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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卿東
曹丕嘗云:"文人相輕,自古而然。"(《典論. 論文》)然在中國文壇上以文會友、交情深厚者,也不泛其人。其中最以情同手足、金石之交見稱的詩人,非中唐之元稹(779──831)與白居易(772──846)莫屬。辛文房亦云:"微之與白樂天最密,雖骨肉未至,愛幕之情,可欺金石,千里神交,若合符契,唱和之多,毋逾二公者。"(《唐才子傳》卷六)由此可見,元白二人的友誼與詩文往來,的確是文學史上之佳話。
元白二人之游,因元稹去世于大和五年(831)而告終,然則元白初識究竟在于何年?對于此一問題,歷來說法不一,至今也似乎尚無定論。元白初識之年,一般以"訂交"或"相識"的字眼粉所論及,大體而言則可分三種說法。
如其中較為傳統的就是"貞元十九年(803)"說。此一說法,自從宋代陳振孫在《白文公年譜》提起之后,已為后人所普遍接受和認同。如張達人《唐元微之先生稹年譜》"貞元十九年"條云:"初識白居易。"(臺灣商務印書館,1980年)劉維崇《元稹評傳》亦云:"元稹與白居易相識,是在貞元十九年。"(臺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77年)王拾遺《元稹傳》附《元稹生平簡要年表》"貞元十九年"條云:"與李建、白居易等人相識。"卞孝萱《元稹評傳》云:"二十五歲(即貞元十九年),與白居易同登書判拔萃科,俱授秘書省校書郎,元白即始于此時訂交。"(《遼寧大學學報》1982年5期。)即是也。"貞元十九年"說所依據的是白居易《代書詩一百韻寄微之》詩的自注。其詩云:"憶在貞元歲,初登典校司。身名同日授,心事一言知。"自注云:"貞元中,與微之同登科第,俱授秘書省校書郎,始相識也。"而元稹與白居易在書判拔萃科登第之后,同授秘書省校書郎,當在貞元十九年春。若只憑此一資料,元白則相識于貞元十九年,似乎不容置疑。
另一種說法說是"貞元十八年(802)"說,如顧學頡《白居易年譜簡編》"貞元十八年"條云:"冬,試書判拔萃科。……`元白訂交,約始于此時。"褚斌杰《白居易簡譜》"貞元十八年"條云:"冬,在吏部試書判拔科。……`元稹與白居易訂交約在是年。"日本花房英樹1970年11月發表在《京都府立大學學術報告》的《元稹年譜稿》"貞元十八年"條云:"秋,與白居易相識。"具體而言,顧氏與褚氏所謂"貞元十八年"指的是該年冬,花房氏則斷方言元白相識在于該年秋。就時期而言,可說無大差別,然就其所依據而言,則大有不同。顧氏與褚氏的結論,還是構建在白詩自注所記的基礎上。元稹與白居易在書判拔萃科登第之后,同授秘書省校書郎,當在貞元十九年春。然根據唐代科舉制度,尚書省吏部選試就始于孟冬,終于翌年季春。可見元白應吏部選試在于貞元十八年冬,故有可能二人在此過程中結成一面之交。而花房氏的雍則另有所據,就是白氏有一首題為《秋雨中贈元九》的詩。花房氏推定其詩作于貞元十八年秋,于是斷定元白于貞元十八秋相識。但我認為,花房氏的結論卻是斷然不能成立的。至于其詳細的理由,姑且在此不談,稍后略另申述。
又另一種說法則持"貞元十八之前"說,為朱金城所提起。朱氏于《白居易年譜》中當初說起元白訂交始于貞元十八年或稍前,但后來有所改變,在《白居易研究》(1987)和《白居易集校箋》(1988)里,開始主張元白當訂交于貞元十八年之前。他認為《代書詩一百韻寄微之》詩自注所記之時間未見精確,于是斷定"陳振孫《白文公年譜》據以謂元白訂交于貞元十九年,非也",最后得出元白訂交于貞元十八年之前的結論。此一結論的首要依據,與花房氏無異,也是以白居易《秋雨中贈元九》詩作于貞元十八年秋為前提。無論如何,朱氏"貞元十八年之前"說比"貞元十八年秋"說,更具有伸縮性,但仍以白詩《秋雨中贈元九》的創作年歲考訂元白初識之年的準據,尚有商榷之余地。其原因就在于詩不一定是貞元十八年所作。
白居易的《秋雨中贈元九》詩,至今相傳為貞元十八年創作。花房英樹在《白氏文集的批判的研究》(1960)里,將其創作年代系于貞元十八年,但尚未明言其憑據。朱金城則可能蹈襲此說,而非另有所據。然則花房氏之所以斷定《秋雨中贈元九》詩作于貞元十八年的原因,究竟何在?我推定其原因可能在于《秋雨中贈元九》詩末句所云"比君校近二毛年"。日本前川幸雄在《智慧的技巧的文學一關于元白唱和詩的諸種形式》(載于馬歌東譯《日本白居易研究論文選》,西安三秦出版社,1955年)一文里,為此一問題予以明確的答案。
其詩末句所謂"二毛",指白發與黑發,即斑白的頭發。"二毛年"通常指生了白發的老年或中年而言,但前川氏卻斷定"在詩中則是特指三十二歲"。接著,依詩中所云"校近",還以為"白居易作此詩時尚不到'二毛年',但已很接近",于是確定此詩為白居易三十一歲時(即貞元十八年)作品,然則,前川氏憑什么斷定"二毛年"特指三十二歲?其所舉的出典,就是潘岳《秋興賦序》有云:"余春秋三十有二,始見二毛。"可是前川氏只見潘岳《秋興賦序》,而未見庾信《哀江南賦序》有云:"信年始二毛,即逢喪亂。"倪璠注:"以滕王逌序'已亥,年六十七歲'逆數之,逢亂之歲,子山時年三十有六。"(《庾子山集注》)卷二由此可知,"二毛年"不一定專指三十二歲。故在此種情形之下,如果說"二毛年"指實際年齡,則與其說是三十二歲,不如說是三十余歲。
"二毛"在白詩中,共有十例出現,大都是指斑白的頭發,用以比喻衰老。如"兩腋不生翅,二毛空滿頭"(《寄遠》),"二毛曉落梳頭懶,兩眼春昏點藥頻"(《自嘆二首》其二),"但喜暑隨三伏去,不知秋送二毛來"(《答蘇六》)等。以此觀之,"二毛年"則僅是泛指頭發開始斑白的年歲而言,不必解作一個特定的年齡。又如《社日關路作》云:"蕭條秋興苦,漸近二毛年。"在此所謂"二毛年"的含意,也是如此。白居易較元稹年長七歲,故《秋雨中贈元九》詩云:"莫怪獨吟秋思苦,比君校近二毛年。"意思就是說:"你不要責怪我一個人吟詩,又因秋思而煩惱;是因為我比你大七歲,更接近頭發開始斑白的年歲。"也就因此,元稹和其詩云:"畢竟百年同是夢,長年何異少何為。"(《酬樂天秋興見贈》)其意思是:"畢竟誰也不能活到百年,你我人生都是如一場夢短暫;年歲大一點或者少一點,根本沒有什么不同。"可見前川氏將"二毛年"解作一個特定的年齡,難免有勉強之嫌。
總而言之,"二毛年"并不是特指三十二歲,"校近"也不能解釋為"二毛年(即三十二歲)的前一年",故《秋雨中贈元九》詩不一定是白居易三十一歲即貞元十八年所作。若以《秋雨中贈元九》的創作年歲為準據,其結論的可靠性值得懷疑,是理所當然的。
要考訂元白初識之年,必需另有一些較為合理的證據。白居易有《酬元九封新栽竹有懷寄》詩,汪立名、花房英樹、朱金城皆系于元和五年(810)。元稹于元和五年作《種竹》詩贈白氏,白居易寫此首詩作為酬答,故其創作年代,大為可靠。白居易詩有云:"昔我十年前,與君始相識。曾將秋竹竿,比君孤且直。"自元和五年(810)逆數十年,則貞元十六年(800)。若以此觀之,元稹與白居易初識之年,則應在于貞元十六年(800)。雖朱金城亦舉此一資料,但未能斷定元白相識在于貞元十六年,而只說:"貞元十八年前",究其原因,則可能在于朱先生考慮到詩歌所見數字,不一定是確數這一點。數字在詩歌中,有時是確指,有時是虛指,有時舉其成數,有時極言其多,而成為夸飾之詞。故"昔我十年前"的"十",或許是約數,但亦不能說絕非確數。關于此一問題,從元稹的一首詩歌中,可以找到更為可靠的根據。
元稹《和樂天秋題曲江》詩有云:"十載定交契,七年鎮相隨。長安最多處,多是曲江池。"此詩為酬和白居易《曲江感秋》詩而作。花房英樹、前川幸雄以及卞孝萱皆定元詩的創作年代為元和五年(810)。其所根據的,就是白詩題下原注云:"五年作"。關于白居易《曲江感秋》詩的創作年代,雖有異說,但在考訂元白初識之年的問題上,更為重要的是元詩中所謂"十"與"七"數字的含義。
首先,"七年鎮相隨"的"七",是指何而言?為了解決此一問題起見,首先要考察長達三十年的元白交游。我曾經以元白同在長安居住與否為準,將他們交游的情形分為四個時期:即第一次長安時期(貞元十九年~元和五年),第一次別離時期(元和五年~元和十五年),第二次長安時期(元和十五年~長慶二年),第二次別離時期(長安二年~大和五年)。元稹與白居易于貞元十九年春同授秘書省校書郎而"一為同心友"(《贈元稹》),"分定金蘭契"(《代書詩一百韻寄微之》),元稹于元和五年四月被貶到江陵而離開長安,從此與白居易別離十年。第一次長安時期就是自貞元十九年(803)春至元和五年(810)四月之期間,整整七年的光陰。故"七年鎮相隨"的"七",可以說是一個確數,指長達七年的第一次長安時期而言。由此類推,則"十載定交契"的"十",也是準確的數字,指的是自元白"初識"之際至因元稹降到江陵而二人分離的元和五年之期間。若自元和五年(810)逆數十年,則為貞元十六年(800)。故除非另有更為明確的資料出現,否則元白"初識"之年,當在于貞元十六年(800)。
綜上所述,正如元稹所云"同登科后心相合"(《寄樂天》),元稹與白居易以書判拔萃科的"同年"以及秘書省的"同事"關系,作為"同心友"而訂金石之交,始于貞元十九年(803)春。但是,元白二人結成一面之交,即"初識"之年歲,當自此上逆三年,在于貞元十六年(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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