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很不易,傷不起
行業清貧致使人才流失相關法律還需進一步明確
中華古籍浩如煙海,如果不加以整理,恐怕難以為今人所用。然而,對于投入大、收益少的古籍整理工作來說,目前遇到的最大麻煩卻是盜版,一套歷經數年整理出版的古籍圖書,不出兩個月,就會有盜版書出現,或者直接被貼到網上。版權得不到有力保護,使得本就脆弱的古籍整理行業面臨著巨大的威脅和挑戰。
古籍作品盜版嚴重
“古籍整理有標點、校點、箋注、集注、匯注、翻譯、編撰、影印等多種方式,每種形式都凝聚了整理者的智慧和心血,但人們對古籍整理作品的保護意識普遍較弱。”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主任、國家圖書館研究館員李致忠說。
“目前,中華書局幾乎所有的新整理古籍都遭到侵權。”中華書局副總編輯顧青說,中華書局的法律顧問要常年為這類情況去維權。顧青分析,古籍遭遇侵權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社會上對古籍整理的認識和理解有偏差。不少人質疑,古籍整理無非就是加上標點和注釋,這樣簡單的加工就能擁有著作權嗎?還有一種看法是,古籍都是老祖宗留下的財富,絕大多數超過了50年的版權保護期,進入公共領域,就應該全民共享。
“這樣的認識是不對的。打個比方,莎士比亞的作品已經過了版權保護期,但是如果有人把他的作品翻譯出來,那么翻譯者就享有著作權。”顧青說,古籍整理也是一樣的,古籍原本沒有標點,篇章很亂,古籍整理者把它重新編定秩序,加了標點,做了注釋,甚至還進行翻譯,這些都帶有很高的知識含量,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從事這種工作。
目前,數字化環境下的盜版是古籍整理面臨的巨大挑戰,出版社之間的盜版也頻頻出現。“影印涉及不到改編、注釋、翻譯,大家通常認為這不是一種整理和再開發,實際上這種觀念是非常錯誤的。影印是把古籍經過策劃后合理地歸類,通過高精度掃描,近乎于原樣出版,這種整理工作為專家學者提供了最基礎的第一手研究資料。”國家圖書館出版社社長方自今解釋說,如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出版的“稀見方志”系列,就是工作人員在遍查全國方志的基礎上進行影印,很多方志都是孤本。
古籍影印不僅包含了編者的辛勞,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館館藏古籍文獻時,都需要向相關的收藏館支付費用。“我們曾經花過很高的成本,如為影印藏于俄羅斯的一部《紅樓夢》重要版本,我們支付了1.8萬多歐元的底本使用費。但事實上,我們整理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書商馬上就會據此翻版盜印、低價傾銷,導致我們的影印本反而賣不出去。”方自今說。
行業清貧致使人才流失
“古籍整理是一個非常小眾的領域,但其中的侵權行為遠比一首歌、一篇文章遭到侵權后的損害大,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顧青說,目前的盜版情況已經嚴重影響了古籍整理行業的生存延續。
目前,古籍整理行業整體處于低谷,因為古籍整理圖書投入周期長、產出小,而且因為行業清貧,流失了很多人才。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實力增強,國家對古籍整理事業越來越重視,投入的經費越來越多,古籍出版社的收入也逐步得到了提升。讓人始料未及的是,經濟條件剛剛好一點,侵權的問題卻冒了出來。
“現在全國優秀的古籍整理專家,加上學生一起,滿打滿算也就幾百人,這個行業已經很脆弱了。”顧青說。
相關法律還需進一步明確
在原《著作權法》中,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關的第十三條規定:“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使用演繹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方自今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相關條款表示肯定,但他同時表示,希望法律對演繹作品有一個更準確的定義或者司法解釋。“有些出版商把我們出版的古籍整理作品稍作修改,或者去掉特殊標記,就可以做到不一樣。這能不能確定為演繹作品?我認為,是否為演繹作品的準確定義,應該是以出版社是否獲得了古籍收藏單位的合法授權證明為核心要素。”
“此次修改法案有改進,但是還不夠,一些概念的定義較為模糊,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才造成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遭到誤解。”李致忠認為,應在《著作權法》中明確“古籍整理作品”這一概念,以便于對此類糾紛進行歸類和判定。
“著作權法會越來越完善,對此我們抱有信心,但是在具體的實施中,我目前還不敢樂觀。”顧青表示,尤其是在目前網絡環境中存在大量侵權案例的情況下,保護古籍整理版權還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
責任編輯:秦華、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