬清史館初擬之例目,例目為: 紀12篇:太祖至宣統。 志19篇:天文志、災異志、時憲志、地理志、國語志(附國書)、氏族志、禮志、樂志、輿服志(附鹵簿)、選舉制(下分制科、文科、武科、學校、薦擢、推選、封選、封蔭、考績、捐納)、職官志(下分官制、內官、外官、內務府、宦官、女官)、食貨志(下分戶口、田制、賦役、漕運、倉庫、鹽法、茶法、錢法、礦產、俸餉、征榷、國用)、河渠志、兵志(下分八旗、綠營、防軍、鄉兵、土兵、水師、海軍、邊防、海防、訓練、制造、馬政)、交通志、刑法志、藝文志、邦交志、外教志。 表9篇:諸王世表、公主世表、外戚世表、諸臣封爵世表、藩部世表、宰輔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交通年表。 列傳19篇:后妃列傳、諸王列傳、諸臣列傳、循吏列傳、儒林列傳、文苑列傳、疇人列傳、忠義列傳、孝友列傳、明遺臣列傳、隱逸列傳、藝術列傳、烈女列傳、卓行列傳、貨殖列傳、土司列傳、客卿列傳、屬國列傳、叛臣列傳。 易培基認為,該例目錯誤有十二。主要為:志目過繁,“致誤之處,即在各目偽增”。如“國語志““氏族志”及兵志中“防軍”項,均不合體例;傳中有諸王而無公主,是男婦女不等,未存古義;諸臣列傳范圍太廣,概念不清,如同蛇足等。○21 史館在聽取社會人士意見后,對所擬草目做了進一步修改補充。如:減去了國語志、氏族志、外教志,志目由19改為16;傳減諸臣列傳等。在此基礎上,最終確定了《清史稿》史目: 紀12篇:太祖至宣統。 志16篇:天文志、災異志、時憲志、地理志、禮志、樂志、輿服志、選舉制、職官志、食貨志、河渠志、兵志、刑法志、藝文志、交通志、邦交志。 表10篇:皇子世表、公主表、外戚表、諸臣封爵世表、大學士年表、軍機大臣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藩部世表、交聘年表。 傳15篇:后妃、諸王、列傳不立目、循吏、儒林、文苑、忠義、孝友、遺逸、藝術、疇人、烈女、土司、藩部、屬國。 3、史例之討論 定史例,是《清史稿》體例討論的又一重要議題。涉及史例的建議很多很雜,包括紀傳志表的撰寫方法、撰寫格式、撰寫順序,以及用字、加注等各個方面。其中: 于式枚等6人建議中關于史例者有8:○1仿明史。○2辦長編。○3三品以上臣工列傳用阮文達儒林文藝傳例撰寫。○4所采事實,詳注出處。○5有異議之事件,“經折衷附考并于下,將來另成專書”。○6全史告成后,再由數人分卷對各傳加論。○7兩攝政王傳,仿史記屈賈例;明遺臣遺民傳,仿歐史唐六臣傳例撰寫。○8仿范班史傳,各傳名、字并書。○22 吳士鑑建議有4:○1本紀,“當以史館歷朝本紀為依據,復以圣訓、實錄、方略互證之,刪繁就要,準諸前史體例。”○2傳,“列傳以國史館本傳為依據……其中既無勛績,又無章奏,更無著述者,皆從刪削,將其人散列于大臣疆臣表中”,全史告成后,每傳加論,“再由數人分任之”。○3表,分格編撰,按格認領。○4初稿加注,“俟全史有定稿,繕清本時,再行刪去注文”。 袁嘉谷建議中關于史例者亦有4:○1分認編纂。“或一人認一門,或一人并認數門,或數人分認一門”。○2詳注出處。“以一代之史,屬數十人之手,何其重也!漏略可慮,敷衍尤可慮;杜撰可慮,徇私尤可慮。是必先定一例,除序贊外,凡所采之書,簽注出處,俟全館互校,翕然無疑,發刊有期,再將簽注全刪,以昭信史”。○3潤色定稿。“編纂既成之時,再由總纂專任潤色”。○4酌定期限。“期限之長,至遲當不過十年”。 另外,吳廷燮、朱鐘琪、金兆蕃、盧彤、張宗祥、朱希祖等人建議中關乎史例者還有:○1正史之外多作表,正史之外多作圖。○2先作志表,后作傳記。○3地輿、輿服、禮儀志加圖。○4名人傳前加肖像“今修清史,似宜于中國正史外,別創新例,將名人肖像手跡及最有關系之圖畫,刊印簡端,則名人精神事跡,均賴是而永傳千古矣”。○5增載記。即將列傳不能容,而又必須詳記之事件載而記之。○6撰寫時,以事附人或以人附事,兩者取一,防止志傳中一事重復出現。○7總纂分主任。如“開國至康熙,一人領之;雍正至嘉慶,一人領之……一朝紀傳,出一人手編訂為宜”。○8內容求詳。“以成完史”,“毋使后人引以為憾”。○9用明史例,“每卷卷首,列目篇各為起訖”。 對上述種種史例意見,經討論,史館大致仍以于式枚6人建議為主,兼采他人建議而用之。但總的說,當時對史例議得多,形成統一規定的少,還有些,“當時議定凡例,而有遵有不遵”。 對本紀,當時曾按舊史成例,擬訂書例16條。○1每帝首書徽號名諱;○2郊天;○3年月重要政治;○4征伐;○5巡幸;○6大赦;○7大災水旱天變地震;○8蠲免錢糧賑災恩政;○9外國朝貢;○10訂約改約;○11改定制度;○12大學士、軍機、各部尚書、都察院升遷,外省督撫罷免;○13封爵之重要者;○14卒葬某陵;○15上尊號及立后;○16郡邑增改。“但本紀書例,雖有討論建議,然未盡實行”。○23 對列傳,經過多次討論,直到1922年,修史時間過半,才在夏孫桐等人一再建議下,開了一次會,擬定了撰修辦法和凡例。據《清史述聞》記載,“七年,繆筱珊先生來京,力主先擬定傳目,以時代為段落,擇人分任,久之,議乃定……然仍不能劃一,至十一年,始有邵伯絅提調,再議統一列傳之舉”。 當時所擬列傳撰修辦法主要有三條:“二、臣工傳分卷方法與頁數:甲,不分子卷;乙,每卷極多以四十頁為限;丙,歸卷格式,仍照前議,仿明史例;丁,專傳界限從嚴”。“三、附傳之體例:甲,附傳以不提行為原則,其有不能不提行者,仍可提行。四、傳論之辦法:甲,每卷一論;乙,目前所擬之論,別紙附各卷末,以備總閱時之參考”。具體撰寫凡例為:○1名字姓氏籍貫;○2世系出身;○3升擢差遣;○4降革遣罪;○5升銜勇號花翎賞赍及榮典;○6贈謚恤典祠祀;○7著述軼事;○8年月日;○9地名官名;○10錄載奏疏。既便規定如此詳盡,由于有的人并未認真執行,所以“兩年事畢,其中咸同光宣四朝,皆不合用”。 總之,《清史稿》體例的討論,還是比較認真的。特別是史館成立初期,清朝滅亡不久,撰修清史,引各界重視,館內外知名人士,大都參與了討論。只因時人思想認識所限,加之政局不穩有些訂的不細不妥或訂而未行。 三、史料來源
修史首要有史料。當清史館開館之初,于式枚、吳士鑑、袁嘉谷、張宗祥、盧彤等,皆有搜羅檔案、廣采書籍的建議。館長趙爾巽也曾致函教育部名譽撰修云章,請求派專員幫助調查檔案。函稱:“史館初開,以考獻征文為急務,官書而外,惟朝章憲典之宜求總匯,雖在中樞,考證必資檔案……擬請執事就部員中,妙選通才,遴委一二員,遙襄史局,專任館務。”○24 甚至有人建議:為征求史料,要“重以酬金”。但在爾后的實行中,由于種種客觀原因,材料收集并不十分廣泛,特別是清朝檔案,實際大多并未能利用。當時利用史料范圍,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各種檔案。 主要包括:○1史館大庫檔案。內有各朝實錄、起居注、各種方略、國史館編纂的滿漢臣工傳及忠義、儒林、文苑、循吏、列女等傳、天文地理諸志、各省方志等。○2軍機處檔案。根據朱師轍《清史述聞》記述,當時這部分檔案,“存國務院秘書廳第一科,史館曾行文索取,國務院政事廳以辦公須用未允。故史館纂述各員未見”。只有極少數人曾利用其中之鴉片戰爭和白蓮教檔。○3其它如,方略館檔案、內閣大庫檔案、內務府檔案、國子監檔案、各部院及各省督撫署檔案,當時雖許多人提議過,然由于這些檔案沒有整理,加上其歸屬等問題,撰稿人均未能利用。用得最多的,是國史館為修清朝國史而采編的各種史料。主要有傳稿冊、履歷片、履歷清冊、行狀、奏稿、年譜、祭文、咨文等,其中除傳稿外,余皆出自官方文書的摘錄。另外也參照了《清實錄》、《清會典》、《圣訓》、《東華錄》等官修、私修的史籍。 其二,采訪書籍。 清史館原擬征集書籍,包括各種圖書、各埠報章、名人事略、各省地志、各省輿圖及名人手扎小照等,并為此制定了“清史館征書章程”,行文各省。在江蘇、浙江兩省設了采訪局,派人抄錄、征集私家著述文集及有關書籍史料;在云南、甘肅、山東等省,則設置了專門訪員,專事負責征集史料,抄送各省文獻書目到館等事宜。如山東省長公署曾為此制定了“清史館訪員征集史材辦法”12條,其中規定: 1、本署遴選,經史館聘定后通行各道縣;2、照清史館征書章程辦理;3、隨集隨送,各訪員選擇后,每三個月由本署匯送一次;4、各縣按所開事項辦理,對辦理不力,稽查不報者,由訪員呈請分別懲處;5、各訪員可自選博學多聞者幫同征集;6、合于史材者留用,不合者發回原處;7、由本署收發處綜理。○25 可見當時采訪書籍的規定還是十分詳細的,有些省份也是十分重視的。我們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所存的清史館檔案中,就見到一些當時各省呈送的有關人員行狀冊等資料。不過,可能因其價值不大,經和清史稿內容對照,這些資料多未使用。 另外,當時有的地方還有私人呈送書籍到館。京師大學堂圖書館、江蘇、浙江圖書館亦都有呈送書目及相關史料到館。 四、政府的支持與投入 政府設館修史,較之史官私人作史,其優勢就在于有政府的支持,經費、人材、史料能有保障。清史館開館之初,正值中國政局動蕩,百業凋零時期,但北洋政府還是從經費、人員及資料等方面給史館較大的支持與投入。
1、人力的支持。初袁世凱批準開館修史,本有羈靡清朝遺老,延攬人材之意,所以當趙爾巽受聘任館長,提出“往代修書,即以養士,欲援曩例,以縶逸賢”的要求時,袁世凱很爽快答應,并撥足經費,由趙爾巽做主,廣聘人員。清末耆儒通士,不少都進入了史館。 同時,在政府的支持下,史館還向有關政府機關延聘了一些專員、訪員,專事負責修史之聯絡、資料之征集等事宜。如史館先是聘請了教育部執事于仲漢為名譽撰修,后該部又派出僉事吳震春、兼任秘書陳任中為專員,專任清史館調查案卷事。其他諸如山東等省,則選派了訪員,專任史料征集事。 2、經費的投入與支持 ○1經費來源及撥付 北洋政府對清史館經費的投入集中在前期。 1914年至1916年,此時袁世凱掌國,雖然中央財政收入幾等于零,但給史館的經費比較充足,每月撥款10多萬元(銀元)。最高者每月薪金600元。政府的這筆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善后借款”。1914年5月17日,北洋政府審計院在咨財政部“催清史館速交開辦以來各月支出計算書事”中寫道,“該館本年三、四兩月經費,系由善后借款項下開支”。○26 1916年袁世凱去世后,中經張勛復辟,北洋政府財政維艱,館中經費驟減10萬元,其后遞減,每月館中經費只有三四千元,有時這三四千元也不能準時撥付,常以國庫券、公債券代之。再后以致于無。因編纂人員的薪金已不足以養人,所以紛紛離去,從第一期撰稿人66人減至14人。 進入編纂工作的后,所剩十余人幾等于半盡義務,抄稿費都無從所出,最后趙爾巽只好向軍閥張作霖、吳佩孚、張宗昌等募捐,勉強維持。 ○2經費的支出與管理 北洋政府的撥款,以經費開支為大宗,另外史料書籍的征集、文稿的謄寫、物品的購置等公務性開支也包括在內。從軍閥處的募捐款,主要后期用于對書稿的整理、校對和刊刻出版。由于數額有限,僅夠將書印出,剩余十幾人薪金全無著落。書印出后,按預約價每部書100元,有人建議按此價將書分給編纂者,以償久欠薪金,后因遭多數人反對,此議未能實行。所以后期政府的投入已名存實亡。 3、其它支持 主要是辦公場地的支持和資料的支持。為修清史,政府將故宮東華門內原清朝國史館館辦公處及會典館作為清史館辦公場所,使之有修史的基本條件,另為修史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史館得以向各省、各衙門征集檔案書籍等史料,并得以充分利用了國史館的檔案,這是清史館能夠成書的基本史料。雖然有些檔案因各種原因未能利用,各省上報資料也十分有限,但沒有政府對搜集資料工作的支持,在當時局面下,能用上這少量資料也是困難的。 五、修纂與定稿過程 《清史稿》的修纂經過,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開館至民國九年(1920)初,為編纂初稿階段。開館初期,清史館陸續延聘各界學者130余人,實際到館工作者80余人,分任提調、總纂、纂修、協修、校勘等職。雖然各人在館久暫不一,成稿多寡不等,但因當時經費較為充裕,且有清朝國史館各種傳包、志稿等可資采用,故于民國五六年間成稿最多。然至1917年夏張勛復辟,戰事一開,清史館閉館數月,撰稿工作也停頓下來。后來恢復,因經費已減,撰人散去大半,雖勉強維持,已是“消息闃寂,無人聞問”。○27 這一階段撰成的書稿主要有:柯紹忞撰天文志、時憲志,吳廷燮撰諸大臣年表、部分本紀及地理志內外蒙古七卷,繆荃孫撰儒林傳、文苑傳、康熙朝大臣傳、土司傳,金兆蕃撰太祖、太宗、順治朝列傳及列女傳,吳士鑒撰地理志貴州、新疆各一卷、宗室世系表、公主表、皇子世表及藝文志初稿,袁勵準撰部分列傳(后全未采用),萬本端撰禮志、輿服志,鄧邦述撰太祖、太宗本紀及光緒、宣統朝大臣傳,秦樹聲撰地理志直隸卷,王大鈞撰嘉慶朝列傳,章鈺撰忠義傳、藝文志,俞陛云撰兵志與部分列傳,姚永樸撰部分列傳及食貨志鹽法卷,羅惇曧撰交通志,吳廣霈撰邦交志、地理志安徽一卷及部分列傳,吳懷清撰地理志陜西一卷、食貨志征榷卷,張書云撰禮志并補輯輿服、選舉二志,張采田撰地理志江蘇卷、刑法志、樂志、后妃傳等,張啟后撰選舉志、交通志,韓樸存撰地理志東三省卷、屬國傳,藍鈺撰地理志云南一卷,李岳瑞撰部分列傳,葉爾愷撰宗教志之喇嘛教、基督教、回教各一卷,田應璜撰地理志山西一卷,李景濂撰部分列傳(后未采用),成昌撰氏族志之滿洲、蒙古、漢軍三卷(后因《清史稿》刪氏族志而未用),金兆豐撰地理志之浙江一卷及光緒、宣統朝列傳,李哲明撰部分列傳及食貨之田制一卷,馬其昶撰光緒、宣統朝大臣傳,唐恩溥撰地理志之廣東、湖南二卷,劉師培撰出使大臣年表,黃翼曾撰部分列傳,王樹楠撰咸豐、同治朝大臣傳,夏孫桐撰嘉慶、道光朝列傳及循吏傳、藝術傳,奭良撰部分列傳,瑞洵撰部分本紀,戴錫章撰邦交志,朱師轍繼其父朱孔彰撰咸豐、同治、光緒朝列傳并補儒林、文苑各傳共170余篇,唐邦治撰軍機大臣年表,等等。 當時館內設有功課簿,于紀、志、表、傳等有大體的分工。其中列傳撰人最多,在館之人幾乎人人皆有,每朝設有主體撰人,但每朝皆出眾人之手,撰傳之人有不少不諳史例,并有請人代撰者,其代撰之人有些更不知學術與規范,是以不能用者自多。總體而論,這一階段漫無頭緒,如一盤散沙,“雖議有體例,而無總閱之人,總纂與協修等皆無聯絡統系,故人自為政,總纂與協修實平等,稿之能用與否,無人過問。”后來,李景濂撰吳汝綸傳,甚為冗長,印出示眾,眾人謂其有違史例,于是自請告退。館長趙爾巽才稍為重視,開始對稿件質量進行甄別。 第二階段,自1920年三月至1926年秋,所謂“整理收束史稿”即統稿階段,并添聘邵章為提調,“專司其事,與撰稿各員接洽”。 針對第一階段稿件體例不一,質量高下不齊的問題,繆荃孫于1918年到京后即提出“先擬定傳目,以時代為段落擇人分任”的建議,但當時未被采納。1920年三月,史稿粗備,乃議進行整理,“有西館編比之舉”。直到1922年初,清史館召開了一次關于統一列傳的會議,與會者有柯紹忞、王樹楠、夏孫桐、馬其昶、姚永樸、奭良、金兆蕃、張爾田、金兆豐、王大鈞、邵章等10余人,議決辦法十余條,主要有臣工傳脫稿之期限,臣工傳分卷方法與頁數(篇幅),附傳之體例,傳論之辦法,功課擔任之進行,清稿之辦法等。當時議定,全傳脫稿期以當年舊歷十二月為限,分四月、七月、十二月終三期交稿。此時在館人員僅二十余人,會上進行了分工:由柯紹忞、金兆蕃、奭良任國初,奭良并擔任諸王傳;繆荃孫、吳士鑒任順康(吳士鑒未到,繆荃孫旋卒,以張爾田任之);金兆蕃獨任雍乾;夏孫桐任嘉道,而以王大鈞、朱師轍協助;王樹楠、柯紹忞任咸同,朱師轍協助;馬其昶任光宣,而鄧邦述、金兆豐、姚永樸協助。這是一次重要的會議,但是仍未能統一撰者(統稿人)的工作標準,議定的凡例,有遵有不遵者,工作進度也不一致,遷延至兩年勉強完成。而咸同光宣四朝,仍不合用,館中推由柯紹忞、夏孫桐再加整理,柯又委之金兆蕃,因時局動蕩,經費無出,夏、金二人皆未動手,后來刊印時光宣諸傳仍以初稿印行。 其他如紀、志、表等原本多有專撰之人,此時在館者繼續編纂修訂。而離館諸人的稿件,無力顧及,基本上未加整理。因此第二階段統稿,主要進行的是列傳,至1925年“已有大段結束”。這時“復再議修正”,因人員益少,經費無著,已難進行下去。 第三階段,1926年9月至1928年5月,為聚稿刊行之期。 1926年秋,全稿粗具,館長趙爾巽以年老力衰,亟思結束編纂工作,于是向軍閥張作霖、張宗昌等籌措到一批款項,考慮發刊。當時館中有些人認為史稿未經總閱審定,錯漏矛盾之處尚多,不便即行刊印。至1927年初,遂集中尚留館中的柯紹忞等10余人,分工進行終審定稿工作:柯紹忞、奭良、金兆蕃、李哲明總閱本紀;王樹楠、吳懷清、俞陛云、金兆豐、戴錫章、朱師轍等總閱各志;吳廷燮總閱表;夏孫桐與金兆蕃總閱列傳,其中金兆蕃任乾隆以前,夏孫桐任嘉慶以后;匯傳由夏孫桐任循吏傳、藝術傳,章鈺任忠義傳,柯紹忞任儒林傳、文苑傳、疇人傳,其余皆歸金兆蕃閱審。全部史稿,預定三年終審定稿。 但是,“甫逾半年”,到了1927年中,趙爾巽突然提出全稿立即付印。雖然館中人有不同意見,但趙爾巽于“病中尤急不可待”。適聯系籌款的袁金鎧到京,趙爾巽乃付以經費,將刊印之事委之。在發刊詞中,趙爾巽稱“此稿乃大輅椎輪之先導,并非視為成書也”,所以名曰《清史稿》。議定之后,促編審各員盡力贊助,加快進度,每一卷成,即交館發刊,期以一年完成。于是,袁金鎧招金梁為總校,正式開始刊印工作。 當年九月,館長趙爾巽病逝,柯紹忞代為館長,與袁金鎧、金梁意見不統一,“交稿不閱,即付金手”。北伐日亟,又將刊印之期縮為十個月。這樣,大量書稿來不及審閱修正,即付刊印,如光宣列傳、藝文志等均用舊稿,而曾國藩、左宗棠、李鴻章三人專傳,在印書將結束時尚未完畢,于是金梁徑取初稿付印。 此次刊印共536卷。1927年12月印出各朝本紀及部分志、表、列傳,共50冊。1928年5月,印出其余部分共81冊。當時共印1100部,金梁運往關外400部,稱關外本。其余700部,因清史館同人發現金梁有私行增改,乃進行抽改,成為關內本。 概言之,第三階段的工作最為倉促、薄弱。審閱定稿的計劃一再提前,多數書稿來不用及詳加審定,甚至根本就沒有審定。而當時館中始終無總閱之人,即使審定之稿,亦不能視為終審定稿。全書以“未成之稿,遽以流行”,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清史稿》編修凡十五年,其紛亂曲折非尋常可比,其經驗教訓值得總結。 六、國民黨政權對《清史稿》的處置及《清史稿校注》 《清史稿》刊印后,各方批評如潮,而對于如何處置這部書,國民黨政權曾幾經變化。
1、20—30年代的禁馳。北伐勝利后,故宮博物院接收清史館,曾組織人員對《清史稿》進行初步檢閱審查,1929年12月14日具呈行政院,謂該書錯謬,“計反革命、反民國、藐視先烈、體例不合、簡陋錯誤等,十有九項”,認為“為今之計,宜將背逆之《清史稿》一書永遠封存,禁其發行”。于是國民政府遂將該書定為禁書,不準刻印、發售。 既禁之后,已印而封存清史館的書全部南運,只有各院部大僚分得一二部,而學者和研究機構反不能得到。同時,由于關外已運去400套,民間私行刻印者亦不能禁止。于是,許多學者請求弛禁,或再事重修。在這種情況下,1934年11月23日行政院向國民政府呈檢校《清史稿》報告案,請“核發《清史稿》,由本院負責派員檢校紕陋各點,并簽注改正意見,再呈候國民政府裁決辦法。旋奏核準,即派本院參議吳宗慈專任其事”。○28 次年,這項工作完成,吳宗慈共撰《檢校述略》一冊、檢正表九冊、補表六冊。這一檢校結果,提交國民黨中政會討論,“交審查者凡兩次”,先交國民黨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主任委員邵元沖審查,邵主張清史應設館重修,撥款一二十萬,于二三年內完成。因反對者甚眾,又交中政會內政、教育兩股審查,未有結果。○29 當時,行政院曾將檢校結果發交教育部征求意見。教育部提出“該史稿未修正之前,原稿似亦不妨仍準書店印行。惟須責令附印吳氏之《檢校述略》或檢正表,以資糾正,或請貴院(指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纂述序言一篇,責令印行《清史稿》書商將序文列諸卷首,俾讀者對于該史稿撰著人之政治僻見及莠言預先明,以免滋惑。”該部將此議函詢中研院傅斯年,傅氏認為“永禁為勢所不能”,而重修清史,此時“恐不能顧及”,比較贊同教育部的意見(惟建議序文應以教育部長名義)。○30 繼因“七七”事變爆發,此事中輟,而吳宗慈的檢校表冊在戰亂中大部被毀或散失。 2、40年代之檢校。1939年12月,國民政府設立國史籌備委員會,由張繼主持,其中一項任務就是審查《清史稿》。據說,該委員會曾進行了史稿的檢校簽注工作。1945年,“重慶中國史學會呈文教育部,愿負責校訂《清史稿》,重印問世,復以勝利還都,不果行。”○31 3、60年代校訂與重修。國民黨政權逃亡臺灣后,1960年由“國防研究院”組成“清史編纂委員會”,以《清史稿》為藍本,稍加修訂,于1961年10月,與“中國文化研究所”以合作的名義刊印《清史》一書8冊。這部所謂的《清史》,“雖就《清史稿》體裁、立論、書法等有所匡正,然于《清史稿》底本及諸重要史料,則多未能悉睹,倉促成書,脫漏舛訛,在所難免”,○32 實際上等同廢品。 與此同時,臺灣不少人提出重修清史,經“行政院”函交“國史館”負責。該館經研究認為“纂修清史,需要大量充實之史料。在臺所存資料,殘缺不全,復以人力與經費之限制,重修定本之清史,似非目前客觀條件下所能進行”。既然重修清史不易,而《清史稿》基本依據官書記錄,“具有歷史價值”,那就不如將《清史稿》做一番校訂,“或可供目前一般之參考”。鑒于原清史館的檔案、書稿運臺后由“故宮博物院”收藏保存,于是1978年10月由“國史館”與“故宮博物院”協商,簽訂了“執行《清史稿》校注纂修計劃合約”,由兩家合作共同進行校注工作。《清史稿》校注的初期工作,由“故宮博物院”負責,自1978年10月至1984年10月,歷時六年完成,參加者有昌彼得、索予明、劉家駒、莊吉發、馮明珠等,采用“不動原文,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原則與方法,“凡歧誤紕謬,或同音異譯,皆逐條考訂,并注明出處。所引史料,則除清史館存檔紀、志、表、傳原稿外,有清國史館歷朝國史稿、傳包,暨實錄、會典、東華錄、文獻通考、耆獻類征、清史列傳、滿漢名臣傳、碑傳集等。凡校訂四萬余條。”校注的后期定稿工作由“國史館”負責,“組成工作小組,由蔣君章、許師慎、朱沛蓮、楊叔蓀、胡健國、朱重圣等,試加新式標點,校閱校注條文,凡原書立論或史法失當處,又皆分別標注糾正。”最后,“再聘請蔣復璁、黎東方、楊家駱、黃彰健、宋唏、王家儉、呂實強、李守孔、劉鳳翰、成惕軒、王恢、陳捷先等為審查委員”,進行復審。在校訂復審階段,對初稿進行了大量增刪,“計新增校訂得二萬余條”。全書定稿后,自1986年至1991年陸續出齊,共16冊,連同《清史稿》原文凡1200余萬字。○33 《清史稿校注》對《清史稿》全書逐字逐句進行梳理,舉凡人名、地名、時間、名物、史事等逐細核對,努力探究求實,凡查出之謬誤,無論巨細,一律指出糾正,共出校47339條。這是《清史稿》成書數十年來最為系統、詳實的一次考訂,是一次集大成的工作。在校訂中,校注者依據群籍多方征引,不僅就史稿底本出校,其利用最多的是歷朝實錄,同時充分利用清朝眾多的官書,旁及各類史乘,以及文集、筆記、方志,乃至外國史籍,并留心吸收近人、今人的研究著述成果。經此努力,基本廓清了《清史稿》存在的各類問題,分別考校詮釋,為學術界提供了較為準確有據、翔實可靠的豐富資料,也為將來纂修大型清史提供了可靠的依據,貢獻巨大。但是,據張玉興先生研究,該書也存在明顯的不足,留下不少缺憾,即校訂不細,全書校訂標準不一,一些重要文獻遺漏未被征引,因此,疏漏與錯誤所在多有,甚至有些明顯的錯誤亦未出校,有些出校的謬誤未得確認等。○34 另一方面,校注畢竟是就《清史稿》范圍而作,不可能擺脫《清史稿》的局限,原書的重大謬誤、闕失與遺漏,也不可能通過校注解決。因此,《清史稿校注》可視為纂修大型清史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 七、《清史稿》的版本 《清史稿》自成書以來,流傳極廣,國內外先后重印,形成各種不同的版本,有關外本、關內本、東三省第一次改正本、東三省第二次改正本、廣島本、南京本、上海本、中華書局點校本等,其中以關外本、關內本最早流傳,影響頗大。清史編纂之際,弄清其版本的來龍去脈,和不同時期版本形成的原因,將會對清史的編纂有借鑒作用。
1、關外本(關外一次本) 1927年清史稿書稿漸成,趙爾巽以時局多故,年老力衰,亟思告竣,始議發刊。不久趙爾巽病故,柯劭忞代館長,繼續其事。柯不通閱史稿即交給金梁,金梁隨校隨刻。1928年北伐勝利,紫禁城閉門,此時書稿還剩一些未校刻,金梁將其移歸寓所繼續校刻,他趁此增改稿件,私開職名,私作校刻記并自稱總閱。共印書一千一百部,其中四百部被金梁運往關外發行,這批書稱為關外本(亦稱關外一次本),是最早印成在沈陽流通的版本。1977年4月,香港益漢書樓據該版本影印出版,平裝三冊,書名為《清代史料匯編》。 2、關內本(正本) 清史館的人發現金梁對《清史稿》原稿私自作了改動,代館長柯劭忞遂召集王樹楠、夏孫桐、金兆豐、張書云、戴錫章、奭良、朱師轍等,討論其事,他們不同意金梁的增刪,決定將北京的存書,進行抽換、改動,由朱師轍具體執行,此本稱為關內本。具體抽換改動如下: (1)重列卷首編纂人員職名 其中○1刪去關外本于式枚總閱一職名,因清史館實無總閱之名。○2總纂刪去未撰稿者郭曾炘、李家駒兩人,將金兆蕃列入纂修。○3纂修刪去顧瑗、楊鐘羲、簡朝亮、袁克文四人職名,因其為未就職或去職、名譽之故。○4協修中刪去未到館之呂鈺等十五人及纂修已列唐恩溥一人,共十六人,增漏列協修袁嘉谷、唐邦治二人,關內本協修共四十四人。○5增列校勘兼協修孟昭墉。○6刪去關外本所列文牘、圖書、會計、庶務科長及收發處長職名。○7校勘刪孟昭墉、諸以仁,增列董峻清、周仰公、秦化田、史錫華、曾恕傳五人。○8收掌刪董峻清、秦化田、史錫華、惠澂四人,增列尚希程、王文著二人。○9刪去袁金鎧職名后“總閱”二字,改為總理史稿發刊事宜。○10刪去金梁職名后“事宜總閱”四字,改為總理史稿校刻。 (2)刪去金梁所寫的“校刻記”二頁。 (3)《藝文志·序》原稿二頁,金梁改動內容減為一頁,改還原稿。 (4)列傳二百六十卷中,抽換張勛、康有為傳,改寫勞乃宣、沈曾植的傳論。勞、沈二人乃從二百五十九卷中分出,因此總目第二百五十九卷、二百六十卷傳目,兩個版本不同。 (5)刪去志中“易類”書目六十四種。 (6)儒林傳二,朱駿聲改為正傳,朱孔彰附之。 (7)其他抽改殘篇三十余頁。如列傳之刪改,以光宣兩朝為多。儒林、文苑、亦有增改。 關內本與關外本(關外一次本),版本大小一樣,刻本三十字一行,每部一百三十本,目錄一本共一百三十一本。關內本成書后大多沒能發行,存于清史館中。北伐勝利后,清史館由故宮博物院接收,對于《清史稿》,“院中名流僉以此書謬誤甚多,須委托專家重加審定乃得行世”。1929年12月,故宮博物院院長易培基呈文行政院,將審查《清史稿》結果,列舉反革命、藐視先烈、不奉民國正朔、例書偽謚、稱揚諸遺老鼓勵復辟、反對漢族、為滿清諱、體例不合、體例不一致、有日無月、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兩傳、目錄與書不合、紀志表傳互相不合、人名錯誤、事跡年月不詳、泥古不化、淺陋、忽略等十九項缺失,建議將《清史稿》一書永遠封存,禁其發行。翌年二月,民國政府明令禁售,所有余書則分存國立、省立圖書館。《清史稿》書價翔貴,“由百元預約,竟漲到五六百金一部,而不可得書”。 3、東三省第一次改正本 《清史稿》關內、關外本被禁發行時,金梁又將關外本修正,在東北影印發售,稱為東三省第一次改正本。改正本將全書由五百三十六卷減為五百二十九卷。他抽去的有:《公主表·序》和《時憲志》中的“八線對數表”二百十七頁,另將張彪傳目刪去。1960年10月香港文學研究社據此版本影印出版,平裝二冊,稱為香港本。 4、東三省第二次增修本○35 不久,金梁在東三省第一次改正本的基礎上又加修改,在文苑傳二,姚鼎傳后補入陳黌舉、朱筠、翁方綱三傳,并將趙爾巽傳的內容進行了壓縮,此版本稱為東三省第二次增修本,亦稱關外二次本。此版本在諸多《清史稿》版本中流傳最廣,許多版都由此而出。 5、廣島本:日本廣島據東三省第二次增修本為藍本,將其改為精印本出版,亦稱所謂廣島本。 6、南京本:抗戰期間,南京將東三省第二次增修本割裂影印出版,裝成二大冊,是所謂南京本。 7、上海本:1942年,上海聯合書店據東三省第二次增修本為底本,用鋅版影印分為二部,平裝成二冊出版,稱為上海本。 8、1976年7月至1977年12月,北京中華書局據東三省第二次增修本,亦稱關外二次本為工作本,以關內本,關外本為校勘本,以標點、分段為重點,將《清史稿》點校排印出版,內部發行。全書共48冊,第一冊為目錄,平裝大32開,豎排繁體鉛印。該書對三個版本篇目、內容不同之處都有附注,錄出異文。對于史實錯誤及同音異譯的人名、地名、部落等名稱等一般不作改動,只在本篇內略作統一。清朝避諱字盡量改回。對少數民族名稱,凡帶有侮辱性的字樣,除舊史中習見的泛稱外,均加以改正。史文的脫、誤、衍、倒和異體、古體字等,也作了校改。對原文行、段的錯排進行查對校正。對原文文理不通或人名、地名等脫誤查不到出處的地方,都維持原狀。為查閱方便將原總目五卷合并,不再分卷,略作增補。○36 1998年中華書局又將以點校本《清史稿》縮小影印,精裝為四冊出版,亦稱中華書局縮印本。 《清史稿》版本眾多,多年來流傳海內外,久為中外學術界廣泛研究利用,已經成為清史或研究中國近代史不可缺少的重要參考資料,其版本的更替,更多地反映了社會的需求,貫穿了出版者和讀者的意愿,清史的編纂出版將使他們多年的愿望得到滿足。 八、經驗與教訓 《清史稿》修纂前后十五年,“其間故事中輟”,真正修史“其實不足十年”,成書536卷,800余萬字,囊括有清一代歷史,保存了大量史料,實屬不易。其經驗與教訓,對今天重修清史仍具有借鑒意義。
1、政府出面,設館修史。 自唐初確立政府設館修史,一改前此史官私人作史(有些為奉命就館撰述)的局面,使修史經費、人員、資料等方面更有保證。此后每遇鼎革,繼起王朝對借鑒前朝制度,總結興亡經驗都十分重視,都要開設史館,延攬人才,征集前朝史料文獻,集中纂修前朝之史,歷代不廢,直至清朝之修《明史》,二十四史中三分之二均為政府設館官修。 袁世凱為羈縻一班滿清遺老,特開史館纂修清史,其主觀目的與歷朝皇帝間或不同,重視程度亦不可比,但清史開館纂修畢竟是政府行為,額撥經費(初期經費比較充裕,民國六年以后北洋政府因財政困難“銳減額算”,則另當別論),網絡人才頗眾,其中不乏柯紹忞等通才大家,有些人如梁啟超等雖未就館職也主動提出建議。同時,除了利用清朝國史館等處檔案資料外,該館也得以行文各省征集圖書、采訪史料,如“江浙曾設采訪局,抄錄私家著述文集有關史料者數十函,其中多未刊之稿”。云南輯刊叢書處代為訪求編送《云南清代碩學著述書目》、《明季遺逸著述書目》,甘肅設征書局,編送《清甘肅文獻錄》等,各省還呈送省志、州縣志,此外輯送官紳履歷事實資料亦不少。若非政府設館,這些都難以實現。因此,設館纂修,是《清史稿》成書的首要條件與經驗。 重修大型清史,是一項巨大的文化工程,更需要由政府出面,組成專門機構,統籌負責,才能夠順利完成。 2、體例成熟,有規可循。 “史之撰述,先重體裁。體裁不定,末由著筆”。中國自古以來史學發達,這是中華文明傳承不絕的重要特征,先后形成了編年體、紀傳體、紀事本末體等多種史書體例。其中編年體為首起,并曾形成了《春秋》、《資治通鑒》等名篇巨制,但在封建社會取得正統地位的卻是后起的紀傳體,自“司馬遷參酌古今,發凡起例,創為全史”,《史記》以降二十四史全部為紀傳體,歷代修史只于類目略為增刪而已。當清史館初設,首論史例,論者紛紜,主要有于式枚等六人合上的《謹擬開館辦法九條》,梁啟超“清史商例”第一書、第二書,以及吳廷燮上《清史商例》等。除梁啟超外,“多數偏重于舊史體裁”,最后“館中所采,以于氏九條為主,而參取各家所長以補之,大體近法《明史》,而稍有變遷。” 當時,梁啟超、章炳麟等已提出了資產階級“新史學”。梁啟超曾對傳統史學進行了猛烈抨擊,認為前代正史“實為紀一姓之勢力圈,不足以說明政治之真象”,不能反映社會變遷與進步,只能稱為“帝王家譜”,主張專門史與通史分工。章炳麟認為歷史不是單純的“褒貶人物,臚敘事體”,而應該有更重要的社會功用,即“發明社會政治進化衰微之原理”。因此 ,他們都主張突破舊史體例,有所創新。這些新史學,吸取了近代西方史學的觀點,但也未能完全擺脫傳統史學的束縛,本身并不成熟,其影響遠未普及,更不可能為清史館中那班遺老們接受。相反,清史館諸人出身舊學,對傳統的紀傳體最為熟悉、認同,毫無隔膜,其中如柯紹忞撰《新元史》即采用之,可謂駕輕就熟。開館修史,書成于眾人之手,沒有一套成熟的為眾人熟知認可的體例,或者輕易嘗試新體例,肯定是不行的。《清史稿》采用傳統史例,可能并不是最好的,但在當時卻是非常明智的。 今天重修清史,其體例體裁的確定要考慮到今人的利用需求與習慣,更要考慮到當代史學人員所承與著述特長,不一定非要強其就舊史之范,而與二十四史接軌。 3、聚集人才,發揮眾長。 設館修史,一個重要優勢在于可以聚集人才,合眾人之力以成書。清史館開設之初,趙爾巽即“近取翰苑名流,遠征文章名宿”,前后延聘100余人,實際到館工作者達80余人,其中不乏史才出眾、精力強健的學者。如柯紹忞,于清末即致力于蒙古史、元史研究,歷30年努力撰成《新元史》257卷,清史開館被聘為總纂,撰天文志、臣工列傳,總閱本紀,并整理審定儒林、文苑、疇人等傳,趙爾巽死后,公舉代理館長,總成史稿之事。繆荃孫,光緒間中進士后,曾入國史館為一等編修,后因與總裁徐桐意見不合而出走,游講各地書院,主辦江南圖書館,“身為舊史,生平網羅文獻,有遺山石園之志”,學術名聲很大,受聘為總纂,主持儒林、文苑、孝義、隱逸、土司等傳,直到去世。夏孫桐,初聘協修后升總纂,專任嘉道咸同四朝臣工列傳及循吏、藝文二傳,“以老宿重望,隱然如萬季野之主修明史”。其他如吳廷燮、王樹楠、金兆蕃、馬其昶、朱師轍、張爾田等,均為一時之選。這些人,于紀、志、表、傳各有側重,多數都始終其事,不僅成稿最豐,而且第二、三期經費困難時各盡其責半盡義務,書稿卒賴劃一整理。另外,除館中之人外,社會上的作者有的主動送來稿件。 正因為如此,雖主其事者趙爾巽“非史學之專長”,而該書終得完成。《清史稿》編纂各階段因經費等原因造成人員參差,但在客觀上符合修纂的規律,即初期人員宜多,后期宜精,且必須有一批骨干自始至終參預期間。 重修清史,勢必集全國清史學界的精英力量,而且應責成一些專家專心致力于此,以總其成。 4、立足典籍,利用舊檔。 修史必參臺閣典籍與官私檔案文獻。清史開館,議者建議搜集檔冊,如清國史館大臣列傳舊稿,及內閣、軍機處、方略館等衙門檔冊,兼采各地書籍。實際修史過程中,以各種原因,未得利用內閣、軍機處、宮中各處的大量檔案,但卻集中利用了國史館所存各朝實錄、起居注、各種方略,各朝滿漢文本紀與天文志、地理志、樂志、時憲志、儀衛志、輿服志、選舉志、職官志、食貨志、兵志、刑法志、藝文志等舊稿,內閣大臣年表、武職大臣年表等各種官制表,以及原纂、續纂與改定的宗室王公、回部、蒙古、國史功臣、國史大臣、忠義、儒林、文苑、循吏、列女等傳稿,還有國史館咨取的大臣履歷事實冊、史料長編和其他各種書籍檔簿等。國史館的這些舊稿、檔簿,原已按當時的史例加以整理,留備修史之用。清史館以實錄等為綱,利用已有之稿,就其體例范圍重加改寫,這是《清史稿》成書的重要基礎。 重修清史,取材必極廣泛全面,但基本史料要皆在于清代實錄典籍及內府檔案等,同時,也應該全面吸收利用前此各種研究與著述成果。 《清史稿》雖自降一格,不稱《清史》,然刊行之后,仍不免遭人詬病,甚至被國民政府明令封禁,其錯謬之處確實不勝枚舉。檢查該書修纂,教訓亦有數端。 1、修史者立場錯誤 《清史稿》撰者多為滿清遺老,其故國情結很深,而袁世凱政府竊自辛亥革命,本身就是頑固反動的封建余孽,不可能對史館宗旨律以進步的革命的要求,因此《清史稿》作者在修史中明確站在清王朝的立場上,對清朝皇帝歌功頌德,而對清朝統治之黑暗尤其是近代以來的腐敗賣國未能如實反映,反而有意掩蓋粉飾。對于反清革命一概反對,將白蓮教、太平天國等誣稱為“匪”、“逆”、“賊”、“寇”。雖身在民國,仍持反對辛亥革命、反對民國的態度,不僅對興中會、同盟會成立及孫中山等領導的許多革命活動略而不記,間或有所記述,必加以貶斥,稱革命烈士之犧牲為“伏誅”,稱武昌起義為“革命黨謀亂于武昌”。其書民國以后之事,不用中華民國紀年,而以春秋筆法書干支紀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作者錯誤的史觀與立場,使他們歪曲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掀起的一次次革命浪潮,不可能揭露滿清王朝統治的反動腐朽的本質,不可能把中國的歷史放到近代世界歷史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看不到歷史前進的規律和封建帝制滅亡的必然。因此,民國政府封禁該書,首責其政治立場的反動與錯誤。 清代歷史去今未遠,其本身處于中國社會由古代向近代演進的激烈變革時期,有很多東西值得總結。清代中前期能夠把封建文明推進到最后的高峰,建立鞏固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而其后期因循保守,不思進取,禁錮了社會的進步,最終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這一國情決定了近代中國民主革命的任務與進程。其經驗教訓,對今天的現代建設仍具有相當的啟示作用。因此,重修清史,首要的是要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才能對清代歷史進行實事求是、科學系統地總結。 2、人才不足,組織不力 清史館開館之先,并沒有進行修史專業人才的培養與儲備。開館之后,聚集了一批晚清名士,但是這些“翰苑名流,文章名宿”,多數非史學專才,其中以桐城古文派居多,于古文則雅馴,于史例往往未嫻,因此,人們認為“修清史人才,遠不如修《明史》人才”。而史館對所聘撰者,又沒有嚴密的組織和科學的管理,各人的撰稿數量和質量沒有人隨時把關審查,除到館未留稿的田應璜等多人外,還有一些人所撰之稿或體例不合或粗率不精,最終棄而未用,如纂修夏曾佑作王文韶傳未用,纂修陳曾則撰列傳稿未用,纂修袁勵準撰列傳稿未用,協修李景濂撰列傳稿未用等等。館長趙爾巽后來逐漸認識,“始稍稍甄別”,解聘辭退了一些人。即使后來刊行各稿雖經第二、三期留館諸人進行整理,仍可見其質量參差不齊。清史館的這些人,雖于傳統史例并不陌生,但因所業隔膜,不可能對清代歷史進行深入地研究,多數只能因國史館舊稿改寫,疏漏錯謬自然在所難免。 如今清史研究人才眾多,各有專長,纂修清史無虞乏人,但要善于組織,各就所長,形成合力,切不可各自為政,似是而非。 3、史料搜集利用有限 清史資料浩如煙海,既有清政府主持修定的歷朝實錄、圣訓、起居注、部院則例、方略以及各種典籍,又有大量私人著述;既有現存的大量清朝中央衙門的原始檔案,又有許多民間的碑傳家譜等;既有豐富的漢文史料,又有許多滿文、蒙古文、藏文等少數民族文字史料;既有中國自身產生與保存的史料,又有外國保存或產生的有關中國的史料,等等。編纂清史,要窮盡所有清史資料是不可能的,也是沒能必要的,但是,要編纂一部系統完整的清史,那些主要的史料是必須搜集掌握并充分利用的。 清史開館,于式枚等建議于史料方面要“搜檔冊”、“采書籍”、“勤采訪”,頗為中的。但在編修過程中,做得遠遠不夠。圖書方面僅江浙、甘肅等省錄送少量著述文獻,以及京師大學堂、江浙圖書館書目等,“余多未送”。其采訪,各地輯送過一些官紳履歷事實,而于大量的經濟、社會史料全未涉及。尤其是檔案史料方面,除了國史館的檔案全部接收利用外,其余基本上沒有能夠利用。如軍機處檔案,保存著數千冊數十萬件滿漢文上諭,上百萬件滿漢文錄副奏折,“實為清史之根本材料”,當時“存國務院秘書廳第一科,史館曾行文索取,國務院政事堂以辦公須用未允,故史館纂述各員多未見”。內閣檔案,既有《滿文老檔》、滿文《國史院檔》、《秘書院檔》、《密本檔》等大量清初檔案及許多地圖等,史料價值極高,又有100余萬件題本、各種雜件等,“清史館未利用”。內務府檔案,“清史館亦常行文調取,然未能順手利用”。而宮中各處檔案,包括大量檔冊、近百萬件的滿漢文朱批奏折均未能利用。清史館未能充分利用清代檔案,有一定的客觀原因,當時檔案未能集中保管,尤其是宮中各處檔案仍為溥儀小朝廷占有,難以取閱,另一方面這些檔案尚未經過系統整理,不便利用。中國的史料尚且利用有限,清史館更無力也無意顧及到國外的史料。史料搜集利用的局限,是影響《清史稿》質量的重要因素。 時至今日,清史資料的利用條件(包括收藏保管、整理、出版、現代技術手段等)已遠勝當年,應該在修史中全面、系統地加以搜集,充分利用。 4、體例不夠詳明 《清史稿》仿《明史》,用傳統的紀、志、表、傳體例,略有增刪變通,其中不盡合理之處及修纂中的混亂現象仍很突出。南明政權歷弘光、隆武、永歷三朝,共十八年,天平天國建立了自己的政權,前后達十四年,影響所及十余省,按照傳統史書宜設“載記”,《清史稿》中僅以《張煌言》、《李定國》、《鄭成功》、《洪秀全》等幾個人物傳代表,于其政權建置、史事大半闕略,太平天國的重要人物如楊秀清、石達開、李秀成等均未立傳。《清史稿》設志目十六,較《明史》增邦交、交通二志,但是如“宗教志”等一些重要內容均未設志(宗教志初設,后來刪除),即所修諸志亦參差不齊,如《河渠志》僅記黃河、淮河、運河、永定河四條,竟遺最重要的第一大江長江,其他如珠江、黑龍江、松花江等重要江河均缺載。《天文志》只記載到乾隆朝,其后半葉之天文全無內容。《時憲志》所收“八線對數表”,是中學生就應學習掌握的普通數學工具書,于清史毫無意義。其表列目十類,設外戚等無用之表,而于總理衙門大臣年表等反缺。列傳設置更屬混亂,據考證一人二傳者達14人,列女傳開列數百人,絕大部分是封建綱常的犧牲品,并無彰顯意義,而于一些重要人物如思想家嚴復等反而無傳,將民國十六年投湖的王國維列入《清史稿》忠義傳更屬荒謬。《清史稿》從清王朝的封建立場出發,于體例設置闕略不詳、混亂不明的毛病是比較突出的。 如今纂修清史,必須在宏觀上反映有清一代的制度、史事和重要人物,揭示歷史發展的規律與趨勢,于體例制訂一定要詳慎明確。 5、史事考訂不細 《清史稿》一書因所用史料有限,又倉促成書,很多史事未能詳細考訂,錯誤失實之處很多。當年傅振倫《清史稿評論》多有列舉,容庚先生批評其“毛舉細故,”經臺灣學者對該書進行全面系統地清理,凡正誤、異同、脫衍、得失諸端加以檢校疏注,共校注47,000余條。即便如此,據有的學者研究,仍有不少錯誤未能較訂,可見《清史稿》錯誤失實之處確實不勝枚舉。其錯誤失實,主要有時間、地點、地名、人物、人名、官職、爵位、書名等類,多數都是未能詳細考訂造成的。如《公主表》載道光第六女壽恩固倫公主為“道光十年十二月生,咸豐九年四月薨,年三十八”,錯誤非常明顯,或為筆誤,或為排印時錯衍“八”字。又如《忠義傳》包立身傳稱浙江諸暨包村拒太平軍,“大小數十戰,斃賊十余萬”,至其失敗,“合村死者,蓋六十余萬人”,試想太平軍犧牲十余萬人該是何等重大的戰役,有誰見過“六十余萬人”的大村?編者在利用史料時顯然未加考量辯析。如此等等,這些是編印中的錯誤,占絕大多數。另有一類,屬于當時的研究結論后來被推翻糾正的,如《世祖本紀》稱李自成“竄九宮山,自縊死”,今人研究認為李自成是被當地地主武裝擊殺,而非自縊。這類錯誤當然不能概執今日之觀點苛責于《清史稿》的作者們。 重修清史,乃百年大計,一定要精益求精,無論稿出何人之手,都要嚴格要求,詳考細校,同時要全面利用今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盡量避免錯謬。 6、經費不繼,倉促成書 清史館初設,政府額撥經費,比較充裕,聘人亦多,成稿較快。但到1917年張勛復辟以后,北洋政府以財政維艱,屢次削減史館經費,以致于無。館中撰稿之人散去大半,留館之人半皆義務從事,抄校經費都無所出,最后趙爾巽不得已以個人身份乞款于張作霖、吳佩孚等人,終于得到一批款項,此時趙爾巽以年老體衰,恐不急待,更擔心以后籌款更加無望,于是不愿把錢投入到編纂上,急命袁金鎧持款刊印,倉促成書。經費問題,是制約《清史稿》修纂的一個重要因素。 所謂“盛世修史”,編修清史是一項巨大的文化工程,從資料搜集整理、史稿的編撰審定,直到最后的出版印刷,都需要大量的經費,只有依靠政府投入,按照各階段計劃與預算,定期撥付,才能保證這一事業順利完成。 注釋: ○1○19○20○23清史纂修委員會《清史稿纂修之經過》載(臺北)《中國一周》1962年12月26日第557期 ○2政府公報“命令”第六百六十號 ○3—○15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編輯部主編《民國人物碑傳集》人民出版社1997年 ○16—○17卞孝萱、唐文權編《民國人物碑傳集》團結出版社1995年 ○18○2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國史館檔 第一卷 ○21易培基《清史例目證誤》載《甲寅雜志》1915年第1卷第6號 ○2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1057全宗第32卷 ○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1041全宗第84卷 ○26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1066全宗第911卷 ○27《史地學報》1922年第一卷第三期第4頁 ○28○3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34全宗第457卷 ○29傅振倫《重修清史之商榷》載《凱旋》1948年第34期 ○31—○33《清史稿校注》第一冊:《清史稿編印·禁售及進行校注之經過》 ○34張玉興《評清史稿校注》載《清史研究》2003年第1期 ○35莊吉發《整修清史芻議——以清史本紀為例》載《清史論集》(二)第550頁 ○36《清史稿》之“清史稿出版說明”中華書局1977年12月第1版第1頁 另:凡其他未注出處之引文,均見朱師轍《清史述聞》。最后部分采用了戴逸先生一些觀點,見《清史研究》中戴逸先生有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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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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