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集解》訂補(《魯語》部分)
【內容摘要】徐元誥《國語集解》,網羅各家之說,于讀《國語》者甚為便利,可稱當前《國語》校注本之最佳者。然其中亦有可商榷、補充之處。今就可商榷、補充之處,成札記數條,以就教于方家。
【關鍵詞】徐元誥;《國語集解》;訂補
【作者簡介】戎輝兵(1974—),南京師范大學泰州學院副教授,分別于2004年、2007年在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中國古典文獻學專業獲得碩士、博士學位,主要從事先秦兩漢文獻及出土文獻整理研究。
《國語》成書以來,東漢鄭眾、賈逵,魏晉王肅、唐固、虞翻、韋昭、孔晁等為之作注。唐宋以來,各家之注多亡佚,惟韋昭《國語解》存于世。北宋時,宋庠(字公序)曾整理《國語》及韋解,并作《國語補音》三卷,成為主要傳世之本(公序本);又有仁宗明道年間所刊之本(明道本),清黃丕烈重刊之,并作校勘札記一卷。自清中期以后,明道本與公序本同為《國語》通行之本。清代學者校注《國語》者主要有:汪遠孫《國語校注本三種》(《三君注輯存》、《國語發正》、《國語考異》)、董增齡《國語正義》、劉臺拱《國語補校》、汪中《國語校文》、陳瑑《國語翼解》,又王引之《經義述聞》、俞樾《群經平議》、于鬯《香草校書》亦有重要校釋成果。清末民國間吳曾祺之《國語韋解補正》,采摭各家之說較多。徐元誥《國語集解》,[1]行世最晚,而能網羅各家之說,詳于其前各書,于讀《國語》者甚為便利,可稱當前《國語》校注本之最佳者。然其中亦有可商榷、補充之處。今就可商榷、補充之處,成札記數條,以就教于方家。時賢有論及且得其義者,茲不贅述。
《魯語》上
夫齊棄太公之法而觀民于社,君為是舉,而往觀之,非故業也,何以訓民?土發而社,助時也;收攟而烝,納要也。今齊社而旅往觀,非先王之訓也。(《國語·魯語上》,頁一四五~一四六)
“今齊社而往旅往觀”,韋解:“旅,眾也。”《集解》:“各本作:‘今齊社而往觀旅。’俞樾曰:‘當作“今齊社而旅往觀”。《說文· 部》:“ ,古文旅,古文以為魯衛之魯。”然則齊社而旅往觀,即齊社而魯往也。上文曰:“夫齊棄太公之法而觀民于社,君為是舉而往觀之。”彼文“君”字即此文“魯”字,異名而同實。若“往觀”上無“魯”字,則于文義為不備。且不曰“觀社”而曰“觀旅”,于義又為不通,蓋由淺人不知“旅往觀”即“魯往觀”,因誤倒其文耳。’元誥按:俞說得之,今據以乙正。”
今按:韋解疑不確,俞說似可商。“今齊社而旅往觀”,疑當從各本作“今齊社而往觀旅”,且“旅”字當讀如字。上文:“莊公如齊觀社。”韋解:“莊公二十三年,齊因祀社,搜軍實以示客,公往觀之也。”《左傳·襄公二十四年》亦有:“齊社,搜軍實,使客觀之。”“今齊社而往觀旅”之“旅”,疑訓“師旅、軍旅”。《廣韻·語韻》:“旅,師旅也。”《詩·大雅·皇矣》:“王赫斯怒,爰整其旅。”毛傳:“旅,師。”《史記·天官書》:“小三星隅置,曰觜觿,主葆旅事。”司馬貞《索隱》引姚氏曰:“旅,猶軍旅也。”“往觀旅”之主語承上文“君為是舉而往觀之”而省,于文義不為不備;因齊搜軍實,故云“往觀旅”,于義又不為不通。
天災流行,戾于弊邑,饑饉薦降,民羸幾卒,大懼乏周公、太公之命祀,職貢業事之不共而獲戾。(《國語·魯語上》,頁一四九)
“戾于弊邑”,韋解:“戾,至也。”《集解》引陳瑑曰:“戾,當以罪戾為義。下‘獲戾’,解曰:‘戾,罪也。’”
今按:韋解不誤,《集解》引陳瑑說非是。“戾”訓“至”,是其常義。《爾雅·釋詁上》:“戾,至也。”《玉篇》、《廣韻》、《集韻》同。《國語·周語下》:“古者天災降戾,于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振救民。”韋解:“戾,至也。”“戾于弊邑”之“戾”,前承上文“天災流行”之“行”,后應下文“饑饉薦降”之“降”,實與“職貢業事之不共而獲戾”之“戾”無涉。故韋解:“戾,至也。”
反,既復命,為之請曰:“地之多也,重館人之力也。臣聞之曰:‘善有章,雖賤賞也;惡有釁,雖貴罰也。’今一言而辟境,其章大矣。請賞之。”(《國語·魯語上》,頁一五四)
“善有章,雖賤賞也;惡有釁,雖貴罰也”,韋解:“章,明也。釁,兆也。”
今按:韋解未審文例,未為確詁。“章”,此處當訓“功”。《左傳·宣公十二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者也。故使子孫無忘其章。”杜預集解:“著之篇章,使子孫不忘。”亦非。王引之《經義述聞·左傳中》:“家大人曰:凡功之顯著者謂之章。”[2]下文:“今一言而辟境,其章大矣。” “章”訓“功”,甚明。《國語·晉語》:“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以德紀民,其章大矣。不可廢也。”韋解:“章,著也。”亦未確。“章”亦訓“功”。是其比。“釁”,此處當訓“罪”、“過”。《玉篇·爨部》:“釁,罪也。”《廣韻·震韻》、《集韻·稕韻》同。《左傳·宣公十二年》:“會聞用師,觀釁而動。”杜預集解:“釁,罪也。”《左傳·昭公元年》:“吳、濮有釁,楚之執事,豈其顧盟?”杜預集解:“釁,過也。”是其證。“善有章,雖賤賞也;惡有釁,雖貴罰也。”對文甚工。“善”、“惡”,“章”、“釁”、“賤”、“貴”,“賞”、“罰”,一一相對。故“章”訓“功”,“釁”訓“罪”、“過”。
帝嚳能序三辰以固民,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鯀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鯀之功,契為司徒而民輯,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以武烈,去民之穢。(《國語·魯語上》,頁一五六~一五九)
“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韋解:“單,盡也。均,平也。”《集解》引汪遠孫曰:“單,當讀為禪,謂遜位于舜也。均刑法,謂誅四兇也。《周禮·大司樂》注:‘堯能禪,(據宋本《釋文》)均刑法以儀民。’正用此文。”《集解》元誥按:“單,疑當讀為殫,古字通用。殫,盡也。單均刑法以儀民,謂盡力平法以為民準,如誅四兇是也。”
今按:韋解、汪說、元誥按疑皆失之。《國語·鄭語》有:“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孫未嘗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聽協風,以成物樂生者也。夏禹能單平水土,以品處庶類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棄能播殖百榖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其后皆為王公侯伯。”“夏禹能單平水土”,韋解:“單,盡也。”《集解》:“元誥按:單與殫通。《禮記·祭義》篇:‘歲既單矣。’《釋文》:‘單同殫。’是其證。《說文》:‘殫,極盡也。’段《注》:‘窮極而盡之也。’”韋解、《集解》疑亦皆失之。《禮記·祭法》作:“帝嚳能序星辰以著眾,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舜勤眾事而野死,鯀鄣鴻水而殛死,禹能修鯀之功,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修之,契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寛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葘。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鄭箋:“賞,賞善。謂禪舜、封禹稷等也。”《論衡·祭義》亦作:“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王引之《經義述聞·禮記下》:“案此篇自‘圣王之制祭祀’以下,皆《魯語》文也。彼文云:‘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單,盡也。均,平也。儀,善也。皆韋注。謂堯能盡平刑法以善其民也。此作‘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者,‘賞’,當為‘亶’,字之誤也。‘亶’與‘單’通。‘終’與‘眾’通。眾,亦民也。即《魯語》之‘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也。《鄭語》曰:‘夏禹能單平水土,以品處庶類。’韋注:‘單,盡也。’文義與此相似。”[3]謂“賞”為“亶”之誤,亶、單上古皆端母元部,‘亶’與‘單’通,甚是。然其亦從韋解:“單,盡也。”則有疑焉。“亶”疑讀為“坦”,二字皆從“旦”得聲,義當可通。賈誼《新書·君道》:“書曰:‘大道亶亶,其去身不遠。’”“亶”通“坦”甚明。《廣韻·旱韻》:“坦,平也。”“坦”訓“平”,是其常義,茲不贅述。“單平”與下文之“和合”、“播殖”皆二字平列,同義連文。“單”當與“平”義同、義近。《玉篇·吅部》:“單,一也。”“一”亦可訓“平、均”。《呂氏春秋·審分覽·執一》:“王者執一,而為萬物正。”高誘注:“一者,平。”“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之“單均”,亦平列同義,“單”亦當訓“平、均”。是其比。《國語·魯語上》:“若布德于民而均平(明道本作“平均”)其政事。”《國語·楚語下》:“楚國之能平均以復先王之業者,夫子也。”其中“均平”、“平均”連文,與“單均”、“單平”殆無異義,亦是“單”訓“均、平”之證。
今海鳥至,己不知而祀之,以為國典,難以為仁且智矣。夫仁者講功,而智者處物。無功而祀之,非仁也;不知而不能問,非智也。(《國語·魯語上》,頁一六一)
“夫仁者講功,而智者處物”,韋解:“處,名也。”
今按:韋解疑未確。“夫仁者講功,而智者處物”對文,“講”、“處”之義相類。韋解:“講,論也。”《說文》:“論,議也。”“講”之義即“謀、議”。見《廣韻·講韻》。故此“處”疑當訓“審、辨”。《淮南子·兵略訓》:“是故處于堂上之陰,而知日月之次序。”《呂氏春秋·慎大覽·察今》作:“故審堂下之陰,而知日月之行,陰陽之變。”可見“處”、“審”義同。《國語·魯語下》:“今我寡也,爾又在下位,朝夕處事,猶恐忘先人之業,況有怠惰,其何以避辟?”韋解:“處事,處身于作事也。”《集解》引汪遠孫《發正》曰:“處,讀如‘智者處物’之‘處’。處事,辨事也。”《經義述聞·通說上·處》:“引之謹案:處之為居、為止,常訓也。而又為審度、為辨察,書傳具有其義。《大戴禮·文王官人》篇:‘以其聲,處其氣。’又曰:‘聽其聲,處其氣。’謂審其氣也。《呂氏春秋·有始覽》:‘察其情,虞其形。’謂審其形也。《淮南·兵略》篇:‘相地形,處次舍。’謂審度次舍也。《周語》:‘目以處義。’謂相度事宜也。《魯語》:‘夫仁者講功,而智者處物。’謂辨物也。韋注:‘處,名也。’于義未確。《淮南·主術》篇:‘問瞽師曰:“白素何如?”曰:“縞然。”曰:“黑何若?”曰:“黮然。”援白黑而示之,則不處焉。’謂不辨也。《史記·龜策傳》:‘觀斗所指,定日處鄉。’謂辨方也。”[4]俞樾《羣經平議·春秋左傳一》“德以處事”條、《諸子平議·淮南內篇三》“是故處堂上之陰”條說亦如之,不煩引。
夫莒太子殺其君而竊其寶來,不識窮固又求自邇,為我流之于夷。今日必通,無逆命矣。(《國語·魯語上》,頁一六七)
“不識窮固又求自邇”,韋解:“固,廢也。”
今按:韋解失之。“窮”“固”連文,義類。“窮”,殆“不賢”之謂也。《逸周書·常訓》:“上賢而不窮。”“窮”、“賢”對文,義反,“窮”即“不賢”。《荀子·修身》:“老老而壯者歸焉,不窮窮而通者積焉。”楊倞注:“窮者則寛而容之,不迫蹙以苛政,謂惠恤鰥寡窮匱也。”俞樾《諸子平議·荀子一》:“樾謹按:楊注以‘不窮窮’謂‘惠恤鰥寡’,非也。‘窮’‘通’以‘賢’‘不肖’言,孔晁注《周書·長訓》篇曰:‘窮謂不肖之人。’是也。‘不窮窮’者,不強人以所不知不能。《中庸》所謂‘矜不能’也。若以‘窮’為‘鰥寡’,則‘通者’豈不鰥寡之謂乎?《非十二子》篇曰:‘聰明圣知,不以窮人。’即可說此文‘不窮窮’之義。”[5]“固”,當訓“鄙陋、蔽塞”。亦不賢明之謂。《廣雅·釋言》:“固,陋也。”《論語·述而》:“子曰:‘奢則不遜,儉則固。與其不遜也,寧固。”何晏集解引孔安國曰:“固,陋也。”《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書不能悉意,略陳固陋。”李周翰注:“固,猶鄙也。”《書·多士》:“惟天不畀,允罔固亂。”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固者,蔽也。”皆是其證。《國語·鄭語》:“今王棄髙明昭顯,而好讒慝暗昧;惡角犀豐盈,而近頑童窮固。”韋解:“角犀,謂顏角有伏犀。豐盈,謂頰輔豐滿,皆賢明之相也。頑童,童昏,固,陋也。謂皆暗昧窮陋不識徳義者。”此處韋解不誤,是其比。
吾聞之,不厚其棟,不能任重。重莫如國,棟莫如德。夫苦成叔家欲任兩國而無大德,其不存也,亡無日矣。(《國語·魯語上》,頁一七一)
“亡無日矣”,《集解》元誥按:“亡即‘無’字。此謂其不存也亡日矣。”
今按:《集解》元誥按失之。“亡無日矣”,古書習見。義殆“其亡也無日矣”。《國語·晉語一》:“諸夏從戎,非敗而何?從政者不可以不戒。亡無日矣!”又《晉語五》:“爾童子,而三掩人于朝。吾不在晉國,亡無日矣!”《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墮軍實而長寇讎,亡無日矣。”《韓詩外傳》卷二:“君王聽臣言,大命去矣!亡無日矣!”皆是其比。
《魯語》下
子以君命鎮撫弊邑,不腆先君之禮,以辱從者,不腆之樂以節之。吾子舍其大而加其禮于細,敢問何禮也?(《國語·魯語下》,頁一七八)
“子以君命鎮撫弊邑”,韋解:“鎮,重也。撫,安也。”
今按:韋解“撫,安也”得之,“鎮,重也”,則失其義矣。“鎮”、“撫”平列同義。《廣雅·釋言》:“鎮,撫也。”《國語》“鎮撫”同義連文者伙矣。《周語中》:“叔父若能光裕大德,更姓改物,以創制天下,自顯庸也,而縮取備物以鎮撫百姓,余一人其流辟旅于裔土,何辭之有與?”《魯語上》:“其何以鎮撫諸侯?”《晉語二》:“君若惠顧社稷,不忘先君之好,辱收其逋遷裔胄而建立之,以主其祭祀,且鎮撫其國家及其民人。”《晉語三》:“若狄公子,吾是之依兮。鎮撫國家,為王妃兮。”《晉語四》:“若復而修其德,鎮撫其民,必獲諸侯,以討無禮。”《晉語五》:“國有大役,不鎮撫民而備鍾鼓,何也?”《晉語七》:“君鎮撫羣臣,而大庇陰之。”皆是其例。此處“鎮”、“撫”皆當訓“安”。《廣雅·釋詁一》:“鎮、撫,安也。”《玉篇·金部》亦曰:“鎮,安也。”《國語·晉語七》:“柔惠小物,而鎮定大事。”韋解:“鎮,安也。”《漢書·高帝紀上》:“漢王如陜,鎮撫關外父老。”顏師古注:“鎮,安也。撫,慰也。”是皆“鎮”訓“安”之證。
虢之會,諸侯之大夫尋盟未退。季武子伐莒取鄆,莒人告于會,楚人將以叔孫穆子為戮。晉樂王鮒求貨于穆子,曰:“吾為子請于楚。”穆子不予。梁其脛謂穆子曰:“有貨,以衛身也。出貨而可以免,子何愛焉?”(《國語·魯語下》,頁一八七~一八八)
“有貨,以衛身也”,韋解:“衛,營也。”《集解》引吳曾祺說曰:“衛,藩也。《內傳》作:‘貨以藩身’,不訓‘營’。”
今按:韋解:“衛,營也。”不誤。吳曾祺說殆知一十,而不知二五。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二七、四六、六七并引《蒼頡篇》曰:“營,衛也。”《墨子·天志中》:“欲人之有力相營,有道相敎,有財相分也。”孫詒讓《墨子閑詁》引鍾會《老子》注云:“經護為營。”《論衡·書虛》篇:“子胥之生,不能從生人營衛其身,自令身死。”又《死偽》篇:“人君之威固嚴(一本作壓),人臣營衛,卒使固多眾。”又《書解》篇:“鄒陽舉疏,免罪于梁;徐樂上書,身拜郎中,材能以其文為功于人,何嫌不能營衛其身?”“營衛”連文者伙甚,平列同義,皆是其證。
天子及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內朝;自卿以下,合官職于外朝,合家事于內朝;寑門之內,婦人治其業焉。上下同之。夫外朝,子將業君之官職焉;內朝,子將庀季氏之政焉,皆非吾所敢言也。(《國語·魯語下》,頁一九三)
“天子及諸侯合民事于外朝”,韋解:“言與百官考合民事于外朝也。”
今按:《國語·周語下》:“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又《周語下》:“三曰姑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韋解并曰:“考,合也。”此處韋解以“考合”訓“合”,“合”訓未詳。上文:“自卿以下,合官職于外朝,合家事于內朝。”其下:“寑門之內,婦人治其業焉。”下文又有:“夫外朝,子將業君之官職焉;內朝,子將庀季氏之政焉。”韋解:“庀,治也。”則“合”殆與“治”、“業”、“庀”義類。《周禮·春官·大史》:“戒及宿之日,與羣執事讀禮書而協事。”鄭玄注:“協,合也。合,謂習録所當共之事也。”此處“合”義當如鄭注所云。
昔圣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處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國語·魯語下》,頁一九四)
“昔圣王之處民也”,韋解無說。《集解》元誥按:“處,猶處理也。”
今按:《集解》元誥按未得確詁。此“處”殆訓“安”。《禮記·檀弓》:“(顏淵)謂子路曰:‘何以處我?’”鄭玄注:“處,猶安也。”《漢書·張湯傳》:“上自安置其里,居冢西鬬雞翁舍南。”顏師古注:“處,安也。”《國語·魯語上》:“帝嚳能序三辰以固民,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韋解:“固,安也。”“處民”、“固民”義皆“安民”。《左傳·宣公二十八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者也。”《左傳·成公十四年》:“安民而宥宗卿,不亦可乎?”是其類。“擇瘠土而處之”之“處”訓“安”義甚顯,不贅述。
是故天子大采朝日,與三公、九卿祖識地德;日中考政,與百官之政事、師尹、維旅、牧、相宣序民事;少采夕月,與大史、司載糾虔天刑;日入監九御,使潔奉禘、郊之粢盛,而后即安。諸侯朝修天子之業命,晝考其國職,夕省其典刑,夜儆百工,使無慆淫,而后即安。卿大夫朝考其職,晝講其庶政,夕序其業,夜庀其家事,而后即安。士朝而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討過無憾,而后即安。自庶人以下,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國語·魯語下》,頁一九四~一九七)
“與百官之政事、師尹、維旅、牧、相宣序民事”,韋解:“宣,徧也。序,次也。”《集解》無說。
今按:韋解:“宣,徧也。序,次也。”未審文例,疑皆失之。上文:“與三公、九卿祖識地德。”“祖識”同義連文。故韋解:“祖,習也。識,知也。”下文:“與大史、司載糾虔天刑。”“糾虔”亦連文例,韋解:“糾,恭也。虔,敬也。”“宣序”二字亦當平列同義。“宣”,此處疑訓“通、順”。《廣韻·仙韻》:“宣,通也。”《呂氏春秋·仲夏紀·古樂》:“昔陶唐氏之始,陰多滯伏而湛積,水道壅塞,不行其原(一作陽道壅塞不行其次),民氣欝閼而滯著,筋骨瑟縮不達,故作為舞以倡導之。”高誘注:“宣,通。”《詩·大雅·公劉》:“既庶既繁,既順乃宣。”“宣”、“順”義同,甚明。“序”,亦訓“順”。王引之《經義述聞·國語上》:“‘周旋序順’者,序,亦順也。《爾雅》曰:‘順,敘也。’《大戴禮·保傅》篇曰:‘言語不序。’《周語上》篇曰:‘時序其德。’《楚語》曰:‘奔走承序。’序,皆謂順也。”[6]王念孫《讀書雜志·墨子第二·非攻下》、王引之《經義述聞·書》亦有論“序(敘)”訓“順”者,不煩引。“宣序民事”,義即“順民事”。
“夜而討過無憾”,《集解》:“各本‘討’作‘計’,汪遠孫曰:‘《列女傳》“計”作“討”,(案‘討’)是也,讀如討軍實之討。’王引之曰:‘(“夜而計過”,《列女傳》作“夜而討過”。)討者,除也,見隱四年《公羊傳》注。除去其過然后無憾,于義為長。’元誥按:討過,謂搜求己過也。今據改。”張以仁《國語斠證·魯語下》:“以仁案:計謂慮也。思慮也。《吳語》:‘以能遂疑計惡。’韋注:‘計,慮也。’夜而計過,謂夜而思慮過失也。亦即自省之意。《述聞》訓為除過,然過可改面(“面”疑“而”之訛,蓋手民誤植)不能除,且除過何待乎夜?夜亦非除過之時也。《考異》訓為探討,其義與思慮近。則不煩改字也。《列女傳》之‘討’,蓋‘計’之誤。前文《襄公如楚》篇‘二三子其計乎’,世界本誤‘計’為‘討’,是其例也。宋鄒浩有‘計過齋’(見《宋史》三四五),蓋用此典。”[7]今按:諸說皆有可商之處。《左傳·宣公十二年》:“在軍,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說文》:“討,治也。”《左傳·隱公五年》:“以數軍實,昭文章,明貴賤,辨等列,順少長,習威儀也。”《左傳·襄公二十四年》:“齊社,搜軍實,使客觀之。”杜預《集解》:“祭社,因閱數軍器。”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引《周禮疏》云:“搜,數。軍實,兵甲器械。”《國語·楚語上》:“故先王之為臺榭也,榭不過講軍實,臺不過望氛祥。”“講軍實”之“講”當訓“校、論校”。“討軍實”義即“講軍實”“搜軍實”、“數軍實”也。此處“討”疑亦訓“數”。《說文》:“計,會也,筭也。”則“討”與“計”義有相通之處。“計”由“會也,筭也”引申可得“度、慮、謀”義。《國語·吳語》:“昔吾先王世有輔弼之臣,以能遂疑計惡,以不陷于大難。”韋解:“計,慮也。”《廣雅·釋詁四》:“計,謀也。”《戰國策·東周策》:“周之君臣,內自盡計。”鮑彪注:“計,猶謀。”“討”有“整理、尋究”義。《論語·憲問》:“世叔討論之。”劉寶楠正義引鄭玄注云:“討論,整理。”朱熹集注:“討,尋究也。”汪云:“‘計’作‘討’,案:‘討’是也。”不必。張以仁《國語斠證·魯語下》辨王引之說云:“《述聞》訓為除過,然過可改面(“面”疑“而”之訛,蓋手民誤植。)不能除,且除過何待乎夜?夜亦非除過之時也。”當是。又云:“《列女傳》之‘討’,蓋‘計’之誤。”則不必。《集解》元誥按:“討過,謂搜求己過也。今據改。”于義近得之,改“計”為“討”則不必。《國語》作“計”,《列女傳》作“討”,義皆可通,當各有所本,皆可訓“謀、慮”,亦即自省之意。不必據彼改此、據此改彼。故此處當從明道、公序各本作“計”為妥。
注釋:
[1]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修訂本),中華書局2002年版。
[2] 王引之《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26頁。
[3] 同上,第379頁。
[4] 同上,第743頁。
[5] 俞樾《諸子平議》,上海書店,1988年,第229頁。
[6] 同[2],第482頁。
[7]張以仁《國語斠證》,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第164頁。
本文原刊于《古典文獻研究集刊》第3輯,200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