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均田制中復活了的國家授田制度終于走到了它的盡頭,就像“使黔首自實田”宣布了戰國類型國家授田制度崩潰的開始一樣,唐代的“兩稅法”也宣布了均田制消亡的開始。宋代則完成了自中唐以來的土地關系變化,最后結束了自戰國一直到唐代國家機器以行政手段積極干預社會土地關系的狀況,開始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關系發展新時期,并使中國古代社會經濟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對于這種新的土地關系,以往論者多持否定態度,認為宋代的不抑兼并政策造成生產者同生產資料更進一步的分離,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更趨深刻,從而嚴重阻礙了社會生產力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影響了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歷史現實中,雖然我們看到的宋王朝是“積貧積弱”,但這僅僅是在國家財政和對外關系上而言,其主要原因實際是宋王朝在經濟繁榮基礎上的政治腐敗。宋代人口相當于漢、唐兩倍,賦稅收入“比于漢、唐之盛時一再倍”(葉適:《葉適集·水心別集》卷十一《外稿·財總論二》。),但如此龐大的人力物力資源都被腐敗的宋政府浪費殆盡,使國家財政捉襟見肘,在對外關系上屈膝投降。但是,這并不反映社會經濟本身的停滯或衰敗,相反,宋代社會經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高峰,這種狀況當然與土地關系的變化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研究宋代土地關系對整個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是又一個重大題目,本節只能就其與兩周土地制度有較密切、較直接聯系的部分作簡要討論,以交待清楚從戰國形成的國家直接干預社會土地關系之制度的最后消亡。當然,討論仍然必須從兩周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