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康熙十五年(1676),黃宗羲多次鄭重其事地詮釋“遺民”的內涵。他認為,遺民產生于國破家亡之際,表征著人間正氣、道德人心。遺民有四種類型,即混世者、避世者、逃世者和入世者。在這四種遺民類型中,他格外稱許入世者“為得遺民之正”。他心目中的遺民風范,是雖不出仕,但可用世,這是他獨特的
“遺民心解”。黃宗羲在康熙朝整整生活了34年,他以切身的經歷和體會,為遺民的生存方式做出自身的人生定位,這就是在堅守始終“不仕”的道德前提下,倡導入世弘道的儒者風范。既自覺地遠離朝廷的政治權力,又主動地參與社會的政治活動,這是清初遺民普遍的生存方式,更是他們積極的生活態度。黃宗羲所堅決拒絕的,僅僅是皇朝政權,而不是“當世之務”,由此他得以鮮明地確認具有獨立精神的“民間身份”。同時,黃宗羲出于對天下萬民的高度責任感,在康熙年間積極從事著書和講學的文化實踐活動,從而實現自身作為遺民的文化價值和生存意義。他的著述和講學,旨在經世致用,隱含著保存一代之史、維系禮教傳統的深遠的文化目的,因此具有獨特的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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