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燈》2010年第4期(總第16期)
主 編:李銳 朱清華
周 期:季刊
出版時間:2010年12月
先秦的記事史官與史籍
葛志毅
在古代,由于編年記事方法的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史官才可能因此而產生。中國古代的史官早期偏重于記言之史的性質,其后經歷了向記事之史的轉變;相應編年記事方法的出現也經歷了一個演進過程。以此為標志,史官始以纂錄史籍作為職任,于是有《春秋》等早期史籍的相繼問世。本文擬對此涉及中國古代史官制度與史籍編纂史上的問題,試加探討。
一、史官之職與歷史記事
人類成文史的出現,與史家的記事職能有直接關系,《說文》:史,“記事者也”,段注:“《玉藻》:‘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不云記言者,以記事包之也。”是史官以記事之職為主。但史官并非自始就具備記事之職,記事亦有其特定含義,即史官記事主要指編年記事的形式,亦即編年記事的方法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史官才可謂是出現,但這經歷了一個過程。考《周官》五史,主要掌典法文書及撰擬詔命,不見記事之職,誠如學者所謂僅是書記官之史而不是歷史官之史。但在人們的認識中,總是習慣地把史官與歷史記事聯系在一起,而歷史記事就主要指編年記事,《春秋》即編年記事,《公羊傳》隱公六年及《谷梁傳》桓公元年俱謂“《春秋》編年”。《漢書·藝文志》謂左史、右史分掌記言、記事之職,“事為春秋”,即記事指編年記事。衛宏《漢儀注》:“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序事如古《春秋》。”[1]按“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公”即掌典法文書之職;“序事如古《春秋》”即編年記事之職。[2]《隋書·李德林傳》:“史者,編年也,故魯號《紀年》,《墨子》又云‘吾見《百國春秋》’,史又有無事而書年者,是重年驗也。”亦指出編年為史官記事之正。中國古代最早的史籍一般稱之為“史記”,義即史官所記,如朱筠曾指出:“古之王者必有史官,其所書為‘史記’,尚矣。”[3]是史官所記為“史記”,又謂之“春秋”,《公羊傳》閔公元年何休注有謂:“言古謂史記為《春秋》”。《孔叢子·執節》:“魯之史記曰春秋。”孔穎達:“據周世法,則每國有史記,當同名《春秋》,獨言《魯史記》者,仲尼修魯史所記,以為《春秋》也。”[4]《史記·晉世家》:“孔子讀史記,至文公曰:諸侯無召王,王狩河陽者,《春秋》諱之也。”是所謂《史記》即謂《春秋》。孔子作《春秋》就是以“史記”為根據,如《史記·孔子世家》:“乃因史記作《春秋》”,《十二諸侯年表》亦曰:孔子“西觀周室,論史記舊聞,興于魯而次《春秋》”,且又稱孔子《春秋》為《孔子史記》。春秋本出史記,故又名“春秋之記”[5]孔子《春秋》編年紀事,其法非創自孔子,而是承原有的“史記”舊法。總之,在中國古代,史官記事有其特定的含義,即主要指編年記事,而非泛指一般意義上的記事。但其出現時間相對要晚些,從世界上古史的角度視之,編年史或紀年多是在史詩時代之后,出現較晚。【1】所謂史詩時代大約相當于傳說時代,據說西方史家布克哈特認為,詩乃最古老之史,遠古的神話大都披著詩的外衣,而后進入史詩時代。人類學家曾指出:“神話不是過去時代底死物,不只是流傳下來的不相干的故事;乃是活的力量……神話都是用來解說特權或義務,解說極端的不平等,解說各層階級所有的特別重擔,不管這階級是極低或者極高的。宗教底信仰與能力,也是要用神話的敘述來溯到本源上去的。不過宗教的神話乃是顯明的信條,是對于來生、創造以及神性的信仰,而說成故事罷了。”【2】即神話故事作為一種解釋性思想文化因素,曾長期支配著社會意識活動,并起到對社會歷史的特殊記錄作用。在維柯看來,神話故事乃是詩性的歷史,他說:“一切古代世俗歷史都起源于神話故事。”“由于詩人們當然出生在村俗史學家們之前,最初的歷史必然是詩性的歷史(即神話故事性的—中譯注)。”“所以詩人們必然是各民族的最初的歷史家……凡是異教的歷史都起源于神話”。“各原始民族用英雄詩律來說話,這也是自然本性的必然結果。這里我們也應贊賞天意安排,在共同的書寫文字還未發明以前,就安排好各族人民用詩律來說話,使他們的記憶借音步和節奏的幫助能較容易地把他們的家族和城市的歷史保存下來。”【3】在文字記載出現之前,歷史主要以神話傳說與詩歌的形式在人們中間被傳誦著。是后由于編年史的出現,才真正進入信史時期,但這時已進入文明時代有相當的時間了。恩格斯在談到野蠻時代的高級階段時說道:“從鐵礦的冶鐵開始,并由于文字的發明及其應用于文獻記錄而過渡到文明時代。”【4】那么,文明時代的標志之一是文字的發明及其應用于文獻記錄。但是從史學上看,雖然在文字發明之后已進入文明時代,但這時人們記憶歷史的主要方法仍然是傳說,歷史傳說在文明時代初期存在了相當的時間,因文字記錄的技術還無法完全取代傳說的功能,真正可以被目為文獻記載性質的東西,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出現的時間都不早,至于編年史的產生則更晚。這是在研究古代史籍與史官制度時,必須予以注意的一個問題。
這里還要補充說明的一點就是,時間是歷史記載的重要標志性因素,但記時單位也有其演進的過程,即先于編年記事方式者,較早存在的是世代族系的記錄,此即貴族的譜牒傳統,所謂“天子謂之《帝系》,諸侯謂之《世本》”[6]。所謂譜牒,相當于貴族的宗法族籍。在宗法制下,人們的家世、血統、年輩、族系、名爵、謚號等,對人們的身份地位具有重要象征意義,對貴族尤為重要。因為貴族生前的社會名爵地位,決定其死后入廟的昭穆次序,又成為日后在貴族中傳誦紀念的根據。據記載,因宗廟祭祀的需要,貴族的年輩世次要記載下來,《國語·魯語上》:“夫祀,昭孝也,各致齊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故工史書世,宗祝書昭穆。”對年輩世次的這種記載,是譜牒的重要來源之一。《廣雅·釋言》:“譜,牒也。”是譜、牒可互訓,二者本為一事。《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譜牒獨記世謚。”《史記·三代世表序》索隱:“牒者,記系謚之書也。”故所謂譜牒,乃記錄貴族有關家世、族系、名爵、號謚等的宗法族籍。貴族死后,成為對他傳誦紀念的根據,《旬子·禮論》記喪禮有謂:“其銘誄系世,敬傳其名也。”楊注以譜牒說“系世”,曰:“系世,謂書其傳襲,若今譜牒也,皆所以敬傳其名于后世也。”譜牒乃為標榜貴族家世所必備,成為紀念家族成員及傳誦家族名聲的工具,更主要的是借此積累其貴族家世傳統,這種深厚的家世傳統是貴族的重要標志。楊倞把譜牒的意義歸結為“敬傳其名于后世”,這對宗族子孫具有庇蔭的作用。《列子·楊朱》有一則記載:孟氏問:“人而已矣,奚以名為?”楊朱曰:“以名者為富。”又問:“既富矣,奚不已焉?”答:“為貴。”又問:“既貴矣,奚不已焉?”答:“為死。”又問:“既死矣,奚為焉?”答:“為子孫。”又問:“名奚益于子孫?”答:“名乃苦其身,燋其心。乘其名者,澤及宗族,利兼鄉黨,況子孫乎?”從這番名可澤及宗族鄉黨子孫的議論中,可知用在“傳其名于后世”的譜牒,對貴族家世傳統的形成及庇蔭意義。所以,譜牒傳統的形成,是父系家族利益傳承的需要。譜牒的兩種重要形式是所謂《帝系》與《世本》,“天子謂之《帝系》,諸侯謂之《世本》”,對它們的制作管理是有一定制度的。《周官·春官·小史》:“奠系世,辨昭穆”,注:“系世,謂《帝系》、《世本》之屬是也。小史主定之,瞽矇諷誦之。”《春官·瞽矇》:“諷誦詩,世奠系,鼓琴瑟”,注:“杜子春云……世奠系,謂《帝系》、諸侯卿大夫《世本》之屬是也。小史主次序先王之世,昭穆之系,述其德行,瞽矇主誦詩,并誦世系以戒勸人君也。故《國語》曰: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怵懼其動。玄謂諷誦詩,主謂廞[7]作柩、謚時也。諷誦王治功之詩以為謚,世之而定其系,謂書于《世本》也。雖不歌,猶鼓琴瑟以播其音美之。”[8]即謂貴族死后,要將其世系、德行、謚號載入譜牒,以供日后紀念傳誦之用。譜牒相當于早期的一種歷史記載形式,只不過其記載不是以年為單位,而是以世代、輩份為單位。《國語·晉語四》:“商之饗國,三十一王。瞽史之記曰:唐叔之世,將如商數。”按此“瞽史之記”應與前引“瞽矇”有關,其所記唯世次之數,是譜牒記世的特點。《國語·楚語上》論及太子教育有曰:“教之《春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戒勸其心。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怵懼其動。”韋昭以“世系”解“世”,即《帝系》、《世本》,其與《春秋》同為史籍之名,皆取其勸戒的作用,不過“世系”應是早于《春秋》的譜牒而已。這在《史記》里的表現即是《三代世表》,僅記三代世次而無年月可錄,因為其根據即是僅記世次的譜牒。《三代世表序》曰:“五帝三代之記尚矣,……孔子因史文次《春秋》,紀元年,正時日月,蓋其詳哉!至于序《尚書》則略無年月,……余讀牒記……于是以五帝系牒,《尚書》集世,紀黃帝以來訖共和,為世表。”即司馬遷根據譜牒記三代,只有世次可尋,而無紀年可據,只得作《世表》;共和以下有紀年可據,于是《三代世表》以下接以《十二諸侯年表》與《六國年表》。所以在討論編年紀事方法之時,還應提到的是譜牒世次之法。其實譜牒中的《帝系》、《世本》,在《史記》中又相當于《本紀》與《世家》。但由于編年紀事方法的出現,于是《史記》中的《本紀》與《世家》,在共和元年以后的紀事中,也使用了紀年紀事的方法,不僅僅沿用早期“譜牒獨記世謚,其辭略”[9]那樣簡略的形式。從史學的角度看,記載方式應該經歷了從記載世系名號到紀年紀事的演進,《帝系》、《世本》是此早期史職的史籍記載成果。其源頭應可追溯及氏族社會。
在中國古代,周代史職早期偏于記言之職,即主要是記錄王言及代王撰擬詔令,編年記事之職則起于其后。但在早期的史官記言之職中,亦包含記事的成分。但這里首先應該辨明的一點是,在一般意義上講,言、事之間并無絕對的區別。如《漢書·藝文志》以記言、記事區分《尚書》與《春秋》的性質,但在戰國秦漢的一些著作中又有這樣的說法,如《莊子·天下》:“《書》以道事,”《荀子·勸學》:“《書》者,政事之紀也。”《史記·太史公自序》:“《書》記先王之事”,《揚子法言·寡見》:“說事者莫辨于《書》。”似此則又目《尚書》為記事之書。其實這是就言、事二者在一般意義上并無嚴格區分角度上立論的。如按《漢書·藝文志》指《書》為“古之號令”的性質論,《尚書》當然與《春秋》有別而應歸為記言體。[10]但《尚書》雖以記言為主,絕非無記事的成分。如《尚書》在記言之前,多有一小節記事以為引子。其著者如《召誥》首先詳細記述了相宅、攻位等營建洛邑的過程,并按日月先后記述了事件的進展,最后才記召公告王與周公之言。此外,《堯典》、《禹貢》、《金滕》、《顧命》等篇,顯可視為以記事為主。至后代如朱熹,則以《尚書》為紀事本末體之濫觴。[11]既使如此,仍無法否認《尚書》以記言為主體的性質。《尚書》之外,在甲骨、金文中已多見記事之例。察其源,中國古代有較強的法權觀念,較注重權力、責任意識,因而在甲骨、金文中不僅記錄了一些重要事件,而且還往往記上相應的時間、地點及參與的人物等,以供日后檢驗稽核之用。如武丁時期的特殊記事刻辭,所記內容主要是有關卜用甲骨的收入、整治與經管的件數與人名等。這些人名所記是管理卜事的卜官,如有經手進入甲骨者,有整治甲骨者,有經管甲骨者。[12]這種記事刻辭例,集中反映出它所借以實現的權力兌現與責任考核的實用目的。戰國秦漢時期青銅器銘文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誠,”[13]若考其淵源,當與這種記事刻辭的傳統有關。策命金文做為一種權力授予的證明文件形式,其實用的法權性質更為明顯。所以甲骨、金文中的記事內容,固為客觀上最可信的第一手史料,但它自身在主觀上本為一種附有某種法權目的的實用文件形式。其中甲骨卜辭本為卜問吉兇的文字記錄,其卜辭之所以契刻于甲骨之上,其用意之一當是為告問呈示于鬼神,其二則做為日后檢核其結果是否應驗的檔案。這是考計群吏的手段之一,因而其檢核結果直接涉及到對卜筮官治績的評估,由此又決定其所受誅賞黜陟。《周官·春官·占人》:“凡卜筮,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歲終則計其占之中否。”據鄭玄注,卜筮既畢,史官應書其命龜之辭及卜兆于簡冊,做為年終考核卜筮結果是否應驗的根據。又殷卜辭中的“驗辭”,都是卜筮之后經驗證其結果而記上的。所以,甲骨、金文中的記事內容,其性質多為一種實用的文件,或備查的檔案,是為某種政治法權服務的管理應用文字,其本身原不具備史學記事的性質。但甲骨、金文中這種記事成分,有著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對于史學演進也有著潛在的巨大意義。如《尚書》做為一種史籍形式,乃是史官記言成果的匯編,但是為使所記言論的意義內容被人理解,必須添加一些社會歷史背景及導致的社會效果等記事成分,以為助益理解的解釋說明文字。又如,《國語》以記列國王公卿士之言為主,但亦附有少量的記事成分。這種記事成分多為說明所記言論的社會歷史背景及所言是否應驗的后果參證等。這樣,記事成分雖是記言內容的附庸,但卻是使史籍內容完具起來的活化劑,必不可少。所以甲骨、金文中的記事成分不僅日益得到發展,而且它在日后史學發展中的意義不容輕視。因為象《尚書》、《國語》這類做為史官記言成果的匯編,也必須加上史官附入的記事成分,方可使其史學意義突顯出來。但這與甲骨、金文中的記事內容,原做為法權文件的構成成分是有異的。《尚書》、《國語》中的記事成分,很可能是史官在整理編錄檔案時補記的。進一步的可能,就是史官據原有檔案進行過剪裁組織加工。經史官這樣做之后,原來的文件檔案便被賦予史籍的性質。隨著社會的發展,法權關系日益擴大的需要,于是在甲骨、金文中表現出的記事內容,也適應史官的需要并向著規范化的形式完善起來。在這方面,金文,尤其西周的策命金文十分值得注意,它逐漸發展起一種固定的記事格式。一旦這種規范的形式固定為史官的記事方式時,史官的記事之職乃最后形成,這就是編年記事的方式。這樣,由甲骨、金文等實用性法權文件中表現出的記事內容,發展為編年紀事方式,再到《春秋》、《尚書》等史籍的編纂,反映出史學漸趨成熟的演進發展軌跡。與此相關,早期以記言為主的史職,遂被強化起來的記事功能染上真正的史家特色。因為早期史官偏重的記言之職,尤其是代王撰擬詔令,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性質;而記事之職的強化,使史學的自覺意識明確起來,因而編年記事方式的出現,在史學發展過程中特顯其重要。
二、編年紀事方法產生于西周厲、宣之世
與史官記事職能有直接關系者,應是史官的記注職能,早期史官隨侍在王的左右,記錄王之言行,所謂左、右史的記言、記事之職與此有關。周成王削桐葉封唐叔虞的傳說中,史佚曰:“天子無戲言,言則史書之”,這是記言的記注史官。《大戴禮·保傅》載太子成人有司過之史,“太子有過,史必書之。史之義不得不書過,不書過則死。”又:天子“食以禮,徹以樂,失度,則史書之,工誦之,三公進而讀之,宰夫減其膳,是天子不得為非也。”這也是一種隨侍左右的記注之史。史官的記注職能在朝會上得到發展,后來記事職能之成熟,與此直接相關。周王貫徹統治、發布政令的主要形式,是召集諸侯舉行的朝聘盟會制度,因而朝會制度在周代政治上極為重要。正是朝會上的記事需要,產生史官的記事之職。春秋時齊桓公會盟諸侯,管仲對他說:“且夫合諸侯,以崇德也。會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記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記,非盛德也。”[14]是指出諸侯盟會的重要及記錄盟會大事的意義。在朝會上執行此記事之職的應為史官。《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載曹劌之言曰:“故會以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征伐以討其不然。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習之。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后嗣何觀?”[15]此言指出國君在朝會巡守活動中行為舉止的重要性,及史官應予記載的必要性。所謂書法[16]當然指史官記事所應遵循的原則。諸如何事應記,何事不應記;應記者當如何記等等,都要有一套法則,史官則在此法則指導下有意識地進行歷史記事。因而這種書法絕非一蹴而就,其形成應經過一個積累總結過程,而且還須奉一定的禮制法度為指導。這種書法一旦形成,亦即史官記事職能在制度上得到完全肯定。可以說,書法原則是記事史官執行其職責的人文法理根據,從周室《春秋》至孔子《春秋》的修撰過程,都曾以之為依據。《禮記·經解》作為“春秋之教”提出的所謂“屬辭比事”,應是對其時史官書法記事原則的一個總結。春秋時代的史官記事是奉書法原則獨立行事,沒有什么因素可以干擾他,史官可以自覺實行《禮記·王制》所謂“執簡記”的職責。如《左傳》宣公二年晉太史書“趙盾弒其君”,襄公二十五年齊太史書“崔杼弒其君”,都是不避權勢,甚至以死維護自己的記事權力。《國語·魯語上》載魯莊公迎娶夫人哀姜,“哀姜至,公使大夫宗婦覿,用幣,宗人夏父展曰:‘非故也。’公曰:‘君作故。’對曰:‘君作而順則故之,逆則亦書其逆也。臣從有司,懼逆之書于后也,故不敢不告。’”是國君意志也無法干預史官的獨立記事權力。《晉語九》:“趙簡子田于螻,史黯聞之,以犬待于門。簡子見之,曰:‘何為?’曰:‘有所得犬,欲試之茲囿。’簡子曰:‘何為不告。’對曰:‘君行臣不從,不順;主將適螻而麓不聞,臣敢煩當日?’簡子乃還。”是時史黯為簡子史官,史官須隨侍在君主左右記事,故其職責對君主有一定約束力。[17]這些是在制度上、輿論上對史官記事制度的最大肯定。總之,周代朝會上的記事需要,產生史官記事之職;作為此記事之職的重要標志,是所謂“書法”。由于有此書法的約束指導機制,于是出現以上幾則記載中值得注意的說法,一曰“何以示后嗣”,一曰“后嗣何觀”,一曰“懼逆之書于后也”,試析三者內涵,俱有垂鑒后世的意義,就是說,史官已在明確的史學自覺意識的支配下去履行記事之職,因而這種記事職能的史學之目的性與意義很清楚。很可能這種記事職能一開始就與紀時方法結合起來,并發展為編年紀事的方式。說文:史,“記事者也,從又持中。中,正也。”此“正”的意義很復雜,如正者,中也,即簡策;又正者,以史正世,此即史學的懲惡勸善功能。正,亦應指歷法時間,其與編年紀事關系密切。古有所謂三正、《夏小正》,《左傳》謂“舉正于中”,[18]諸“正”皆指歷法。《春秋》之始曰“元年春王正月”,按漢儒之說,王者始立必據三統改正,于是有此“元年春王正月”置于《春秋》之首的書法形式,亦成為編年紀事的定格。如此則歷史記事與歷法紀時制度結合起來,它既使史學功能政治化,也是紀事史體成熟的一種標志。此歷史記事與歷法記時制度的結合,與史官制度的職責有關。因為史官既掌歷法,又掌授民農時之事,《周官·春官·大史》:“正歲年以序事”,鄭注:“若今時作歷日矣。定四時以次序授民時之事。”古代農業民族最重視歷法,因為歷法的首要意義在于指導農業生產。估計當時應有類似于歷法農時程序表一樣的東西,史官據此按時日指導農民的農事活動。如《國語·周語上》記太史據天時節氣觀察土氣的變化,在立春之前九日,太史向農官稷報告:“自今至于初吉[19],陽氣俱烝,土膏其動,弗震弗渝,脈其滿眚,谷乃不殖。”稷報告給王,王下令主農事的官吏動員農業生產。這種“正歲年以序事”的習慣,對歷史記事與歷法記時制度的結合,應該有所啟發。從相關的記載推斷,此編年紀事方式應該產生在西周的厲、宣之世。
據《史記·周本紀》載,厲王去位之后,由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則謂:“居王于彘,諸侯釋位,以間王政。宣王有志,而后效官。”《竹書紀年》則謂:“共伯和干王位。”[20]綜據各種記載推斷,當厲王失位之后,周室出現王朝卿士乃至諸侯攝位共政的局面。由卿士大族攝位共政的局面,在春秋時屢見于各國。如《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宋六卿逐大尹而由三族共政;為協調眾卿關系,乃由三族共立盟誓。西周王室共和十四年的歷史殆與此相類。卿士諸侯攝位共政對史官制度產生很大影響。推斷其時每當朝會議政之際,原負責記錄王言、撰擬詔命的史官,此時則列位于朝會,負責專門記錄朝政大事,并負責宣示中外。史官此職,是作為諸侯卿士攝位共政體制的監督與見證。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可記錄宣示王朝政令,亦可得昭示天下,取信萬民之效。《漢書·王莽傳上》載居攝元年正月,王莽“置柱下五史,秩如御史,聽政事,侍旁記疏言行。”按王莽于居攝之初設史官聽政事、記言行,事頗有助于理解西周時卿士攝位共政體制下的史官之設,或者即為王莽所本,亦未可知。共和時期的史官制度,最后形成共和十四年逐年記錄而成的編年大事記。宣王即位之后,周、召二相輔政,共和時期編年紀事之法仍舊不廢,并做為史官記事制度一直沿用至后世。綜之,編年記事之法的產生,乃是為適應西周共和時期卿士諸侯攝位共政體制的需要,因而可以說,其產生的直接原因是政治統治的需要。但它在史學上的意義卻是空前的,即以西周共和元年為可信開端的中國古代歷史紀年體制的出現。此外,說記事史官出現于西周厲、宣之際,還可以提出以下幾則史料為補證。如《史記·太史公自序》謂顓頊以來設重黎氏“世序天地,其在周,程伯休甫其后也。當周宣王時,失其守而為司馬氏。司馬氏世典周史。”[21]即歷來以掌天文歷法及祭祀為主的職官,至周宣王時變為“世典周史”的史官。又《史記·歷書》:“天下有道則不失紀序,無道則正朔不行于諸侯。幽歷之后,周室微,陪臣執政,史不記時,君不告朔。故疇人子弟分散。或在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禨祥廢而不統。”按《歷書》所言,乃是從掌天時歷法的史官職責,言史官制度的變化。[22]結合以上兩則記載,都可見約當厲、宣、幽之世,史官制度曾發生較大變化。推測這種較大變化的內容之一,應包括記事史官的產生。即其時王室動蕩,史官的歷法紀時職能受到干擾影響,記事史官則由于監督記錄朝政的需要,應時而生。同時,史官掌歷法紀時的職能特征,也在史官編年紀事的職能中有所保留。論及此處,便不能不涉及有人提出的這樣一個問題,即中國古代的準確歷史紀年,為什么從西周共和元年開始?是在這以前還沒有編年的歷史記載,還是發生了什么重大的變亂,以至過去的編年記載材料都已經散失了?【5】通過上文考察,可知編年紀事方式的出現,首先有待于史官記事職能的形成,這在上面的論述已予解決。其次,還需要成熟規范的紀年紀時方法的配合。這在下文的論述中將予解決。由于二者的形成與配合發生在厲、宣之世,于是便出現以共和元年為始的中國歷史紀年體制。在此以前不具備這些條件,因而也不能有準確的歷史紀年產生。
殷末在甲骨、金文中已開始出現記時之例,其形式一般為:干支紀日—才某月—隹王某祀。即其記時一般在開始先以干支記日,在文末記月,然后記年。“祀”即年,殷代紀時一般稱祀不稱年。就是說,殷末出現的記時方式,是按日、月、年的順序先后排列。西周初期的記時方式基本保持這種形式。這種記時方式中雖包括“隹王某祀”的紀年用語,但它在年、月、日的整體排列順序上,與后世的歷史記時法不合。這種記時方式的最大不便是把紀年置于記事之末,使紀年的地位不突出,不醒目。后來的編年記事必置紀年于首,是即所謂“史之所記,必表年以首事”[23]。因為年是時王在位的基本時間計數單位,而以時王在位之年記事,至少寓有以下兩層含意,即一以王年為正統王權所在的標志,二以王年為統理萬事的綱紀,與此相關,是古代所傳朔政制度及大一統王權觀念,至于稱元年即位正統的作法,更使王者代天治民的神圣性在紀年方式上得到彰顯。這些決定,必須把年置于王權歷史記事之首的形式。這就是為什么“史之所記,必表年以首事”的原因所在。把“隹王某祀”置于記事之末的紀年方式,顯然不符合“表年以首事”的原則,因而它不能成為編年記事的紀年形式,也沒有被后世所采納繼承,而是被繼起的、置“隹王某年”于記事之首的記年法所取代。西周中期開始,紀年置于文首漸成定制,并且在紀時方式中增加月相用語,突出周代記時方式的一個顯著特征。西周金文中比較規范的記時方式為:年、月、月相、干支。如《牧簋》:“隹王七年十又三月既生霸甲寅,”《曶鼎》:“隹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頌鼎》:“隹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等等。據研究,這種記時方式“自康王時起至于中期而大盛。”【6】這種紀時方式為后來的歷史紀年法提供了可供取法的規范。如《春秋》中按年、月、日順序的紀時法,顯然是承西周中期以來金文中的紀時法演生而成。厲、宣之世的史官可能借鑒了金文中按年、月、月相、干支順序計時的方式,用以編年記事;它又下啟《春秋》的記時方式,從而為后世的編年記事體例提供了記時范式。《周官·地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這種“年月日”的時間書寫方式至遲也不會晚于春秋,可與上引西周金文的例子相證。傳世文獻《尚書》中《洪范》九疇之四“五紀”為:歲、月、日、星辰、歷數。可能亦是年月日紀時法的反映。《堯典》:“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又:“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這是歲首紀時法的反映。又:“輯五瑞,既月乃日……歲二月,東巡守……肆覲東后,協時月正日”,亦為年月日紀時法的反映,故此種種或許證明乃春秋人追述《尚書》在紀時法上留下的痕跡。戰國人則完全用年月日紀時法。《商君書·定分》:“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按戰國記時法已是年、月、日、時的順序。此時非《春秋》中四時之時,而是一日內早晚時間,如《管子·立政》:“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宴之時。”商君書與管子所言在日下標時,乃官府公文行文格式的嚴密,與史官紀事有些區別。總之可以認為,由于中國古代對于王權的崇拜,較早就出現以王年為記事標目的紀年紀時法。但從殷末的甲骨金文直至西周中期前后,其形式在發展中經過變換調整才漸逞規范,從而為厲、宣時期的史官記事方式,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紀年紀時因素。這樣,編年記事體例出現于厲、宣時期,再從此紀年紀時方式的發展方面考察,也存在著事理上的必然。
下面附帶討論一下《春秋》紀時法與歷法的關系。《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曾論及《春秋》在各方面的意義說:“儒者斷其義;馳說者騁其辭,不務綜其終始;歷人取其年月;數家隆于神運;譜牒獨記世謚。”其中指出人們于《春秋》各取所需,而“歷人取其年月”則表明《春秋》紀年與歷法的關系,而《漢書·藝文志》亦謂孔子《春秋》“假日月以定歷數”,《文心雕龍·史傳》:《春秋》“三正以班歷,貫四時以聯事。”這說明《春秋》紀年紀事之中包含有歷法時間因素,歷法為《春秋》紀年紀事提供了一定的歷法紀時根據。《春秋》首書“元年春王正月”,其中包含著《春秋》的紀時體例,“一、紀年,二、別四時,三、有的事記明月份,四、有的事用干支記日。特別四時之記不脫空,即使整個季度無事,也必首書月以記時。”【7】其中第三、第四兩點乃《春秋》義例中所謂日月例,即是否標明日月,都有一定的含義。日月有記、不記之例,四時則必記,即《春秋》紀時于年月日之外,尤重四時,故有人在說解《春秋》名義時如此曰:“四時之內,一切萬物生殖孕育,盡在其中;《春秋》之書,無物不包,無事不記,與四時義同,故謂此書為《春秋》。”[24]即以四時包孕萬物之義說《春秋》名義。此說對于我們理解《春秋》紀時法的寓義應該有啟發。這里附帶指出一點,在金文與《春秋》的紀時方式中俱包含四項內容,其中年、月、日為二者共具,相異者是月相與四時,《春秋》用四時取代月相,而且四時一項成為必記而不容缺少的因素,聯系其名又稱《春秋》,可見四時概念的特殊意義,這是在研究《春秋》時應關注的。《春秋》記四時是王者上通天的標志。記載又表明,年、時、月、日是當時記時概念中的四個要素,《荀子·強國》:“積微,月不勝日,時不勝月,歲不勝時。”《春秋》記時記事以年、時、月、日為標志,是對當時記時習慣的遵用,又特別強調了四時的標志性意義。這還要回到《春秋》紀時與歷法的關系上。關于歷法的性質功能,《漢書·藝文志》數術略中如此說:“歷譜者,序四時之位,正分至之節,會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殺生之實。故圣王必正歷數,以定三統服色之制。又以探知五星日月之會,兇厄之患,吉隆之喜,其術皆出焉。此圣人知命之術也。非天下之至材,其孰與焉。”即歷法不僅可令人知四時寒暑之節,日月五星運行之序,還可以借正歷定三統服色制度,探知人事吉兇禍福,是圣人知天命、通天道的手段。《春秋》首書“元年春王正月”,就是王者稱天而治,奉天垂法,與天道相通之意,《春秋元命包》曰:“王不上奉天文以立號,則道術無原,故先陳春,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起元,然后陳春矣。”【8】《春秋》之“元”猶道家之“道”是宇宙本體。元又即元氣,何休注“隱元年”曰:“變一為元,元者氣也,無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春秋》稱元而始,猶王者法天而稱治,據有天道。《史記·歷書》總結為:“王者易姓受命,必慎始初,改正朔,易服色,推本天元,順承厥意。”總之,歷法的背后孕藏著天人合一、天人相通、天人感應的思想認識原理。因此可以說,《春秋》借歷法紀時的形式之中,應該包含記人事、究天道的寓義。司馬遷撰《史記》有意繼《春秋》而作,那么,其“究天人之際”的思想也應承《春秋》而來。這層意思還要數朱熹所言最為清楚,他在《資治通鑒綱目序》中有曰:“蓋表歲以首年,而因年以著統……歲周于上而天道明矣,統正于下而人道定矣”。所以,在《春秋》的紀時記事方式中應該孕含天人合一、天人相通的思想認識,而由此又啟發后世史家“究天人之際”的史學理念,以究明所謂天道與人道作為史家的最高追求。其原因就在于,《春秋》的紀時記事方法既借助于歷法的因素,因此歷法本身因歷數、究天道的功能亦連帶被承續過來,形成記人事、究天道的史家傳統。韋昭在《國語·楚語上》注中有一句很得當的話:“以天時記人事謂之春秋。”
三、《春秋》、《尚書》與《詩》的編纂
記事史官的設立,引起中國古代史學發展上的一個飛躍。史官從此按年注記史料,并以纂錄史籍為任,于是《春秋》、《尚書》及《詩經》等史籍相繼開始其編錄過程。首先,共和時期開始的編年紀事之史,為編錄周室《春秋》做好準備。春秋戰國之世,最早提及《春秋》者之一為墨子,《墨子·明鬼下》列舉《周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齊之春秋》,其記事最早者為周宣王、杜伯之事。此或可為周室《春秋》上起共和以來之旁證。《韓非子·說疑》曰:“記曰:‘周宣王以來,亡國數十,其臣弒其君而取國者眾矣。’”審其文勢,所謂“記”應指周室《春秋》。《史記·太史公自序》:“《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按《史記》所引《春秋》內容當本于《春秋繁露·滅國》,《漢書·楚元王傳》劉向上封事亦有此言,當是相傳對《春秋》內容最有代表性的一種概括。考《韓非子》本書,《外儲說右上》:“《春秋》之記臣弒君,子殺父者,以十數矣,”與《史記》略同,亦可證《說疑》所謂“記”當指《春秋》,在《奸劫弒臣》篇又稱之為“《春秋之記》”。可注意者,其數亡國弒君之事自周宣王起,亦應為周室《春秋》記事起共和之一旁證。[25]又司馬遷多言“史記”,“史記”即編年記事之《春秋》。《公羊傳》莊公七年有“不修《春秋》”,何休注曰:“不修《春秋》,史記也。古者謂史記為《春秋》。”何休之言有據,至少在司馬遷如此。《史記·六國年表》:“太史公讀《秦記》,……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為其有所刺譏也。詩書所以復見者,多藏人家,而史記獨藏周室,以故滅。惜哉惜哉!獨有《秦記》,又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余于是因《秦記》,踵《春秋》之后,起周元王,表六國時事,訖二世,凡二百七十年。”據此可對春秋戰國時代的史籍形式有以下認識,即一,周室及諸侯國皆有“史記”,《史記·周本紀》正義:“諸國皆有史以記事故曰史記。”《秦記》乃“諸侯史記”之一種,故《索隱》解《秦記》曰:“即秦國之史記也。”其二,《秦記》為編年體,“史記”亦應為編年體。其三,司馬遷謂“獨有秦記,又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因而《秦記》在記年記時方面,乃諸侯史記中最為簡略的一種。唯其以編年記事做為基本體例,則與春秋史記無異,司馬遷也能“因秦記,踵春秋”之后作六國年表。總之,司馬遷所謂“史記”即編年之《春秋》。《史記·陳杞世家》及《晉世家》俱有“孔子讀史記”之說,《孔子世家》又謂孔子“因史記作《春秋》,”則所謂“史記”者,乃所謂“不修《春秋》”之類。司馬遷言“史記”年世最早者見于《周本紀》,即謂西周幽王時,“周太史伯陽讀史記”。此殆厲、宣以來所設記事史官初編之《春秋》。
由于周室《春秋》之修撰,于是帶動了《尚書》與《詩》之編錄。《漢書·藝文志》謂:“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秋》,言為《尚書》,”可證《尚書》的編纂與《春秋》之作互相關聯。《孟子》謂:“《詩》亡然后《春秋》作,”亦可證《詩》與《春秋》之作相關聯。但此三者俱與記事史官有關。即由于記事史官的設立,于是有《春秋》之作。既作《春秋》,于是又上探前代而纂《書》輯《詩》。可以說,由于西周厲、宣之際記事史官的設立,同時開啟了中國古代史籍編纂的端緒。考《春秋》、《尚書》及《詩》之編纂皆非一時而成。如至少可以認為,三者經過史官最初的編錄集結之后,又在孔子時經過刪訂。如果是這樣,三者的最初編錄集結都與厲、宣之世始設的記事史官制度有關,而且三者最初編成時,體制上可能相當粗略原始。三者的最初編錄順序應為:首《春秋》,次《尚書》,再次《詩》。《春秋》編纂直接與厲、宣時所設編年記事之史有關,已如前述。其次即為《尚書》。《尚書》的編纂,最初與西周夷、厲時期的衰落及由此引發要求恢復文武創業精神的期望有關。有的學者在論及夷、厲時的衰落時說道:“在這個時期希望復歸文、武肇國精神的復古傾向增強了。自夷、厲時期至共和時期的金文中可以見到記述文武之受命者,《詩》篇中回顧文、武之創業者,也以這個時期為多。在夷王九年之《乖伯簋》、十七年之《詢簋》、《師克盨》銘中,可以看到這種傾向,在敘說天威降喪的《禹》、《毛公鼎》等銘文中,經常強調文、武創業的精神,處于這種強烈的危機感中,西周暫且得以維持其殘年。”【9】周初盛世迄昭穆而止,恭王以下世衰,及夷、厲為甚。王業之衰,引起上述周人對文武創業肇國精神的回顧。這種情緒刺激與《尚書》的編錄相關。這還要從《尚書》的內容結構談起。《尚書》雖包括虞夏商書,但《周書》部分敘述西周王事僅及穆王而止,即以《呂刑》為西周誥命中的最后一篇。次《呂刑》者為《文侯之命》,乃周平王策命晉文侯的命書,[26]乃東遷后事。《史記·周本紀》:“平王之時,周室衰微,諸侯強并弱,齊楚秦晉始大,政由方伯。”即平王東遷,王室微弱,諸侯力政的霸政之局始成。但霸主即所謂“侯伯”表面上還需受天子策命。平王命晉文侯有著特殊意義。《左傳》隱公六年謂:“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是晉乃王室東遷依恃的主要諸侯之一。《國語·鄭語》記平王時“秦晉齊楚代興”,亦言及“晉文侯于是乎定天子,”即晉文侯在平王東遷時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平王策命晉文侯,也是東周王室策命的第一個侯伯。《竹書紀年》平王元年,“王東徙洛邑。錫文侯命。晉侯會衛侯、鄭伯、秦伯,以師從王入于成周。”即晉文侯以諸侯長的身分受封。《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敘晉文公受周襄王策命時有曰“用平禮”。杜注解為周平王享晉文侯之禮。則晉文侯同文公一樣,乃受命為諸侯霸主,即所謂“侯伯”。以《文侯之命》與《左傳》所載文公受命相較,二者賜物種類相近,即主要受秬鬯、弓矢之賜。故晉文侯應同文公一樣受命為侯伯即諸侯霸主是無疑的。《尚書》選錄《呂刑》為西周誥命之末,而以《文侯之命》為東周誥命之始,是有深意于其中的。即西周王業之盛,至穆王為止;東周初葉以平王策命晉文侯為侯伯始,即表明王業式微,天下已呈諸侯挾持政柄的霸政之端。就是說,在《尚書》的纂錄者視之,西周穆王之后,王業已無足稱述者。《國語·齊語》謂昭王、穆王“世法文武,遠績以成名”,即謂昭穆時代還能發揮文武時代的開拓精神,穆王以后中衰。《晉書·束皙傳》引《紀年》曰:“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此言亦應表明,周受命至穆王期間的歷史,對西周王朝有某種特殊的意義。察《尚書》周書所述集中于文、武、周公的開國創業偉跡,下及成、康守成,亦即周室的王業全盛時期。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史稱刑措四十余年不用,至穆王作刑,已現衰世之征。如《史記·匈奴傳》:“周道衰,而穆王伐犬戎,得四白狼、四白鹿以歸,自是之后,荒服不至,于是周遂作《甫刑》之辟。”《漢書·刑法志》亦謂:“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時作刑……所謂刑亂邦用重典者也。”皆謂穆王作刑乃周衰之征。但鑒于《呂刑》反復叮嚀,其敬刑慎罰之意尚可為法,《尚書大傳》所謂“甫刑可以觀誡”,于是亦予收錄,以供借鑒垂范之用。可以說,《周書》的編纂,在某種意義就是為鼓舞周人力挽衰頹,以振奮復興王業的信心。《史記·周本紀》載:“宣王即位,二相輔之修政,法文武成康之遺風,諸侯復宗周。”由此宣王中興之例,可見以文武成康的典范號召天下,確可收到一定的政治成效。這樣,西周后期的衰落,宣王中興的實效,都增強了周人對王業全盛時期的留戀與追思。于是,重溫歷史的輝煌,就成為再振王業的希望。而《周書》述王室之業僅及穆王而止,實是以這樣的認識做為其潛在的思想主導。這種思想認識,當發端于厲、宣之世,而釀成于幽、平之際,最終演成史官編錄《尚書》之事。有人曾對《史記·周本紀》的編纂資料來源進行這樣的論述:“《周紀》穆王以前,多采《詩》、《書》、《逸周書》;穆王以后,多采《國語》、《左傳》;威烈王以后,多采《戰國策》。”[27]按此分析,則《史記·周本紀》穆王以前的編纂資料,主要取自《詩》、《書》等。這從一個方面證明,有關穆王以前的史跡,構成《尚書》有關周代記載的主體部分。因而僅據其資料構成而言,亦可推斷《尚書》的最初編纂,不出西周末,東周初,亦即兩周之際的前后。
西周之世很看重詩,其時對詩的重視可一言以蔽之曰:“詩與政通。”即認為詩所吟誦者往往可審知政教得失。故西周盛時頗注意搜采詩歌。在朝廷,則有《國語·周語》所謂:“天子聽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獻詩”,在民間,則有遒人之使巡行天下采詩以觀民風。《孟子》謂:“王者之跡熄而詩亡,”即謂西周衰亡,王朝采詩之制亦不行,但詩之編錄卻應由此開始。在風、雅、頌三體之中,頌是歌于宗廟的頌歌,余下風、雅二者與政教得失關系最密。風詩內容下及春秋之世,唯雅詩僅關乎西周一代,故與西周王業興衰得失關系尤為直接緊密。《詩大序》:“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廢興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即謂雅詩所歌全系乎王政興廢。由雅與政的關系,于是又有“以雅治人”之說[28]。雅詩又有正變美刺之分,《毛詩正義》卷九:“二雅正有文武成,變有厲宣幽,六王皆居在鎬豐之地,故曰豐鎬之時詩也。”是正雅、變雅所歌恰包括西周一代始末。簡言之,正雅是西周盛時之詩,變雅是西周季世衰微之詩。因二雅僅行于西周一代,故《文心雕龍·史傳》有謂:“自平王微弱,政不及雅。”即東周已不行雅詩。詩歌演奏本為樂工之職,但詩歌的采錄選取卻由“國史主之”,[29]《孔叢子·巡狩》謂天子巡狩所至,“命史采民詩謠以觀其風”,亦可為證。是不僅編詩為史官之任,采詩亦與史官有關。《大戴禮記·投壺》:“凡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八篇廢,不可歌,七篇商、齊可歌也,三篇間歌。史辟、史義、史見、史童、史謗、史賓、拾聲、睿挾。”按八、八、七、三合計“凡雅二十六篇”之數,“史辟”以下不知其義。有學者以為此當為“八篇廢不可歌”之篇名,因訛舛而在下。【10】我頗疑史辟、史義、史見、史童、史謗、史賓等六名,乃與采詩或編詩的史官有關,或者乃記于詩篇之后的史官之名。[30]故詩之編錄亦為史官之職。雅詩內容始末整齊,關乎西周王政得失亦最直接密切,因而有《詩大序》“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廢興也”之說;與頌及風二體相比,雅詩在政治上的取法借鑒意義亦最突出,即所謂:“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為后世法。”[31]這樣,在《詩》的編錄中,雅詩應最先引起史官的注意。前文言《尚書》最初編錄時,以西周穆王之前的盛世為主;此雅詩的編錄則兼及西周一代的盛衰始末,由文武盛世迄于宣幽衰亡。這種編錄方式,很可能反映了史官的用心,即立意使《書》與《詩》二者在內容上互相照應,相為借鑒補充。風詩、頌詩由于內容方面的原因,其編錄可能晚至春秋之世,雅詩則不然。其最初編錄當在西周之際或東周初,與《尚書》的最初編錄時間前后相關。
余論:歷史記事的經世功能
早期的史官職能偏重于記言之職,以編年紀事為特征的歷史記事之職,出現時間相對較晚。周代以所謂“書法”為特征的史官記事職能,是一套規范周嚴的史官操作系統,其形成既有政治上的需要,更主要的則是由于史學本身的發展自律因素。它在厲、宣之世一經形成之后,很快就通過史籍的編錄,相繼推出歷史文獻學上的幾部開篇之作。可以說,以歷史編纂為主要特征的中國古代歷史學與史官的編年紀事之職在淵源關系上更為直接。古今在記事內容上決非無選擇的,這在古代已經意識到,如《禮記·文王世子》:“是故圣人之記事也,慮之以大,愛之以敬,行之以禮,修之以孝養,紀之以義,終之以仁。是故古人一舉事而眾皆知其德之備也。古之君子舉大事必慎其終始,而眾安得不喻焉。”由此決定,一定要選擇那些有道德教育意義的事情作為記載對象。這基本成為中國古代史書記事的一個原則,并表現為懲惡勸善的史學宗旨,而且這種意識在古代史學形成之初,就已表現出來。此外,《詩》、《書》、《春秋》三書之作相互關聯,但三者不僅俱同記事史官的產生相關,而且如前文所言,依稀可見以史為鑒意識的萌生。據《鹽鐵論·詔圣》:“故奸偽萌而《甫刑》作,王道衰而《詩》刺彰,諸侯暴而《春秋》譏。”又《淮南子·氾論》:“王道缺而《詩》作,周室廢、禮義壞而《春秋》作。《詩》、《春秋》學之美者也,皆衰世之造也,儒者循之以教導于世。”那么,厲、宣之世固然在制度上為記事史官的產生提供了條件,更重要的是,周室衰微更促使記事史官在以史為鑒的意識下,從事歷史編纂。所謂以史為鑒,就是通過對歷史的記述,表現出一種現實的批判精神,這種批判精神中孕含著對未來的指示與期望,從而形成為史學的經世功能。從記事史官出現之日始,以史為鑒的史學意識已經萌生。它主要借一套“書法”表現出來,所謂褒貶并非始于孔子的《春秋》筆法獨創,而是在孔子以前已經有所反映。如《國語》中所謂“懼為諸侯載”,“懼逆之書于后”,《左傳》“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后嗣何觀”,《史記·六國年表》則謂:“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為其有所刺譏也。”即史官意識中的這種批判鑒戒精神,由來已久。如果追根溯源,最初史官意識中的這種覺悟萌生,對歷史編纂學的進一步獨立發展,其推動作用不容低估。這也決定,中國古代史學自始初就被賦予政治化的實用屬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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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袁林譯,白川靜著《西周史略》,三秦出版社,1992年,139頁。
【10】黃懷信主撰《大戴禮記匯校集注》下冊,三秦出版社,2005年,1337頁。
注釋:
[1] 《漢書·司馬遷傳》顏注引如淳
[2] 有學者注意到這點,如謂:“先秦時代的《春秋》就等于今天所說的‘歷史’或‘編年史’。”見沈玉成、劉寧《春秋左傳學史稿》,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頁17。
[3] 引自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史記總論·史記名稱》
[4] 《左傳》孔疏卷一
[5] 見《韓非子》之《奸劫弒臣》、《外儲說右上》及《管子·法法》
[6] 《周官·春官·小史》賈公彥疏
[7] xin, 陳設。
[8] “作柩、謚”,《春官·大師》孫詒讓《周禮正義》:“柩朝于廟,升自西階,及將祖,則舉柩卻下而載于車,故謂之作柩也。言當作柩之時,大師則進而謚焉,故曰作柩謚。”
[9] 《十二諸侯年表》。
[10] 朱自清曾謂《尚書》是中國最古的記言的歷史。但又說:所謂記言,其實也是記事,不過是一種特別的方式罷了。見《經典常談》,三聯書店1980年,第18頁。
[11] 參《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一《跋通鑒紀事本末》。
[12] 參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五章第二節《武丁特殊記事刻辭》。
[13] 《禮記·月令》。
[14] 《左傳》僖公七年。
[15] 又見《國語·魯語》。
[16] 《左傳》宣公二年:“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
[17] 螻乃晉君之囿,簡子為大夫不請于君而往田,不合法。“當日”應為晉國執掌時日者,因簡子未告麓官田獵事,故史黯亦不便請事于當日。
[18] 《左》文元年:“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余于終。”即以冬至為始,以四仲月正二分二至,以閏余為終,如置閏于年終于是有“十三月”。
[19] 二月初一。
[20] “諸侯釋位,以間王政”,杜預解為諸侯“去其位,與治王之政事”,應與共伯和事有關。故歷來所傳周召共和乃是共伯和與王朝卿士共政,“諸侯釋位”殆諸侯“攝位”?梁玉繩《人表考》卷四:“共伯和始見《莊子·讓王》、《呂氏春秋·開春》、《史·周紀》正義引《魯連子》,商后國,行政十四年。案《史》以共和為周、召行政之號,子長之單解也。辨見《史記志疑》三。”《國語·楚語上》左史倚相論及衛武公,韋注:“武公,衛僖公之子,共伯之弟,武公和也。”董增齡《國語正義》引《史記·衛世家》武公和事說之,與《史記》正義同。
[21] 此本于《國語·楚語下》。
[22] 《歷書》:“天下有道則不失紀序,無道則正朔不行于諸侯。”所言可與《周官·大史》之職相校:“正歲年以序事,頒之于官府及都鄙,頒告朔于邦國。”皆掌歷法、授時、告朔之事。
[23] 杜預《春秋序》。
[24] 杜預《春秋序》孔疏。
[25] 《管子·法法》:“故《春秋之記》,臣有弒其君、子有弒其父者矣。”
[26] 注:《尚書?文侯之命》乃周平王策命晉文侯仇所作,非周襄王命文公重耳。參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十一。
[27] 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卷四。
[28] 《后漢書·張純傳》。
[29] 見《詩大序》:“國史明乎得失之跡……以風其上”下孔疏。
[30] 歌、笙交替演奏謂間。
[31] 《周官·春官·大師》鄭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