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燈》2010年第4期(總第16期)
主 編:李銳 朱清華
周 期:季刊
出版時間:2010年12月
釋《國語·楚語上》“教之令”
李銳
《國語·楚語上》記申叔時論傅太子一段,是我國有關古代貴族教育的一段重要史料,不僅為研究教育史者重視,也牽涉到學術思想史的內容,常常被學人稱引。申叔時談到了需要教授的內容:
教之《春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戒勸其心;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教之《詩》,而為之導廣顯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禮,使知上下之則;教之樂,以疏其穢而鎮其浮;教之《令》,使訪物官;教之《語》,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務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廢興者而戒懼焉;教之《訓典》,使知族類,行比義焉。……
有《春秋》、《世》、《詩》、禮、樂、《語》、《故志》、《訓典》等內容,這一些都比較容易理解。但是內中的“教之《令》,使訪物官”,則頗讓人費解。韋昭注:“令,先王之官法時令也。訪,議也。物,事也。使議知百官之事業。”這一解釋,董增齡的《國語正義》、徐元誥的《國語集解》都錄其說而無另解[1]。
其實韋昭之注實不可通。古代物有其官,《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記蔡墨之語有:
古者畜龍,故國有豢龍氏,有御龍氏。……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實甚好龍,能求其耆欲以飲食之,龍多歸之,乃擾畜龍,以服事帝舜,帝賜之姓曰董,氏曰豢龍……及有夏孔甲,擾于有帝,帝賜之乘龍,河、漢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獲豢龍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劉累,學擾龍于豢龍氏,以事孔甲,能飲食之。夏后嘉之,賜氏曰御龍……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職,則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業,其物乃至。若泯棄之,物乃坻伏,郁湮不育。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實列受氏姓,封為上公,祀為貴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龍,水物也,水官棄矣,故龍不生得。……
可見申叔時所謂的“使訪物官”之“物官”,應該就是像蔡墨所說的這樣一些有專門知識的人。但是,“教之《令》”,似乎與這些“物官”沒有關系。想來韋昭恐怕也是考慮及此,故棄蔡墨之語不顧,勉強解釋“物”為“事”。
其實,古代“令”、“命”一字分化,有時不別,而“命”、“名”為極常見的通假字[2],此處“令”當讀為“名”。申叔時所說的“教之令,使訪物官”,應當是指教物之名,使太子訪察于物官之所。這從表面上看,是一種很基礎的博物教育,《論語·陽貨》也記孔子提到過“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于鳥獸草木之名。”但是由太子“訪于物官”則略有不同,這可以看作是皇權對于物官是修其方還是失職的一種考察,一旦官失其守,其物不至,就要名實不符,“失官不食”了。
從這種角度來考慮,將“教之令,使訪物官”,讀為“教之名,使訪物官”,既合乎古代貴族教育的一般原則,也符合對于太子的特殊教導。
注釋:
[1]董增齡:《國語正義》,卷十七,成都:巴蜀書社,1985年;徐元誥:《國語集解》,485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6月。
[2]參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72頁,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