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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若以明”釋–––讀《齊物論》雜記一則
 

 

 

 

 

 

 

 

 

 

樓宇烈

這條雜記,雖然只是一個詞、一句話的訓詁和解釋,但是我覺得對理解《莊子·齊物論》的中心思想有較大關系。因此,不揣淺陋,將一得之見寫出來求正。

《齊物論》中“以明”一詞共出現三次: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則莫若以明”。

“是亦一無窮,非亦一無窮,故曰莫若以明”。

“是故滑疑之耀,圣人之所圖(據聞一多說當讀作“鄙”)也。為是不用而寓諸庸,此之謂以明。”

過去學者對這一詞的解釋莫衷一是,簡單歸納一下,可分為四類。

    一、把“以明”解釋為一種“反覆相明”或“反覆相喻”的思想方法。西晉郭象《莊子注》首主此說,以后唐成玄英在《莊子疏》中繼續發揮了這一意思。如郭象說:

“夫有是有非者,儒墨之所是也;無是無非者,儒墨之所非也。今欲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者,乃欲明無是無非也。欲明無是無非,則莫若還以儒墨反覆相明。反覆相明,則所是者非是,而所非者非非矣。非非則無非,非是則無是”。

又說:

“將明無是無非,莫若反覆相喻。反覆相喻,則彼之于我既同于自是又均于相非。均于相非,則天下無是;同于自是,則天下無非。”

二、把“明”解釋為《老子》所謂“知常曰明”(五十五章)或“照之以天”、“照之以本然之明”。這是說,“莫若以明”的意思是要人們拋棄一般世俗人運用智力去分別是非、彼此的那種認識活動,而要從物本來就沒有確定不移的是非、彼此之分的所謂“常”去加以認識。這種認識活動(“明”)與一般世俗的認識活動(“智”)不同,是一種非“智力”的認識活動,所以叫做“照之以天”的“本然之明”。持這一見解的學者較多。如宋呂惠卿說:

“明者,復命知常之謂。今儒墨之是非不離乎智識而未嘗以明,故不足為是非之正。若釋智回光,以明觀之,則物所謂彼是者果無定體。無定體,則無非彼、無非是矣”。又說:“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更相為用而已。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則以明之謂也”。“所以為是不用而寄諸萬物之自功,此之謂以明。”(《莊子義》)

明焦竑說:

     “蓋行乎是非無窮之涂,而其無是無非者自若,非照之以天者不能,所謂莫若以明。”(《焦氏筆乘》)

清宣穎說:

“兩家欲以己之是非正彼之是非而愈生是非,無益也!莫若以道原無隱,言原無隱者,同相忘于本明之地,則一總不用是非,大家俱可省事矣”!(《南華經解》)

清王先謙說:

“莫若以明者,言莫若即以本然之明照之”。“惟本明之照,可以應無窮。此言有彼此而是非生,非以明不能見道”。(《莊子集解》)

三、把“明”解釋為儒墨各自的一偏之見,自以為“明”的“明”。如清王夫之說:

“夫其所以的然爭辯于是非者,自謂明也。斤斤然持而以之,而豈真明也哉!明與知相似,故昧者以知為明。”

因此,王夫之將“以明”解釋為儒墨各以自己的一偏之見當作“已得之明”。他說:

“儒墨皆曰以明也!持其一曲之明,以是其所已知,而非其所未知,道惡乎而不隱邪”?又說:“若彼無窮之化聲,生彼此之是非,則唯持其一曲之明而已矣。一曲之明亦非不明也,故小知大知爭炫其知。”(《莊子解》)

四、把“莫若以明”解釋為“搞不清楚”。任繼愈同志認為,莊子內篇思想以“取消認識作為認識”,“取消回答作為回答”。所以,他訓“莫若以明”之“若”為“乃”,通“能”。他說:“莫若以明”,亦即“莫能以明”,亦即“搞不清楚”(《釋<莊子·齊物論>篇的‘以明’》,《文匯報》196296日)。

上述四種解釋雖然都可講通《齊物論》中那幾段文字,但是以《齊物論》整篇的中心思想來檢查一下,則都顯得不夠確切、妥貼。

《齊物論》認為:“可不可,然不然”,“物無非彼,物無非是”,“無物不然,無物不可”,萬物之間無所謂彼此、是非之分,而“道通為一。”因此,如果斤斤計較于彼此、是非的分別,必將陷于“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無窮無盡的是非之“環”,白白浪費精神、智慮,而一無結果。《齊物論》認為,是非是越分別越混亂,它是永遠辨別不清楚的。他說:“自我觀之,仁義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亂,吾惡能知其辯?”因此,他認為,圣人對這種情況是采取“懷之”的態度,即“存而不論”。照他看來,是非弄清了反而會使“道”遭到損害。所以說:“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虧”。如何解決呢?《齊物論》主張應當不分是非,無是無非,以至根本取消認識活動。他說:

“是以圣人不由(指不由是非之涂),而照之于天”。

“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

“萬物無成與毀,復通為一。唯達者知通為一;為是不用(即不用智慧),而寓諸庸(王先謙釋“庸”為“尋常之理”)。庸也者,用也(宣穎注“無用之用”);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適得而幾矣”!

這就是說,物本來沒有成毀、是非的分別,而是混通為一的,所以不應當用其“明”(智慧)去追求成毀、是非,而應當聽任其“常然之理”(即“照之于天”、“休乎天鈞”“寓諸庸”等等)。《齊物論》且屢次說:“無適焉,因是已”,“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謂之道”,也都表示不應當用“明”(智慧)去尋求物的所以“然”或“不然”。

《齊物論》稱那些斤斤計較于是非、彼此分別的爭論為“榮華之言”、“滑疑之耀”,是為圣人所鄙棄的。他要求人們“忘年忘義,振于無竟,故寓諸無竟”,超脫無窮無盡的是非之“環”,使“彼是莫得其偶”。因此,對一切問題,都回答一個“吾惡乎知之”!取消一切認識,取消一切回答,這就是《齊物論》中所贊許的“至矣,盡矣,不可以加矣”的“至知”境界。

《齊物論》認為,無窮無盡的是非、彼此的爭論,都是由于對本來不必知,也不可知的混一不分而常存的“道”,故意使用智慧去尋求它的分別而引起的。因此,要想停止人們之間的爭論,儒墨之間的是非辯論,擺脫無窮無盡的是非之“環”,最根本的方法是不用思想、智慧,藏其知于“天府”,收斂起智慧的光芒(“葆光”)。他說:“故知止其所不知,至矣!孰知不言之辯,不道之道?若有能知,此之謂天府”。

據上所述,愚意“莫若以明”之“以”字當訓為“已”。“以”、“已”二字在古代互相通用。如《禮記·檀弓下》:“則豈不得以”,鄭玄注:“以,已字。……以與已字本同”。所以孔穎達疏為:“豈不得休已者哉!”又如,《禮記.雜記下》鄭玄注:“日月未竟,而衰已殺”,陸德明《經典釋文》說:“已或作以”。再如《周易》損卦初九爻辭:“已事遄往”,《經典釋文》也說:“本或作以”等等,均為例證。“已”字有“止”、“去”、“棄”等意義。而“莫若以明”或“以明”中之“明”字,當如下文所謂“勞神明為一”中“明”的意思,即指智慧、認識活動而言。因此,“以明”即“已明”,亦即“止明”、“去明”、“棄明”、“不用明”的意思。“莫若以明”就如同說“不如不用智慧(認識活動)”。今試以這一說法來解釋前面所揭出的三段文字,其大意可簡述如下:

    一、儒墨各有它的是非,他們各自肯定他所認為的是,而否定他所認為的非。現在想要判定他們究竟誰是誰非,那是永遠也不可能的,(如下文所謂:“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所以“不如不用智慧(認識活動)。”

二、是與非都是一個無窮無盡的“環”,想要擺脫那無窮無盡的是非之“環”的困境,那“不如不用智慧(認識活動)”。

三、用華麗的言辭來顯耀自己,這是被圣人所鄙棄的,所以不用這些言辭,不作是非之分,而回返到混一不分的“常”(“庸”。按,在《齊物論》看來,世界混一不分原是最平常的道理,所以他稱此為“庸”,即“常”的意思),這就是所謂“不用智慧(認識活動)”。

前面所介紹的對“莫若以明”的四種解釋都存在缺點。如果把“莫若以明”解釋作“反覆相明”,這是把它作為《齊物論》破儒墨是非的一種思想方法,是借儒墨各自是非的不同、互相矛盾,而用以說明是非的不解定。這種解釋雖然也可以間接推論出是非不可分別,得出無是無非,取消是非的結論,但對于《齊物論》的思想實質:取消認識,則沒有揭示出來,過于淺薄。如果對“莫若以明”作“復命曰常”、“知常曰明”、“照之以本然之明”解釋,雖然較接近《齊物論》的主要思想,但是在字義的訓詁上不無欠缺。像王夫之那樣把“以明”解釋為儒墨的一偏之見,也不能完全表達《齊物論》取消是非、取消認識的思想。任繼愈同志雖然看到《齊物論》是以“取消認識作為認識”,但是把“莫若以明”訓釋為“莫能以明”,即“搞不清楚”,也還只能說明《齊物論》中所謂“是非之涂,樊然殽(同‘淆’)亂,吾惡能知其辯”,亦即是非是分不清楚的那一方面。而對《齊物論》要根本取消是非、取消認識也還沒有能予以充分的揭示。

    如果用“不如不用智慧(認識活動)”來訓釋“莫若以明”,那就抓住了《齊物論》的中心思想了。既可說明是非殽(同“淆”)亂不可辯、不必辯,而且對于《齊物論》中一再強調的“照之于天”、“藏之天府”、“葆光”、“懷之”等等取消認識活動的根本思想也就可以豁然貫通了。



原載于《中國哲學》第七輯,三聯書局1982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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