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微讀之除“淫風”,出狠招
自古以來,我國人民對“性賄賂”就極端厭惡,主張嚴懲不貸。
早在舜帝時,防止女色的條文就已經出現。皋陶制定刑律時,將性賄賂寫入其中,稱“惡而掠美為昏”。《夏書》曰:“昏(女色行賄者)、墨(女色受賄者)、賊、殺、皋陶之刑也。”
商湯即位,明確禁止“三風十衍(三種惡劣的風氣,滋生了十種罪形。巫風二:舞、歌;淫風四:貨、色、游、畋;亂風四:侮圣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合為十)”。
春秋戰國時,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墨子·非樂上》記載:找女巫亂搞,“君子出絲二衛”。
《唐律》出現了最早的“性賄賂”概念,規定:監臨(主管)官借奴婢,以受所監臨財物論罪。諸監臨主守于所監守內奸者,加奸罪一等。
《清律》劃分了“性賄賂”范疇,以職務犯罪的論處。
古代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以很多投機取巧分子,便給“性賄賂”包裝上“妾”的外衣,借機行賄和討好。
歷代統治者都有約束官員作風的律文,具體到實際操作中,又有不同的規定。
夫人只能有一個
你可以納妾,但必須在“一妻”的范圍之內。
從先秦到清末,都嚴禁“有妻更娶”。男人只能娶一個老婆,否則就是重婚。先秦對重婚處罰極嚴,規定:夫有二妻則誅。(《法經·雜法》)
唐代明令禁止重婚,規定: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唐律疏議·戶婚律》)
到了清代,處罰已相對較輕,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大清律·戶律·婚姻》)
另外,律文嚴禁“妻妾失秩”,妾是沒有資格轉正的。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規定。
春秋時期,按《谷梁傳》的記載:“毋為妾為妻。”
到了唐宋時期,奴婢出身的女子,不能娶為正妻,否則判兩年有期徒刑。如果將妾或客女(地位稍高于奴婢的部曲之女)扶正,則判一年半。
明清改為杖責,“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大清律·戶律·婚姻》)
納妾要三思
雖然古代官員可以納妾,但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各方面都要嚴格把控。
根據《禮記·內則》記載,大夫可納兩妾。漢代的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蔡邕《獨斷》)
到了西晉,王侯、官品一至九,置妾各有數。諸王置妾八人,郡公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晉令》)
明代規定的更詳細,世子郡王一級,滕妾最多不超過四人。而且,25歲以上,沒有兒子的可納妾兩人。假如所納妾室生了兒子,不可再納。長子及各將軍最多三人,各中尉兩人。(《大明律·戶律》)
所納之人也有講究,得門當戶對,禁止納“樂人”(女藝人)為妾。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
另外,逃亡、自己下轄州縣內的民女,都不能納娶。
包養是重罪
古代也有包養之說,稱為“置別宅婦”。
唐代嚴禁官員包養,一旦被發現,輕者處分,重者丟官。
唐玄宗分別在開元三年和五年,連發兩道詔令,禁止官員置別宅婦。五品以上官員家外有家,一旦發現,被貶“遠惡處”。(《唐會要》卷四十一)
嫖妓要慎重
古代的青樓隨處可見,但官員不能隨便出入。
宋仁宗規定,提刑官(負責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禁止所有監察官員嫖娼。
王安石為丞相時,查處了不少嫖娼的官員。當時京官王洙,因在賽神會時與歌妓混坐,便被彈劾,貶為濠州知州。
還有一些官員因嫖娼被曝光,名聲掃地,不得不請辭。
宋仁宗時,錢塘縣令韓汝玉夜宿妓院,其部下故意等在妓院門前看笑話。韓汝玉非常生氣,痛打了部下一百大板。因羞愧難當,韓汝玉向杭州知府范仲淹請辭,稱“韓某無狀不檢為吏所侮,無以范民,請一解令歸”。
法律是一個公正的武器,容不得權威踐踏。為政,要造福百姓,不是用來嘩眾取寵的。為官一任,要一身正氣,政治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