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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著名家教選介(九):張之洞家書

致雙親書(說明苦衷)

【原文】

  雙親大人膝下,謹稟者(1)。

  十七日發奉一稟,想已收到。茲兒又有請者(2)。兒自知負罪深矣!為謀升斗之祿,拋鄉離井(3),致堂上雙親大人倚閭翹望(4)。兩載以還,從未一睹愛子之面(5)。晨昏莫省,溫涼莫靖。人之育子,為能服勞奉養也。而兒則千里,不能一代其勞。媳婦在家,本可代盡子職,以博堂上歡心,乃又被不孝兒無端踢斃,橫死他鄉(7)。岳家責備,舌敝唇焦。大人又愛護不肖兒,故不忍不肖兒縲紲加身(8),代為撫慰,代為服禮,奔走周章,始未成訟(9)。而呱呱小孩從此又不得不煩大人操心操勞(10)!

  育兒至三十歲,亦可體汔享福矣(11),而不肖兒則反以此貽大人以憂,負罪重重,擢發難數(12)。今又為兒謀續弦高氏(13),大人之愛子,亦可云無所不用其極矣。兒茍稍有人心者,何忍再行逆命(14)。但事實有難言者:為事親撫孩乎,則兒此時身羈豫土,(15)非后歲秋季不能歸。即行訂婚,亦不能娶。是年半之中,仍與無訂婚者無殊(16)。若曰高氏才貌適當,門戶亦對,故不疑失此佳婦乎?在大人老成周密,絕無萬一之誤。且其為兒謀者,必較諸兒自謀者為更佳,(17)此則而絕不敢有所懷疑。然天下多佳婦人,何必止此?若是之意,亦不妨期以來年,俟麟兒服闕后再行訂婚。(18)豈此一年半之歲月,而猶不可待?由前而言,無益于大人;由后而言,無損于彼造(19)。而兒之耿耿私衷,所不能忘情于前妻者,亦得自達。縱死者無知,而于而之愚心,則可稍稍安慰矣。何必強人以難堪,貽人以抱痛!(20)若曰為大人計,則堂上事重,兒女事輕,兒亦無后言(21)。而無奈又有所不能,必待兒后歲秋季任滿后,始可回家。(22)既不能為堂上計,一切仍由大人操勞,子職終虧,又何必多此一舉?而兒中夜以思,所以又不能已于言也。

  大人之愛兒,亦可云至矣盡矣,蔑以加矣(23)!一再寬恕,一再含忍。故兒中心有梗,亦敢恃愛直陳(24)。明知大人或之不許,且斥為荒誕,然在兒終不敢不言以欺大人。萬一大人鑒兒苦衷,特予曲恕(25),則兒亦得托大人之庇蔭,有以對亡妻于地下,是兒所以不憚誅遣,反復言之于大人前也(26)。

  大人邇來玉體諒已恢元,(27)殊深孺慕(28),務乞善為珍攝(29)。天氣漸暑,炎威逼人,兒在外當益小心,飲食更時時注意,絕不敢稍有差池,再貽大人以憂慮也。請釋慈系(30)。

   專此叩稟。跪請金安。男之洞百拜。 四月二十三日。
 
【注釋】

  (1)雙親大人膝下,謹稟者:跪拜在父母的膝下,謹慎地向你們報告。這是舊時家書的規定格式。稟:稟報,告訴。

  (2) 茲兒又有請者:兒子現在又有所請求。茲:這里,現在。

  (3)“兒自知負罪深矣”:這幾句也是自謙、自責之詞。責備自己離開家鄉求謀求自身發展,比在家侍奉父母。

  (4)致堂上雙親大人倚閭翹望:以至讓父母在家鄉思念兒子,天天翹首盼望兒子歸來。閭(ǘ):原指里巷的大門,這里代指家鄉故里。古代二十五家為一閭。

  (5)兩載以還,從未一睹愛子之面:兩年多來,都沒見到兒子一面。

  (7)乃又被不孝兒無端踢斃,橫死他鄉:同治四年(1865) 6月,張之洞在北京翰林院編修任上,與夫人因兒子事發生爭吵,石氏被張之洞用腳踢暴斃。

  (8)故不忍不肖兒縲紲加身:不忍心我這個不孝的兒子因犯罪而被捕。縲紲(lei xie)指捆綁犯人的黑繩索,這里指因誤傷人命而被捕。

  (9)奔走周章,始未成訟:為此棘手之事到處奔走,才說服親家沒有起訴。周章:周折、麻煩。大費周章,指事情復雜,辦起來非常困難。

  (10)而呱呱小孩從此又不得不煩大人操心操勞:張之洞于咸豐四年(1854)娶石氏,咸豐十年(1860) 7月石氏生長子張權,此時五歲。

  (11)體汔享福矣:免于操勞,安享幸福。汔(qì):接近,庶幾。

  (12)擢發難數:拔下全部頭發,難以數清。形容罪行多得數不清。擢(zhuó):拔下。

  (13)續弦:古人常以琴瑟調諧比喻夫妻關系,故稱妻子去世后再娶一位為“續弦”。

  (14)逆命:這里指再次違背父母的意愿。

  (15)身羈豫土:指此時在河南擔任督學。豫:河南的簡稱。

  (16)仍與無訂婚者無殊:和訂婚前單身的狀況沒有什么區別。

  (17)必較諸兒自謀者為更佳:比我自己物色的肯定要好。諸:之于。

  (18)俟麟兒服闕后再行訂婚:等孫子張權為他母親守孝期滿后我再續弦訂婚。 俟(sì):等待;麟兒:長子張權的乳名; 服闕:按儒家禮制,父或母去世,兒子要守孝服喪三年,在官府任職也要辭官回家守孝,稱為服闕守制。

  (19)由后而言,無損于彼造:往后說,對女方也沒有什么壞處。彼造:佛語,出自《菩提道次廣論》:“故彼造者·亦即此之造者”指對方。即父母為張之洞安排續弦的高氏。

  (20)何必強人以難堪,貽人以抱痛:父母大人何必勉強兒子馬上續弦,去做這種難以忍受的事,讓我非常痛苦呢?

  (21)堂上事重,兒女事輕,兒亦無后言:如果說,父母的事是重要的,子女的事與之為輕,那我也就沒有別的話好說了。

  (22)必待兒后歲秋季任滿后,始可回家:必須等我聘期結束,來年秋天才能回家。大概張之洞在翰林編修任上還有一年半時間聘期才結束。

  (23)蔑以加矣:無以復加,已到極至。蔑:沒有。

  (24)敢恃愛直陳:膽敢仗著父母的疼愛將內心話說出來。恃:仗持。

  (25)特予曲恕:特別予以回護和寬恕。曲:回護。

  (26)不憚誅遣,反復言之于大人前也:不怕受到嚴厲責罰,再三將自己的上述想法告訴父母。憚(dàn):害怕,畏懼;誅遣:誅滅和嚴加譴責,這里是謙辭。

  (27)大人邇來玉體諒已恢元:大概張之洞母親前段時間身體不好。邇邇(ěr):近來;恢元:元氣恢復。

  (28)殊深孺慕:孺,孺子、幼童;慕,追思原意是小孩哭悼追思死去的父母,語出《禮記·檀弓下》:“有子與子游立,見孺子慕者”。后來用以指對父母的孝敬、思募和懷念。殊深:更加深深地。

  (29)務乞善為珍攝:請求父母務必要保重自己身體。珍攝:珍惜保重。

  (30)請釋慈系:請母親釋懷,不要牽掛我。
 
【簡評】

  這封家書是張之洞寫給父母,主要表白自己在妻子暴死后不愿立即再娶的原因。與其雖是反映夫妻情深,還不如說是向親人表白因自己暴戾導致橫死的負疚之意和補過之心。張之洞一生四娶:咸豐四年(1854)冬,在貴州興義城與父兄一起參加剿滅農民起義軍戰斗,時年十七歲的張之洞首婚,對方是貴州都勻知府石煦的女兒。石氏溫柔賢淑,她身上不僅有著母親朱氏身上的優良品質,還繼承了朱氏的琴藝。咸豐十年(1860)產下長子張權,張之洞此年23歲。就像張之洞在這封家信中所說的那樣,石氏在家中“代盡子職,以博堂上歡心”,陪伴張之洞走過聞達之前十多年風風雨雨。同治二年(1863) 3月在族兄河南巡撫張之萬幕府任幕僚的張之洞赴京參加會試,被錄取中貢生;5月參加殿試,列一等一名;廷式對策列一甲第三名(探花),授職翰林院編修,時年二十六歲。同治四年(1865) 5月,通過散館考試,列一等第一名,時年二十八歲,此時大概外放在河南任督學。就在一個月后,夫妻間因管教孩子產生齟齬,石氏被張之洞踢倒,鼻內“血流如注”,第二天“凌晨丑時”暴斃(見家信《致雙親書(報告喪偶)》)。

  五年后,同治九年春天,張之洞迎娶湖北按察使(主管一省司法的長官,正三品)唐樹義的女兒唐氏。可惜不長,這段婚姻只有兩年多,同治11年年底,唐氏病故,給張之洞留下了一個一歲半的兒子。光緒二年(1876)八月,三十九歲的張之洞第三次結婚,迎娶的是他的好友、中國甲骨文的開拓者之一王懿榮的妹妹、四川龍安知府王祖源的女兒王氏。早在六年前,張之洞從湖北任職期滿回京,與王懿榮成了好友和鄰居,當時,王氏也隨哥哥住在北京,是張之洞名副其實的“鄰家小妹”。王氏溫文賢淑,知書達理,才華出眾,張之洞就很喜歡這個鄰家小妹,但張之洞剛剛續娶了唐氏,當然不會有非分之想。六年后的光緒二年初,張之洞到四川龍安府主持府考,在王祖源府上見到了四年未見的王氏。他以為王氏早已為人妻為人母,但王家小妹卻是“曾經滄海難為水”,此時仍然待字閨中。在王懿榮的撮合下,兩人八月在成都舉辦了婚禮。王氏精于繪畫?;楹?,夫妻倆一個作詩,一個作畫,也別有情趣。而且王氏也是張之洞事業上的知音,張之洞無論作什么決定,她都力挺。比如,張之洞決定將自己的工資捐出興建書院和購買圖書,她全然支持;當張之洞將那兩萬參費銀裸捐給貧寒學子時,她也沒說出半個不字。但三年后的光緒五年(1879)二月,張之洞第三次經歷了喪妻之痛!和他情投意合的妻子王氏病故,給他留下了女兒張仁準。王氏死后,后半輩子張之洞再也沒有正娶。他雖然娶了李氏、秦氏等作為側室,都沒有扶正。張之洞后娶的兩位都沒有相伴過三年,唯有被他踢死的石氏與他相伴的十一年。時議說這是報應,至少也給張之洞終生留下個陰影。

  從這封家信來看,張之洞對自己的魯莽也是極為愧疚和懊悔的。因為從這封家信來看,父母隨后由又他物色了一位伴侶,要他回家訂婚。但他一再推阻,反復陳情其“耿耿私衷”,“不能忘情于前妻”,對自己的暴戾的負疚,無“以對亡妻于地下”。作為歷史資料,使我們了解這位晚清著名政治家家庭生活和為人性格的另一個方面,對父母的孝順,但更重要的是看到如何在孝順父母的前提下能不改初衷,實現自己不愧對“亡妻于地下”的贖罪感,以及說服父母的表達技巧,做到孝順與衷情兩全。要知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封建社會婚嫁的鐵律?,F在,父母物色好了對象,來信要自己回去完婚。既要盡孝道,不違背這條鐵律,又要不改初衷,不愧對“亡妻于地下”,這確實是難以兩全之事。但張之洞卻做到了,而且事實也是五年后續娶,對方也不是父母物色的高氏。那么,張之洞是如何做到的呢?

  首先,這封家信有個基調,就是負罪感。這種愧疚之心,首先便現在對自己的父母:為自己“謀升斗之祿,拋鄉離井”,兩年來不能伺候父母反讓父母惦念懸望而愧疚;為父母因為自己的暴戾而到處奔走“代為撫慰,代為服禮”,乃使訴訟平息,免得“縲紲加身”而愧疚;也為代為撫養失去母親的年幼孩子日夜操勞而愧疚。最后用“育兒至三十歲,亦可體汔享福矣,而不肖兒則反以此貽大人以憂,負罪重重,擢發難數”來總括自己的罪愆。這樣,就很自然過渡到自己對妻子的負罪感,以及如何贖罪這個家信中的這個問題。

  自己對不起妻子說的并不多,僅用“媳婦在家,本可代盡子職,以博堂上歡心,乃又被不孝兒無端踢斃,橫死他鄉”一句帶過,因為這種做法和結果以及自己、父母和孩子深受其害,父母已親身經歷,無需再引起痛苦回憶,也非自己寫此信的目的所在,所以重點放在心懷愧疚、不愿立即續娶以減輕罪孽這點上。為了能讓父母理解,作者作了三層設問,并逐層設答:“為事親撫孩乎”?這是第一層?;卮鹗牵含F在身在河南,而且要一年后合約期滿才能離開?,F在即使答應這門婚事,也無法去訂婚,更無法去完婚,因此無法讓新媳婦去代替自己“事親撫孩”;“高氏才貌適當,門戶亦對”,現在不定下來,會“失此佳婦”,這是第二層。作者的回答又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天下多佳婦人,何必止此”?第二步是個讓步句式:即使這樣的“佳婦人”,不娶進門實在可惜,也不妨一年半后等我合約期滿回鄉再辦,“豈此一年半之歲月,而猶不可待”其理由除此之外,又加了一條:“俟麟兒服闕后再行訂婚”。孩子為母親守孝三年,這也是天經地義,這是亦為人父母者亦必須遵守的?!盀榇笕擞嫛?,父母年齡大了,應當盡快成家以慰高堂,這是第三層設問。作者的回答是:這個理由很正當,但實現不了,原因是前面已說過:合約未滿,一年半內無法離開河南回鄉完婚,讓新媳婦在高堂事親。“一切仍由大人操勞,子職終虧,又何必多此一舉”?

  這封家信或者說作者高明之處在于,不愿立即續娶的真正原因是心懷愧疚、以不愿立即續娶減輕罪孽,但首先卻采用上述當時排除法,來化解父母或者親族要自己立即訂婚的三個理由。事實證明作者是成功了:五年后作者方續娶,而且是在湖北學政任上自己選擇的同僚湖北按察使的女兒唐氏。張之洞的父母之所以能此信說服,除了上面所說的三個方面理由很充分外,與他的表達方式和內在真情也有很大關系。信的一開頭,就是深深地自我譴責:“兒自知負罪深矣!”。隨后又不斷重復和加深這種負疚感和表達對父母關愛的感激之情,如“而不肖兒則反以此貽大人以憂,負罪重重,擢發難數”;“大人之愛兒,亦可云至矣盡矣,蔑以加矣”。最后又以對父母健康的掛念作結:“大人邇來玉體諒已恢元,殊深孺慕,務乞善為珍攝?!奔词故亲⒁庾约旱娘嬍称鹁樱彩菫榱嗣獾酶改傅膾炷顟倚摹_@種對父母的感激深情自然能化解違背父母安排,不愿立即回家訂婚的不快。另外,在作三層設問設答來排除回鄉訂婚理由時,也是先肯定父母的思慮是為兒著想,安排也比自己考慮的周密,然后再作“但是”之類的轉折,如先說父母為兒覓得的高氏是“才貌適當,門戶亦對”的“佳婦”,肯定“大人老成周密,絕無萬一之誤。且其為兒謀者,必較諸兒自謀者為更佳”,然后再用上述的兩步走作為回答;下面的“明知大人或之不許,且斥為荒誕,然在兒終不敢不言以欺大人”則有改為讓步句式,以表明心跡;“若曰為大人計,則堂上事重,兒女事輕,兒亦無后言”又改為假設句式,然后再證明這個假設是無法實現的。所有這些設問設答句式上的變化,都是為了達到這樣一個目的:對暴死的妻子心懷愧疚、以不愿立即續娶來減輕罪孽??芍^萬變不離其宗。但由于采用這些讓步轉折句式,讓父母感到孩子的內心對自己是尊重的,不接受自己的主張是情勢所系,迫不得已。張之洞能考中第三名狀元,確實是實至名歸!

  最后想說的是,這封家信在如何對待父母,尤其是如何處理父母與己意見不同時卻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之處,但這封信很大程度上是后人編造的,因為其中有多處皆與史實有違:

  根據這封家信中提供的資料,因是寫于張之洞在其族兄時任河南巡撫的張之萬處任幕僚。按信中說的離開雙親已“兩載以還”,還有一年半才能返鄉,大概在張之萬幕府已經有一年半左右,按《張之洞年譜》:同治元年(1862) 4月,張之洞赴京應會試,落榜,入河南團練幫辦毛昶熙幕府。8月,入河南巡撫張之萬幕府,時年二十五歲。根據此信所涉及到的時間及后面的落款,寫此信的時間應是同治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此時張之洞二十七歲。此時張之洞的父母皆早已亡故:張之洞的張锳道光六年(1826)在貴州歷任清平、安化、貴筑、威寧等地知縣,后升任黎平府知府。據《貴州通志》為人“剛介鯁直,不阿上司”。道光二十年(1840)張锳調任興義知府,母親朱氏就于當年去世,張之洞始三歲。咸豐四年(1854)張之洞在興義與父兄一到參加剿滅農民起義軍的戰斗,時年十七歲。第二年秋,父令其北赴京參加禮部試。咸豐六年4月在禮部考試中考取覺羅官學教習,8月 父病死軍中,張之洞時年十九歲。由此看來,時年二十七歲的張之洞不可能寫這封給父母大人的信。即使是寫給母親,也是繼母。

  至于為何要編造這封給父母大人的信件,反復表明心跡,對暴死的妻子心懷愧疚,要以不愿立即續娶來減輕罪孽。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張之洞的后人要為張的這種暴戾行為開脫一點罪責,改變一點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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