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埏
一
對于我國封建社會始于何時的問題,迄今尚無定論。我們認為,在諸種不同的說法中,西周封建社會說是正確的。但是,這一結論,尚有待于進一步充實,還有一些重要問題需要解決。其中特別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殷商的奴隸制社會是怎樣轉變成西周封建社會的?這個問題不解決,西周封建社會說自難令人信服。可以說,這是西周封建社會說成立的前提之一;認真討論這個問題,是我們解決西周社會性質和古史分期問題的一個重要步驟。
我們看到史學界中不是沒有關于這個問題的論述,但是還很難令我們滿足。例如:范文瀾同志認為,封建因素首先萌芽于滅商以前的周,其所以然,乃是“因為周世世重農,周君從經驗中知道鼓舞農夫們的生產興趣是增強生產力的一個重要條件,……這個經驗的發展,就有可能把奴隸拋棄而寧愿利用農奴”[1]。這一推斷是令人難于接受的,因為我們從所能知道的歷史事實里,只能找到相反的事例。涼山彝族的奴隸主,長期和周遭的漢族封建剝削方式接觸,奴隸來源又非常困難,可是他們卻頑固地堅持奴隸制剝削,直到民主改革時為止。西藏的農奴主是這樣,西雙版納的封建領主也是這樣,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剝削者也是世世重農的,何以他們如此之愚,而周君卻如彼其智?顯然,問題是不會這樣簡單,必須更進一步探索。
再舉一例。王玉哲同志和李亞農同志一樣,認為滅商以前的周還處于氏族制階段。他們都認為,周族滅商以后,既不能把大量殷人吸收到自己氏族組織里來,又不能用原有氏族組織去統治他們。于是怎么樣呢?兩人的結論恰恰相反:前者認為這是過渡到封建制,而后者則認為殷族的奴隸制于是被保存下來[2]。我們讀過《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都知道,他們都是企圖運用恩格斯關于古代羅馬奴隸制崩潰的著名論述來解釋商周之際的歷史發展[3]。但是,他們的具體分析顯然不夠,所以結論才會相差得這么遠。由此可見,即令認為周族在滅商前還處于氏族制社會,問題也依然沒有解決。
那么,解決問題的途徑何在呢?我們認為:第一,許多史學工作者避開了馬克思、恩格斯所反復論述的農村公社問題是造成困難的原因之一;第二,沒有緊緊抓住毛主席指示的,我國自古就是多民族國家的特點,則是造成困難的原因之二;第三,必須很好地依據《矛盾論》中的原理原則,運用辯證法,分析當時的階級對抗和民族對抗,以及其他的歷史條件,才能具體地而不是主觀隨意地,把問題解決。范文瀾同志正確地指出:商代是沒有充分發展的奴隸制,封建制首先萌芽于周。周也曾經進入了奴隸制,但也沒有充分發展,便為封建制所代替。我們認為這是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描述。但是,何以奴隸制尚未充分發展,便徑向封建制過渡?這在理論上是有依據的嗎?在實際上是有可能的嗎?根據我們初步研究的結果,理論依據和實際可能都是有的。只要從上述三個途徑加以研究,就可以獲得比較圓滿的解釋。這篇論文,就是這樣的一種嘗試。
二
我們的討論,從農村公社問題開始。
農村公社是什么?依據馬克思的著名論述,它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后階段”[4],是原始形態“向次生的形態的過渡的階段”。所謂原生形態和次生形態,按照馬克思的說法,前者是建立在公有制上的社會,后者是包含著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會。因此,馬克思說:“農村公社時期乃是公有制向私有制、從原生形態向次生形態的過渡時期。”[5]
現在我們要進而設問:為什么它會構成這樣一個過渡階段或過渡時期?回答是,原因在于它所特具有的兼有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特征。我們無法設想,在古代的歷史條件下,原始公有制社會不經歷這樣一個階段而會陡然變成私有制社會。這樣一個階段實是人類社會發展之所必經,世界歷史也正好證明了,它確是曾經普遍存在于古代的。
這樣一種過渡性的社會形態,按常理說,它將隨著過渡時期的終結而終結。可是事實并不都是如此。除了希臘雅典那樣充分發展的奴隸制社會外,在許多場合,它延續下來很久,有的國家甚至延續到近代。這是什么原故呢?馬克思寫道:“‘農村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夠成為它的強韌的生命根源。因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由公有制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使村社基礎穩固,同時,私有房屋、耕地的分散經營,產物的私人占有等又使得個體獲得發展。”[6]這是一個極重要的說明!我們是這樣理解的:這里所說的個體發展就是個體經濟的發展,就是私有制的發展。農村公社既然可以容納私有制發展,或者反過來說,私有制的發展可以容許農村公社存在,那么,農村公社之長期延續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只要私有制的發展不至于將公有制的殘余全部掃除,它就可以一直存在下來。因此,在奴隸制社會里,它可以存在下來;在農奴制的社會里,它也可以存在下來。不僅如此,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它還可以或者向奴隸制社會過渡,或者向農奴制社會過渡,或者經過不充分發展的奴隸制階段而向農奴制社會過渡。在奴隸制社會里,奴隸還可以保有自己的一點私有經濟;在農奴制社會里,農奴一般都是有私有經濟的。因此之故,在由未充分發展的奴隸制轉變為農奴制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它可以不問斷地存在下來,而它的存在又為這種轉變提供了順利的條件。因此之故,假若忽略了它的階級烙印,單從形式上或表面上觀察,那就很容易把前后性質不同的社會等同起來,從而產生極大的錯覺,得出極不相同的論斷。
根據以上所述,聯系到我國商周時期的歷史發展,我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對當時的農村公社作何了解。
當時是不是存在著農村公社呢?我們的答復是肯定的:周代有,商代也有;而且和農村公社并存的,還有家庭公社的大量殘余——“宗族組織”,即所謂的宗法制度。大體說來,以統治與被統治為分野,宗族組織存在于統治階級之內,而村社組織則存在于被統治階級之間。呂思勉引龔自珍“農宗”謂:“‘周之盛也,周公、康叔以宗封;其衰也,平王以宗徙;翼頃父、嘉父、戎蠻子皆以宗降;漢之實陵邑,以六國巨宗徙’。此古有罪者之所以必族誅也。”接著,他又指出:“然謂農亦有宗則非是,‘喪服傳’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孟子曰:‘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滕文公上》)一有宗法,一無宗法,顯然可見。”[7]這是正確的。可惜他未說明,沒有宗法的“農”、“野人”或者如孟子所說的“百姓”是處于什么樣的社會之中。照我們的看法,他們沒有宗法,但有公社。這種情形,正如民主改革前西雙版納傣族社會一樣,統治的封建領主有宗族組織,而被統治的農奴則有公社。
關于周統治階級宗族制度,即周的宗法之制,今昔學人已多所論列,雖然在某些細節上,解釋未盡相同,但其存在及其大略結構是人所共知的。至于農村公社,過去因少有人論及;即最近,也還有許多史學工作者對之保持緘默。但是,不論是從一般發展規律上看,或是從商周具體史實上看,都不能否定它的存在。
據近人研究,周代的井、田、邑、丘、書社、社等都是當時農村公社的異稱。呂振羽同志說:“周人原來的農村公社或氏族公社,一般都叫做井、田、邑,周初以之作為封賜土地的單位,即所謂‘錫田’,‘錫邑’……。《周禮·地官上·小司徒》說:‘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這和《孟子》所說的井田制,同樣可作為《詩》‘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注釋。關于這種‘公田’和‘私田’的土地區劃,由于地勢及土地肥瘠等方面的差別,不可能按照井田的圖式去區別。《周禮·遂人》對此的敘述是‘遂人掌邦之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晦,菜五十晦,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晦,菜百晦,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晦,菜百晦,余夫亦如之。’《大司徒》也說:‘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8]這些確是周代存在農村公社的反映。若更把這類記載和商代卜辭中的某些文字聯系起來,則可知商代也是有農村公社的。卜辭中有“邑”字、“丘”字、“”字或“
”字(即今田字)、“土”字(即今社字),……單從卜辭看,很難說這些文字的社會內容。但若從“周因于殷禮”的繼承關系看去,則它們也是農村公社存在的證據無疑。郭沫若同志指出,商代已實行井田[9],其說甚是。我們認為那便是農村公社的主要內容及其存在的明證。依據卜辭,再看看周代文獻的追記就更加明白。例如《呂氏春秋·慎大覽》載:“武王勝殷,與謀之士,封為諸侯;諸大夫賞以書社。”這當然是以商的書社來賞賜,可見商代也是有書社的。由以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論斷,即經商至周,農村公社都是一直存在的。
那么,農村公社的存在是不是和奴隸制、農奴制的社會性質相矛盾呢?不。前面我們已經從理論上說明了,現在我們再看看實際的情形吧。關于當時的實際情形,呂振羽同志有如下一段描述,他說:
“《左傳》昭公九年詹桓伯說:‘我自夏以后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如、商奄吾東土也;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亳吾北土也。’這個地區,原來是屬于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一)周人自己原來的公有土地,由原始公社制末期的各農村公社所掌握,分給公社各成員使用,并由各成員共同耕種屬于公社的公地。公社須向殷朝政府納稅。周的邦畿區域及今陜西、山西、河南大部分地區內各封邦的封地,即周朝新國家的中央區域,屬于這種類型。(二)原來殷朝奴隸所有者國家的‘邦畿’地區,即主要為殷人居住的國有土地,分由地方和農村公社所掌握,為自由民階級各家族所占用,由奴隸和下層自由民進行耕種,并向殷朝政府提供納稅。齊、魯、宋、衛等封邦的封地,都屬于這種類型。(三)分別屬于商周朝國內各部落公有的土地:有些已進到農村公社的形式,但生產較落后,如楚、吳、越等;有些還以畜牧為主要生產,如其時散處今西北和四川境的某些部落;有些(如肅慎部落之類)似乎還處在以游獵為主要生產的階段。”[10]
我們基本上同意呂振羽同志的描述,但也有未能贊同的地方。例如:他認為周滅商時還處于原始公社制末期,而我們則以為已進入了封建制;他認為西周社會是過渡性社會,到宣王中興封建制才確立,而我們則認為周滅商后就已經確立了。理由是:在周滅商前后,看不出周族本身的社會形態有何劇烈的變革;從滅商以至于宣王時代,也看不出有何特殊的發展。即以魯、衛等國而論,變化也不甚顯著。總之,從全面觀察,幽、厲以前的西周,基本上是穩定的;以后變動才加劇起來。其所以加劇,乃是由于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過渡,而不是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
呂振羽同志提出的不平衡性論點很重要。可以說,這是具體分析我國古代歷史全貌及其運動的契機之一。從這個觀點看去,我們還可以對商代的奴隸制社會進~步提出如下的特點:第一,商朝已經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上引呂說所謂的地區的不平衡性不如說是各族間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因為從大致看,地區間的不平衡固然存在,但是更細一些考究,同一個地區的各民族間又有著不平衡。例如,周與戎狄同處于西北地區,而其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種情形,直到近代猶然。如四川的西昌、涼山、木里和云南的昭通、寧蒗等地,從全國看是處于同一地區(金沙江上游地區),但其間各族社會發展的差別是很大的。商代各族的分布情況,看來正是這樣——是錯雜居住的。這種情形,使得商代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織在一起,呈現復雜的關系。其次,商朝的奴隸制,我們說,尚未充分發展;周的奴隸制也未充分發展。但是,究竟未充分到什么程度呢?看來,雖說兩者都未充分發展,但程度有異,商比周要高得多。商的奴隸,大體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比較典型的、完全沒有人身權利和私有經濟,與原屬的公社蓋已完全割斷了聯系。這種奴隸,多系商王及高級貴族所有。一些低級貴族或商的同族自由民也可能有少量奴隸。郭沫若同志的研究所指稱的奴隸,我們看來,即多是他們。另一種是集體地淪為奴隸,還保有自己的公社組織,所受于商朝奴隸主的剝削采取貢納的形式;商的許多屬國,就是這種類型的奴隸。日本人早川二郎所說的“種族奴隸制”、“貢納制”以及我國史學家侯外廬同志所說的“集體奴隸”就是這種類型的奴隸[11]。這兩種類型奴隸之間同時并存是商的奴隸制未充分發展之證。但其趨向是往典型奴隸發展的。所以商潮對其屬國進行了無數次的奴隸掠奪戰爭。在這個問題上,涼山彝族民主改革前的奴隸制給我們很好的參證。據調查,在涼山彝族的奴隸社會中,“呷西”等級是一無所有,人身也被其他等級所占有的典型奴隸。這種占有遍于涼山各地,廣泛存在于各奴隸主家庭中。但他們并不是所謂的“家內奴隸”,因為家內勞作不占很大比重,主要是用在“娃子耕作地”的生產上。他們人數比較少。更多的是“瓦加”奴隸,平均占人口30%左右。這種奴隸,可以有點極微小的私有經濟,有自己的家庭,與主人分居分食。有的還在為奴隸主服役生產之外,向奴隸主租種小塊耕地。涼山彝族奴隸主,由于奴隸來源困難等特殊條件,通常強使呷西婚配成為瓦加,以保證奴隸本身的再生產。因此,涼山彝族奴隸主所主要發展的是這個等級。這個等級的奴隸不僅要抽子女補充奴隸主的呷西,同時本身也隨時有被降回呷西的可能。至于他們的那點兒私有經濟,更是奴隸主外府的財物,奴隸主可以任意加以掠奪。由此說來,這兩個等級都屬于奴隸階級;他們的存在是奴隸制的基礎。涼山還有一個等級,傳統的稱謂叫“曲諾”。原意是擺脫了奴隸隸屬關系的清白人的意思。現在也有人稱之為勞動者或半奴隸。這個等級有財產權利,也有較為自由的人身權利。土地以自耕為主,可以在奴隸主的土地范圍內遷徙。但他們的等級地位是不穩定的。少數人(約4.16%)上升為奴隸主,占有娃子;多數人(41.16%)下降為奴隸,被別人占有;介乎二者之間是中間階層的勞動者(54.68%)。他們可以有“家支”,惟不能與黑彝的“家支”混同,家支是家庭公社的殘余的家族組織。由于涼山彝族發展的極不充分,它還一直被保留下來。他們要為黑彝奴隸主服軍事勞役,要承受高利貸“雜布達”貢納禮物。買賣土地也要通過奴隸主。由此可見,這個等級也不是自由的,也有奴隸制的烙印。由此不難看出,奴隸制的復雜構成,不僅在商代是有的,在涼山彝族也是有的。
涼山彝族奴隸制社會沒有形成統一政權,而是各家支并立,因此它不可能像商朝那樣有集體族奴。西雙版納民主改革前的封建領主制有如哈尼、基諾等族便是集體地保有著自己社會組織成為“召片領”的奴隸,不過西雙版納召片領統治的地區主要是領主經濟,因此,這些集體族奴的存在,并不改變它的社會性質。這一事實,也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商周社會的差異。
西周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也需要進一步加以分析。從西周的全局來看,社會經濟的發展使黃河流域地區的不平衡性縮小了。這個地區被稱為“諸夏”、“華夏”……,是國王及姬、姜諸侯國所統治的區域,基本上是農村公社的農奴制社會。廣大的直接生產者——農夫,對公社而言是社員,對領主而言則是農奴。領主對他們的份地授予和賦稅榨取都是通過農村公社的組織形式的。這種情形正和西雙版納民主改革前的情況一樣。據調查,西雙版納的基層組織是寨。各寨有固定的區域,還保持著氏族共同的傳統。外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移人,取得居民的資格。每寨有所謂“寨公田”(納曼),平均占耕地面積的80%以上,定期進行分配調整,有受有還。這些土地名義上是屬于最高統治者召片領的,因此,按“吃田出負擔”的虛構原則,各寨農民要對召片領輸納百種以上的勞役負擔。召片領之下,有不止一級的統治者,最低一級是寨的頭人和“大波郎”,還有一種沒有寨公田的寨子,土地算是領主私莊。寨的居民叫“滾很召”,與前一種叫做“傣勐”的居民有別。他們的地位比傣勐低;負擔比傣勐重;不能與傣勐通婚,不能自由遷徙。但兩者盡管有這些差別,其實質均屬領主的農奴則無二致。這兩種居民構成的寨子,占景頗壩子的絕大多數(景頗壩子共有屬“勐”的寨子4,屬“翁”和屬“魯郎道叭”的寨子各6,屬于“傣勐”的寨子17,屬“滾很召”的寨子60),因此,這種社會是封建領主統治下的農奴社會;這種寨子是農村公社其表、農奴制其實的封建社會形態,以西周的社會史料和西雙版納的調查報告參讀并加比較,二者不正是同一類型嗎?
前面提到,在西雙版納召片領統治之下,還有哈尼、基諾等族。傣族統治者稱呼哈尼族為“阿卡”,即奴隸之意,說明哈尼族曾是傣族統治者的集體奴隸。這兩族在民主改革前,仍須負擔傣族領主家內的一定勞役(如燒火、養馬等),每年納一定貢賦。他們的身份也是具有二重性的:對自己的公社而言是社員;對傣族領主而言,則是農奴。他們和傣勐、滾很召不同的是基諾族尚少貧富的分化,而哈尼族則貧富已有頗大的懸殊。這說明,雖然都有公社的社會形態,但發展階段則很不相同。
由以上所述可見,奴隸制社會的奴隸和農奴制社會的農奴均可有不止一種的類型;從原始公社制向奴隸制和農奴制的過渡,也可有不止一種的情況;在未充分發展的奴隸制時期和農奴制時期,原始公社的傳統,特別是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的傳統是可以存在而且可以起重大作用。馬克思恩格斯的學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參照我們祖國大家庭中若干兄弟民族的社會發展史,驗之于我國商周的古代社會,益顯見其真理的光輝。在這光輝的照耀下,迷離的古代將重新揭示出它的真實的面貌。
三
上面,我們大略敘述了對商周社會的斷面的看法。現在,我們要從它的運動狀態中進一步加以考察。
毛主席教導我們,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貫徹于一切事物的始終。事物的發展運動就是矛盾的斗爭。這一著名原理,同樣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商周問的社會變革,自然也是如此。
根據上節所述,商周的社會構成都是復雜的,存在著不止一種矛盾。詳盡分析各種矛盾,將是另一篇論文的任務。這里,我們只就有關的矛盾,特別是當時的主要矛盾及其運動,作一些必要的分析。
商朝是奴隸社會。他的主要矛盾是奴隸和奴隸主之間的階級矛盾,這是不說自明的。問題是:商朝的奴隸社會還沒有達到充分發展的階段,而階級矛盾就激化到使它走向滅亡,這是什么緣故呢?要解答這一個問題,必須具體分析當時階級矛盾的特殊性及其和別的矛盾的關系。
首先我們要從奴隸的來源談起。作為奴隸制時代的中心,奴隸階級的運動是首要的問題,因此,奴隸的來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我們從世界的歷史上知道,一切未充分發展的、存留著大量原始公社制殘余的奴隸制社會,其奴隸來源主要是靠戰爭掠奪。因為原始公社制的傳統,頑固地制約著本族人民向奴隸轉化,因而只能向他族掠奪,這是一種矛盾。它的解決有待于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階級的進一步分化。具體地說,必須是交換更發展了,債務奴隸制能夠徹底摧毀公社的一切聯系,才有可能。在這個問題上,涼山彝族奴隸制給我們提供了具體的例證。涼山黑彝奴隸主階級分子,即令貧困到被稱為“干黑彝”的地步,其家支也不允許任何等級的人把他作為奴隸。就是白彝的曲諾,他們的家支對他們之淪為奴隸,也起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涼山奴隸的來源主要是靠向外搶掠。然而涼山奴隸社會的歷史環境,不能讓它恣意向外掠奪,因此迫使它不得不發展瓦加等級。但這里又有另一種矛盾,就是奴隸來源的困難使奴隸主不得不加重對既有奴隸的壓迫和榨取。而加重壓迫榨取的結果,又加劇奴隸的逃亡和反抗,以至于引起不斷的冤家械斗(奴隸主之間爭奪奴隸的斗爭)。在這樣的情況下,涼山奴隸社會雖然是未充分發展的,但它的內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卻是尖銳的。這就使它長期以來處于衰朽的狀況,只是由于外面的封建統治也十分腐朽,所以它才茍延到近代。商代的情況,和涼山奴隸社會的情況,有相同的地方,即是商朝內部也有巨大的原始公社殘余,難于從自己內部增加奴隸,不得不向本族以外進行掠奪,因而殷商一代的戰爭非常頻繁。同樣由于奴隸來源困難,對既有奴隸的榨取也異常殘酷。所以就商王畿而言,內外矛盾也都尖銳。內外矛盾的尖銳就是商朝亡于周朝的主要原因。
周朝社會的發展,比商要落后得多。滅商時,周的社會經濟,至多也只能達到商的水平。從國家力量來看,周始終未能大過于商。但是周卻起而把商滅了。這是周朝代表了當時人民的愿望——反抗奴隸制的壓迫,從而矛盾的發展有利周朝的斗爭。
周當太王由豳遷岐前,大概是剛由原始公社制進入奴隸制。奴隸制的發展自然極不充分,本族的公社制也還存在(有的史學家因此認為周滅商以前一直是處于原始公社制階段)。相鄰的戎狄,大概也處于相同的階段,因此在這個區域里,相互掠奪奴隸是不可避免的事情。這由《史記》和《孟子》所追記的太王時情況可知。從那些追記里,我們還知道,周在那樣的環境里,是處于被掠奪的地位的。《史記·周本紀》這樣寫道:
“古公亶父復修后稷公劉之業,積德行義,國人皆戴之。熏育戎狄攻之,欲得財物,予之,已復攻,欲得地與民。民皆怒,欲戰。古公曰:‘有民立君,將以利之。今戎狄所為攻戰,以吾地與民。民之在我,與其在彼何異。民欲以我故戰,殺人父子而君之,予不忍為。’乃與私屬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豳人舉國扶老攜弱盡復歸古公于岐下。及他旁國聞古公仁,亦多歸之。于是古公乃貶戎狄之俗,而營筑城郭室屋,而邑別居之。作五官有司,民皆歌樂之,頌其德。”
《史記》這段記載告訴我們:(1)熏育戎狄得財物還不滿足,必欲得地與民,這顯然是奴隸掠奪。(2)古公(即太王)之下有兩種不同身份的人:一種是國人或民,另一種是私屬。前者是古公的同族人,是自由民,是公社成員;后者是古公的奴隸。奴隸是財產,所以古公要把他們帶走;國人不是,所以古公只得讓他們留下。國人和古公因為是同族的關系,所以溫情脈脈,同仇敵愾。(3)因此,古公的君的地位是二重的:一是氏族長,一是奴隸主。從“復修后稷公劉之業”一語看來,這種身份地位已經世襲很久。(4)至岐以后,發展很迅速。去豳居岐,無疑是一轉折點。范文瀾同志推斷周的封建制開始于此,是很合乎情理的。
根據以上幾點分析,可以斷言,周去豳之前雖已進入奴隸制,但奴隸制不可能發展。因為從內部說,公社制還存在;從外部說,得免于掠奪已是幸事,那里還能掠奪他族。前者是內部矛盾,后者是外部矛盾。在這雙重矛盾之下,周的社會向什么方向發展呢?不論是從理論上推斷,或是從史實上考察,都只有向農奴制發展的一途。為什么?因為向私有制社會發展是必然不可移易的規律,而在當時的條件下,既不可能向奴隸制的私有制社會發展,那當然就只有向農奴制的私有制社會發展,除此而外,不可能更有其他。這一推斷,可以從以下史實得到證明,就是若只就周族本身而言,滅商后它并未經歷什么社會變革便建立了封建制,可見封建制是早已形成了。基于這種看法,我們便完全同意范文瀾同志之說,封建制首先產生于滅商以前的周,然后及于其他地區。
周的新生產關系和新社會制度一旦產生以后,就日漸發展,并且證明它比商的奴隸制優越。從內部看,公社成員轉化成農奴。并不需要剝奪其小私有經濟和公社組織;當公社成員對公社的貢納轉化為對周統治者的勞役地租時,也不需要改變名義和形式。這樣的剝削制度,和奴隸制對比起來,是溫和得多了,因此它的矛盾也呈現緩和狀態。至若奴隸轉化為農奴,那當然使矛盾更趨緩和。《尚書》中說,武王滅商的戰爭中,紂有臣億萬,是億萬條心,周有臣三千卻只是一條心。雙方階級矛盾的激化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從外部看,在一切被商朝征服奴役的部落部族的心目中,周的新社會制度簡直是“仁政”,太王、文王那樣推行新制的人,簡直是“仁人”,因此,都來歸附于周,甚至殷民也帶著妻兒想逃出國境,而被紂禁止。由此可見,周的外部矛盾,除對商之外,一般也呈現緩和的狀態。不僅如此,新的社會制度和政治還把許多小國吸引到周國的周圍來。周文王之時,三分天下有其二。這說明在新舊制度的斗爭中,新制度此時已凌駕于舊制度之上而居于主要矛盾方面的地位了。正是上述矛盾的運動,使得周以一個小邦,竟能翦滅大國的商而成為頭一個封建王朝。
《史記·周本紀》還有這樣的記載說:武王伐紂,“不期而會孟津者,八百諸侯”。有名可指的,有庸、蜀、羌、霧、微、盧、彭、濮等國(此見《尚書》)。這么多的部落部族,一致起來反抗商朝,顯然不是少數統治者之間改朝換代之爭,而是廣大的各族人民要求擺脫奴隸制壓迫的起義。牧野之役,商的前徒倒戈者達數十萬人,同樣說明人民對奴隸制的反抗斗爭。這一戰爭的性質,誠如毛主席所說,是“武王領導的當時的人民解放戰爭”[12]。
這樣大規模的革命戰爭,使得商的奴隸制殘暴統治垮臺了,同時為封建制的勝利開辟了道路。上面說過,周所以能以一個小國滅亡龐大的商,是由于它具有新的生產關系和新的制度。換句話說,它是新的社會發展方向的代表,因此在眾多反商的勢力中,惟它能取得領導地位,這當然不是偶然的。但是,戰爭勝利的另一重大因素,乃是廣大各族人民的共同斗爭。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族人民的斗爭在內。這就使得勝利者的周,在戰后的新形勢下,不可能再以人民所深惡痛絕的奴隸制來進行統治,不能不易之以較奴隸制為進步、為溫和的封建領主的統治。這又是一重矛盾。這重矛盾迫使武王周公不得不在姬、姜諸侯之外,同時還封建了許多異姓的諸侯國,甚至堯舜夏商的后裔,遠在南方的吳越荊楚,也都踐土食毛,列于諸侯。周和這些諸侯的這種關系,我們從不久以前才消滅的傣族領主和哈尼族基諾族的關系中,還依稀地可以看到它的類似的影子。
周這一次大規模封建化的歷史意義是十分巨大的。它不僅把中原地區(即黃河下游地區)的社會發展導向了封建制,而且使中原四周的發展較為落后的各族,也向封建制度過渡。在周的范圍內,雖然發展是不平衡的,但主導的、統治的生產關系屬封建主義性質,則是確立了。
周之所以推行封建制度,固然是迫于形勢,但封建制度之所以能夠確立,則是由于各族尚有其內因。內因是什么呢?是農村公社和宗族組織的普遍繼續存在。在滅商的戰爭中和戰爭后,不僅周的與國的農村公社和宗族組織未遭破壞,即商族的農村公社和宗族組織也依舊保留。如前面引過的《左傳》定公四年載,“武王敗殷,與謀之士,封為諸侯,諸大夫償以書社。”又如《商君書·賞刑篇》說:“湯與桀戰于鳴條之野,武王與紂戰于牧野之中,大破九軍,卒裂土封諸侯,士卒坐敗陣者里有書杜。”《左傳》還載,周封魯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一直到春秋戰國,魯還有毫社,各國都有都、邑、書社。這些記載說明,不論是戰勝者或戰敗者,固有的農村公社和宗族組織依然存留。這種情況歷史上所在多有,并不奇怪。馬克思指出,印度的農村公社盡管經歷多次的征服,而依然保存下來。在我國,傣族封建領主的宗族組織及其統治下的農村公社,雖歷經明、清王朝的封建統治,始終也未受破壞;而基諾族的家庭公社,則又在傣族封建領主的長期統治之下,同樣也存在下來。這些事實給我們以很大啟發,增加了我們對周代社會構成的了解。我們認為,周滅商,封建制的擴大和確立,是有其外在根據和內在因素的。二者的交互作用,形成歷史的運動,使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
我們對我國古代商周社會性質及其發展過程的初步見解大體如上述。綜括言之,我們認為:商朝是未充分發展的奴隸制社會;其特征是農村公社、宗族組織和典型奴隸、種族奴隸的同時存在;周在去豳以前也是未充分發展的奴隸制社會,其不發展的程度較商更甚,公社的組織還大量存在;遷岐以后,在特殊的歷史環境中沒有繼續向奴隸制發展,而是轉向了農奴制。農奴制比奴隸制優越,它又容許農村公社繼續存在,因此它發展起來了。在兩種制度的斗爭中,由于內因外因的作用,諸種矛盾的運動,及新事物必然戰勝舊事物的規律,“小邦周”卻戰勝了貌似強大的商王朝。在這里,起決定作用的是要求從奴隸制下解放的各族廣大人民。武王伐紂的戰爭,是新制度戰勝舊制度的戰爭,是當時的人民解放戰爭。這證明了,一切反動派都是紙老虎、人民是歷史的主人這一偉大學說是何等正確!
這一段歷史進程,還證明了我國社會歷史的發展,是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所揭示的一般規律相一致的,同時它又有著自己的特殊規律。這只有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方法進行認真的具體研究,才可能求得共同的結論。
注釋:
[1]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52—53頁。
[2]參看王玉哲《中國上古史綱》119頁,李亞農《中國的奴隸制與封建制》42頁。
[3]參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八章《德意志人的國家的形成》。
[4]馬克思《答維拉·查蘇里奇的信和草稿》,見《史學譯叢》1955年第3期,23頁。
[5][6]同注釋[4],7頁。
[7]呂思勉:《先秦史》,283—284頁。
[8][10]呂振羽:《論西周社會形勢發展的過渡性和不平衡性》,《新建設》1959年第9期。
[9]郭沫若:《奴隸制時代》,6—7頁。
[11]參看早川二郎著《古代社會史》和侯外廬著《中國古代社會史論》兩書中有關部分。
[12]參看《毛澤東選集》第四卷,第1499頁。
原載《歷史研究》1961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