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精品免费视频,亚洲区欧美区,久久成人精品视频,成人免费网站观看

返回目錄

第二節 商鞅變法中的土地關系變革

商鞅變法在經濟方面主要是進行社會經濟關系的改革,這點早已為史家所重視,但是,由于拘泥于董仲舒的一段言論: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絕大多數學者認為這場改革就是變土地國有制為土地私有制。董仲舒的這段言論實則是以漢述秦,云夢秦簡和青川秦牘已經推翻了他的說法,并揭示出,商鞅變法之后秦國的土地制度是國家授田制,這種觀點目前已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就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現而言,該制度包含有如下一些具體方面。

1.土地國有。

商鞅變法后土地屬國家所有,在法權上,這是秦國土地制度的基礎。

秦國實行土地國有制有正反兩方面的證據。從正面看,首先,國家授予農民定量土地的制度的實施(詳見后述),證明國家控制著土地,否則無法實行這種制度。其次,如前節對秦《為田律》討論所揭示的那樣,國家通過制定阡、陌、阡道、陌道、封、埒等田界,將土地割裂為以百畝頃為單位的整齊田塊,并且每年定時維修這些田界,這只有在土地國有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如果土地私有,則田塊無法規整劃一,也很難定時統一維修田界。從反面看,首先,商鞅變法以后直至秦亡,提到這一時期存在土地買賣的史料,僅有上引董仲舒言論。筆者以為,董仲舒說商鞅變法后土地“民得買賣”,這是以漢述秦,不足為據(關于董仲舒這段言論,本章第五節將予討論)。查云夢睡虎地秦簡和天水放馬灘秦簡,特別是《日書》,商鞅變法之后秦國公私商業仍然以相當的規模存在著,商品種類形形色色,也包括“臣妾”的買賣,但唯獨沒有土地買賣的痕跡,與此成為對照的是,放馬灘秦簡中有某日“可受田宅”的記載(乙種《日書》315簡,見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文物》1989年第2期。),這說明秦國的土地私有權尚不存在。其次,由云夢秦簡《封診式·封守》可見,土地并未成為私人財產的組成部分。簡文作為查封財產文書的程式范例,記述了對“某里士伍甲”之家的查封情況,甲有房產、蓄臣妾,并非赤貧之家,查封帳目亦細致全面,連“門桑十木”、“牡犬一”都未遺漏,唯獨沒有土地。這也說明,土地歸國家所有。

當然,由于資料仍十分稀缺,上述史料雖然可以說明問題,但還不足以構成充分證據。正由于此,有的學者認為,商鞅變法實行了“允許農民土地私有的任耕制”(楊作龍:《秦商鞅變法后田制問題商榷》,《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1期。),有的學者基于“賜田”即私有土地的觀點,認為“秦在商鞅變法后是土地國有制與土地私有制并存”(施偉青:《也論秦自商鞅變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4期。)。筆者認為這些觀點難以成立,下面試作簡單討論。

如我們在第一章第一節已經討論過的,無論從法的角度、還是從經濟現實的角度來看,私有制或私有權都是一種社會關系,它并非一定的人對于一定的物的關系,而是一定的人通過一定的物與他人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對于一定的土地,一定的個人可以排斥他人的處置而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處置,這種社會關系是土地私有權核心的和基礎性的內容。近現代民法均肯定這一內容,如1804年《拿破侖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903條規定:“物之所有人,在不違反法律或第三人權利之范圍內,得自由處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對物之一切干涉”(轉引自法學教材編輯部《外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231、25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也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所有權諸權能中,處分權最重要,因為處分的結果將使權利主體喪失對具體財產的占有和支配。法律意義上的處分即以買賣、贈予、互易等方式將財產轉移于他人,其中買賣最具代表性。馬克思、恩格斯在論及私有財產時,曾以自己的大禮服為例說:“只有當我還能處理、抵押或出賣它時,只有當它還是買賣的物品時,才是我的私有財產”,當它失去這一特性后就不再成為我的私有財產,“因為它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勞動”(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3頁。)

根據上述觀點分析秦國土地制度,則商鞅變法后實行土地私有制的說法不能成立。至今為止,除董仲舒言論而外,尚無一條史料證實秦自商鞅變法之后,土地占有者可以買賣土地。最具有說服力的是云夢睡虎地秦簡和天水放馬灘秦簡,其中涉及商品交換的記述很多,商品種類林林總總,唯獨不見有關土地買賣的文字,如果說簡書法律部分反映出國家從未從法的角度肯定過土地買賣,那么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用書的《日書》則證實民間尚不存在土地買賣的事實。在一個土地不能而且也并未進行買賣的社會中,真正的土地私有權不可能存在。當然,秦國的農民通過受田都占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并經過勞動從土地上獲得一定的收益,但他們并無權利處分這些土地,不能由此支配他人勞動,從而這里不存在土地私有權。另外,商鞅獎勵耕戰政策等等使一部分人具有較高社會地位,并因而占有較多土地。《史記·商君列傳》曰:“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商君書·境內》曰:“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都反映了這種情況。那么這些土地是否私有土地呢?也不是。它們同樣不能買賣,占有者對之不具有隨意處分的權利,這便喪失了作為私有土地的基本條件。

2.授田予民。

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秦政府普遍實行授田予民的制度,這與戰國諸國相同。對此事實,云夢秦簡已有充分證據,《田律》曰:“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摘抄《魏戶律》曰:“假門逆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予田宇”。《商君書·徠民》談及招誘三晉之民時也說“今利其田宅”,即在一般授田的前提下,予以晉徙民以良田。青川出土《為田律》使用了阡、陌、阡道、陌道、封、埒等一整套田界系統,其所用以維護的,是以百畝為單位的田塊頃,這恰恰就是用以授田的基本單位,因此其維護田界就是維護授田制。另外,“頃”字本身亦可作為旁證。就目前所見,“頃”字用為田塊之稱始于青川秦《為田律》,它有固定形狀和地積,含秦大畝百畝。凡與田土有關之字,多從“田”從“土”,但頃字從“頁”,即從人首之首,顯然,秦以“頃”稱百畝之田是與將該田授予一夫聯系在一起的,故以稱人之字用來稱田。關于授田數額,雖無明確史料,但可推定為一夫授田秦大畝百畝。《為田律》規定將土地分割為以頃為單位的地塊,當與授田數額有關。該木牘背面記曰“□二田”、“□六田”,此處之田即頃,一家可有數頃田地,亦說明按夫授田。上述推斷由文獻也可得到說明,《商君書·徠民》稱以小畝百畝“食作夫”一夫為“先王制土分民之律”,《算地》則曰:“小畝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商鞅主張“不必法古”,亦主張“務盡地力”,故上述均非商鞅田制的規定。小畝百畝相當于秦大畝百畝二分之一弱,小畝五百則為大畝百畝二倍強,其中數為秦大畝百畝,當即標準授田額。

3.嚴密戶籍。

國家授田制度的實施必須以對全國人口的全面了解和嚴密控制為前提,一方面據此授田予民,另一方面又據此征收租賦徭役,因此,商鞅嚴密戶籍的政策及其輔助措施也是商鞅田制的一個社會關系內容。商鞅設立了極為嚴密的戶籍制度,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境內》。)。同時禁止人口隨意遷徙流動,《商君書·墾令》曰:“使民無得擅徙”,“廢逆旅”,云夢秦簡《游士律》規定:“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另外還采取聯保制度以控制人口,“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史記·商君列傳》。)

4.國家剝削及其分割。

國家推行授田制度,以這種方式實現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保證社會生產順利進行,其目的是從受田者那里取得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并在統治階級中進行再分配,因此,租賦徭役制度也是商鞅田制的社會關系內容之一。由于土地國有,受田者繳納的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中包含了后來意義上的地租與國家賦稅兩部分,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頁。)。為敘述方便,我們以國家剝削稱呼這種租稅合一體。商鞅變法后的國家剝削包含租、賦、役三部分。田租有兩種形式,一為定額租,《田律》所述以頃征“芻三石、●二石”即是;一為分成租,《商君書·墾令》所述“訾粟而稅”即是。賦有戶賦,秦簡《法律答問》解釋“匿戶”時明確提到戶賦。是否有口賦,未見確鑿證據。役則依口征發,在一定年齡范圍之內,須服更役、戍卒、衛卒等徭役。

國家剝削這種租稅合一體在統治階級中又進行了二次分配。除王室的消費而外,據《商君書·境內》,還有如下一些分割。官俸:有“千石之令”、“八百之令”等,其薪俸來源很大一部分當屬后來意義上的國家賦稅,但至少有小部分為后來意義上的地租。租賦徭役的賞賜:文中述及戰功賞賜時曰,“稅邑三百家”,“賜邑三百家,賜稅三百家”,賜邑即將有關人戶本應上繳國家的租賦徭役全部賜予私人,賜稅與稅邑同,是把有關人戶本應上繳國家的租賦賜予私人。賞爵益田賜人:文曰,“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對有戰功者,國家一方面增授土地,另一方面又以不同形式賜予其勞動力。《史記·商君列傳》曰:“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商君書·境內》曰:“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隨爵秩升高可以從國家得到一定數量的臣妾。另外還可以不完全占有一定數量的庶子人身,剝削其全部勞動的百分之二十。這些勞動力與土地相結合之后產生的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本來歸國家所有,國家又以賞爵益田賜人的方式賜予私人,因此它在本質上仍是國家剝削的分割,當然,在這種形式的分割中,后來意義上的地租色彩便要濃厚得多了。

5.干預生產。

國家授田制的最終目的在于取得國家剝削,而生產狀況好壞直接決定著國家剝削能否實現,因此,國家對生產的干預成為商鞅田制社會關系的重要內容。商鞅變法推行了一種近乎偏激的重農政策,其中包含了對農業生產的全面干預,大致可分為督促生產、組織生產、保護生產三方面。商鞅主張以強有力的行政獎勵和懲罰來督促農民生產,其變法重要措施之一即“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政府組織生產大致表現在三方面。一是推廣以鐵犁牛耕為基礎的新的耕作方法壟作法(詳見下節討論)。二是主持興修大規模農田水利灌溉工程,如都江堰、鄭國渠的建設。三是給農民借貸籽種、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云夢秦簡《倉律》記曰,縣倉庫專門存放作物籽種,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各種作物的畝用種量(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3頁:“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這可能類如江陵鳳凰山西漢前期墓出土貸谷帳,反映出國家借貸籽種予貧苦農民(參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廄苑律》所見定期評比耕牛并行賞罰的律文,借鐵制農具因破舊而損壞者準予報銷的律文(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頁:“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32頁:“●(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似說明國家假借耕牛、鐵制農具予農民,《封診式·封守》之家產查封帳中不僅無田,亦無耕牛、鐵制農具,可為旁證。商鞅保護農業生產的措施主要有三:一是提高糧價,“食貴則田者利,田者利則事者眾”(《商君書·外內》。);二是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商君書·墾令》。),將糧食買賣全部控制于國家手中;三是相對降低農業租稅,對農業是“征不煩,民不勞”(《商君書·墾令》。),而“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外內》。)

6.田界系統。

商鞅變法建立了前所未有的嚴密田界系統,它表現著授田制下社會成員與國家之間的社會關系,因而也是商鞅田制社會關系內容的組成部分。就西周金文所見,當時田界僅有封、疆(也即埒)兩種。《●人盤》記●付予散的田土,以樹、河、道路等物為基礎標志,然后再立封以為田界。《九年衛鼎》記裘衛得到一塊土地,設立四封以為田界,《五祀衛鼎》記厲付與裘衛的四田土地,四邊設疆以為田界。永盂也提到作為田界之疆(唐蘭:《永盂銘文解釋》,《文物》1972年第1期。)。商鞅變法大大完善了田界系統,除繼續沿用封、埒而外,設立了阡、陌、阡道、陌道等田界標志,又創立了頃這一田塊概念,從而使隨意改換田界極為不易。這樣做,既切實保證了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使私人很難非法占有國家土地,又切實保證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使貪官污吏無法“慢其經界”,貴族豪強無法侵田奪土。

以上,我們就商鞅變法后秦國國家授田制的外觀表現作了討論,那么,這種制度的社會依據究竟是什么呢?或者說,這種以法律和制度形式確定下來的土地所有制形態究竟附屬于、表現了怎樣的生產關系呢?

在這種土地所有制形態之下,社會表現為對立的兩極:國家,農民。將國家和農民聯系起來的,是剩余勞動,農民生產剩余勞動,國家攫取剩余勞動。表面看來,實現這種聯系的基本依據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國家授予直接生產者以適應其生產力水平的充分土地,使之可以實現其必要勞動,相應作為地租,從農民身上獲得剩余勞動,農民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也相應作為地租,向國家上繳剩余勞動。這種剝削關系似乎與近世的土地租佃關系并無不同,剝削關系的實現取決于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制形態成為整個剝削關系得以存在的基礎。如果這樣理解,斯大林的生產關系理論可以充分解釋秦國國家授田制度。然而,仔細考察,事情卻并非如此簡單。

杜佑早就指出,秦自商鞅變法后“舍地而稅人”(《通典·食貨四》。),僅就“稅人”而言,這個看法相當準確,可謂一語中的,國家從農民身上獲取租、賦、役等剩余勞動,基本的或主要的依據是人身,而非耕地。賦、役自不待言,秦以及其后很長時期,依據都是人和戶。由于秦實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的政策,以國家權力強制將大家庭劃分為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個體小家庭,因此,賦、役無論以戶還是以人征收,可以說基本等價,都是以勞動者人身為依據。學者一般認為,秦國賦重于租,而徭役又遠遠重于租賦(參見張金光《秦自商鞅變法后的租賦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因此,國家剝削中主要部分的依據是人頭,即直接來源于勞動者人身。即便就田租而言,表面上按田畝征收,然而在國家授田制度下,每一個成年勞動力都可以通過受田得到足夠其耕種的土地,通常是百畝,而國家征收田租則是依據其受田額,不論其是否耕種,如云夢秦簡《田律》所見:“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頁。)授田依據人戶,田租征收依據授田額,因此其依據仍然是勞動者人身。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攫取農民剩余勞動的經濟關系,主要的是通過國家與農民之間直接的人身控制關系來實現的,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需要以土地等物來作為中介,也就是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權作為實現剝削的依據。因此,在這種經濟關系中,國家極為重視戶口的控制,國家還以各種方式直接干預生產的全過程,包括以行政獎勵與懲罰的手段來督促生產。當然,以被授受的田土作為中介,國家與農民之間也發生了一定的間接經濟關系,因而在這些土地上表現出所有制的性質,其所有權屬于國家而非農民,但是,在國家與農民的整個經濟關系中,土地所有制只是處于從屬的次要的位置,因為國家是主動、積極地授田予農民,目的只是通過這種方式使農民與生產資料土地實現結合,得以進行生產活動,在這個過程中實現必要勞動,從而能夠為國家提供剩余勞動,并非是以這些土地作為要挾性的條件,迫使農民提供剩余勞動。因此,我們在秦國可以看到一些相應的現象。例如,云夢秦律論及“匿田”罪時規定,基層官吏隱匿“民田”,當其已收取田租而未上繳,則為“匿田”罪,若未收取田租,則不論為“匿田”罪(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8頁:“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可見,國家在這里最為關心的并非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之類,而是田租的征收,即農民剩余勞動的獲取。又例如,秦國農民斗爭的主要目的與宋以后截然不同,并非奪取土地,而是逃離國家授予的土地,同時,逃離國家控制,因此逃亡是主要斗爭方式,董仲舒談到秦代社會問題時說“民愁亡聊,亡逃山林”(《漢書·食貨志》。),作為民間日常用書的云夢秦簡《日書》中,專有為逃亡者趨吉避兇而設計的“亡者”、“亡日”兩章,亦說明民間逃亡的盛行。

處在這種經濟關系之中的國家,當然也像現代國家一樣,其重要職能是處理社會公共事務,但另外更加鮮明、著重地表現出了其階級性,在與農民的經濟關系中,它實際上是作為剝削階級的總代表而存在的,它從農民身上攫取的租、賦、役等剩余勞動,以各種形式二次分配于剝削階級各成員,成為剝削階級成員獲取剩余勞動的主要形式。而不像宋代以后那樣,地主在與農民的土地租佃關系中獲取的剝削是其剝削收入的基本來源,國家則更多地以公共事務為其職能,特別是以各種手段調整地主與農民之間尖銳的階級關系,以“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

總括上述,我們可以簡要地說,商鞅變法后的秦國,其生產關系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對于農民的剝削關系,這種剝削關系的基本實現條件是國家對于農民人身的直接控制,而國家授田制度表現出來的土地所有制形態只不過是這種生產關系的從屬內容,它的任務和作用是輔助國家對農民剝削關系的實現。

返回目錄

主站蜘蛛池模板: 河南省| 卫辉市| 肥西县| 新兴县| 乳源| 电白县| 驻马店市| 顺昌县| 新田县| 杭锦旗| 浏阳市| 营口市| 福贡县| 乐山市| 德保县| 张家界市| 旌德县| 英超| 天长市| 嘉义市| 河东区| 宁津县| 聂荣县| 汉源县| 定州市| 开鲁县| 将乐县| 武平县| 航空| 乾安县| 文登市| 涟水县| 桐庐县| 奎屯市| 简阳市| 巴塘县| 手游| 阿拉善左旗| 郴州市| 江陵县| 屏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