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治區”宜改名“自治省”
內容提要:本文從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歷史發展狀況、世界主要國家民族自治政區名稱的借鑒兩方面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國少數民族省級自治政區“自治區”名稱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因素,論證了改名的必要性,建議在條件成熟時應將我國現有的五個“自治區”全部改成“自治省”。
關鍵詞:自治區;自治省;中國
我們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除漢族外,全國還有55個少數民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實行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的政策,根據我國歷史情況和民族關系,以及民族分布情況,制定了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劃定自治區域、建立自治機關、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重要政治制度。它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進程中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把馬克思主義關于民族問題的基本原理和中國民族關系發展的具體特點相結合的產物。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總結建國30多年的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于1984年5月31日專門制定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成為保障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勝利實施的基本法律。由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執行,發揮了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了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對鞏固國家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安義現代化建設都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一、“自治區”的歷程
1949年9月29日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十一條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
1952年8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建立各級民族自治區的條件,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行政區名稱的劃定等作出專門的規定,例如:第四條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依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條件,并參考歷史情況,得分別建立下列各種自治區:
1.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而建立的自治區。
2.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并包括個別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自治區。包括在此種自治區內人口很少的各個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均應實行區域自治。
3.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自治區。
又,第七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即相當于鄉(村)、區、縣、專區、或專區以上的行政地區,依其入口多少及區域大小等條件區分之。再,第九條規定:關于各民族自治區區域界線的劃定和調整,行政地位和名稱的確定,均由有關的直接上級人民政府與各有關的民族代表協商擬定,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核準;相當于縣以上行政地位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
因而,最初的少數民族”自治區”有相當于鄉、區、縣、專區和省五級,當時統稱為“自治區”。具體而言,當時省級的民族自治區有內蒙古自治區,專區級的自治區有四川省藏族自治區、西康省藏族自治區、寧夏省蒙古自治區(后劃屬甘肅省)、伊克昭盟蒙古族自治區、烏蘭察布盟蒙古族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區、玉樹藏族自治區、果洛藏族自治區、甘南藏族自治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區、延邊朝鮮族自治區、紅河哈尼族自治區、河東回族自治區、西海固回族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區、怒江傈僳族自治區、桂西僮(壯)族自治區、涼山彝族自治區、海西蒙藏哈薩克族自治區、海南藏族自治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黃南藏族自治區、焉耆回族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族自治區、湘西苗族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區、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區等。縣級的自治區有三江縣侗族自治區、大苗山苗族自治區、大瑤山瑤族自治區、廣通回族自治區、天祝藏族自治區、木壘哈薩克族自治區、互助縣土族自治區、東鄉族自治區、江城縣哈尼族彝族自治區、阿拉善旗自治區、卓尼自治區、羅甸縣布依族自治區、翁牛特蒙族自治區、彌勒縣彝族自治區、肅南裕固族自治區、塔什庫爾干塔吉克族自治區、循化撒拉族自治區、察布查爾錫伯族自治區、額濟納旗自治區、瀾滄拉祜族自治區、福貢縣傈僳族自治區、惠水縣布依族苗族聯合自治區、龍勝各族聯合自治區、隆林各族自治區等。在建立相當于縣或縣以上的民族自治區的同時,也建立了106個相當于縣轄區的民族自治區和許多相當于鄉的民族自治區,如吉林省的莫莫格蒙古族自治區(今為鎮賚縣莫莫格蒙古族鄉)等。
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兵和國憲法》明確了民族自治地方只分為自治區(省級)、自治州(專區級)、自治縣(縣級)三級,在相當于鄉的民族聚居地方建立民族鄉。據此,國務院于1955年發布了《關于建立民族鄉若干問題的指示》、《關于更改相當于區的民族自治區的指示》和《關于改變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的指示》,對憲法頒布前建立的相當于區、鄉級的民族自治區分別改建為自治縣或民族鄉;將建立了民族民主聯合政府的專區、縣、區、鄉分別不同情況改建為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或改為一般的專區、縣、區、鄉。
自此以后的四十多年來,一直貫徹執行著這一基本制度,所以專區(地區)級、縣級、縣級以下區級、鄉級的“自治區”均被改名,目前只有省一級的“自治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條也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目前全國省級的“自治區”有五個,依其建立年代先后順序為:
內蒙古自治區,建于1947年5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于1955年10月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壯”原為“僮”,1965年改),建于1958年3月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于1958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區,建于1965年9月9日。
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我國省級民族區域自治政區的建立和發展,對于推動民族區域自治、發展民族經濟、維護國家統一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因而省級民族區域自治政區不但應予繼續保留,而且應將它建設得更好。
二、國際經驗的借鑒
國際上有關民族區域自治政區的設置,也可供我們中國參考。世界各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政區名稱,可謂五花八門,謹列表如下:
表1:世界各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政區名稱(略)
縱觀世界各國民族、區域自治政區的通名,有自治區、特別自治區、自治共和國、自治州、邦、副省、自治省等名稱,二級政區通名還有自治市、自治縣、自治鎮。“特別自治區”與“自治區”沒有本質的區別。“自治共和國”全在原蘇聯境內,實行“自治共和國”的國家有俄國、烏克蘭、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格魯吉亞、阿塞拜疆六國。由于原蘇聯的民族關系復雜,民族矛盾突出,因此才有這樣的制度。這種制度不適合于已經實現民族團結、各族人民和睦相處的中國。“自治州”在我國是省級以下、縣級以上的民族區域自治政區。“邦”、“副省”、“聯邦直轄部落地區”分別是緬甸、菲律賓、巴基斯坦的制度,目前也不適合于我國。所以,實際上只有“自治區”、“自治省”二名可供我們參考。
目前世界上實行”自治省”制度的國家有七個。芬蘭西南部的海島省份,因居民主要講瑞典語,遂于1921年同意該省自治,設“奧蘭(Aland)自治省”,芬蘭語作“阿赫韋南馬(Ahvenanmaa)自治省”。南非全國有九個省份,“奧蘭治自由省(OrangeFreeState)”是其中一省。伊拉克北部為庫爾德人聚居區,故在那里建立了埃爾比勒(Irbīl)、代胡克(Dahūk)、蘇萊曼尼亞(Sulaymānīyah,As)三個庫爾德族自治省。南斯拉夫民族眾多,故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便設有“科索沃和梅托希亞(KosovoiMetohija)”、“伏伊伏丁那(Vojvodina)”兩個自治省。西班牙各地的差別很大,全國設17個自治區和50個省,其中有11個是自治省。1998年3月,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新設立了塔那那利佛、安齊拉納納、菲亞納蘭楚阿、馬哈贊加、圖阿馬西納、圖利亞拉六個自治省(Faritany)。1999年4月1日,加拿大在因紐特族(舊稱愛斯基摩人)聚居區新成立了努那伏特自治省(因紐特語中”努那伏特“是“我們的土地”之意)。雖然這七國的國情與我國有異,但均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其“自治省”之名值得我們借鑒。
三、改名建議
筆者認為,作為我國省級政區通名的“自治區”之名尚欠科學,這是因為:
(1)政區通名“區”字太混亂。作為政區通名,目前有“自治區”的區、“地區”的區、縣級“特區”的區、縣級“林區”的區、“市轄區”的區、“特別行政區”的區。同一“區”字,被用于不同的行政區域,顯得凌亂不堪,非常不合理,且在實際運用中不方便,會帶來很多麻煩。例如,我國“自治區”的黨、政領導出國訪問或引進外資時,往往被外國友人誤解成省以下行政單位的領導,從而造成尷尬的局面,影響工作。
(2)作為非政區的“區”名也混亂。非政區的還有“經濟區”的區、“開發區”的區、“規劃區”的區、“(水庫)庫區”的區、“(金融城市)商務區”的區,日常生活中則有“市區”的區、“城區”的區、“游覽區”的區,等等,名目繁多,更令人眼花繚亂。
(3)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政區通名“自治區”,與普通省級政區通名“省”不一致。地域型政區的省級政區通名宜劃一,筆者認為應以“省”字為上選(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則為“自治省”),宜放棄“區”之名。
(4)本來就是“省”,改建為民族自治政區時卻被改成了“區”,愚以為欠妥。如廣西,自元順帝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年建立“廣西行中書省”以來,“廣西省”之名沿用了將近六百年,直到1958年才被改為“廣西僮族自治區”。又如新疆,清光緒十年(1884年)建為“新疆省”后,“新疆省”之名也沿用了七十多年,直到1955年才被改建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再如寧夏,1928年10月建省,1954年9月裁入甘肅省,“寧夏省”之名也存在過二十多年。假如當時能啟用“自治省”之名,則既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明白無誤地表示是省一級的政區,明顯優于“自治區”的名稱。因此在條件成熟時,最好將現有的“自治區”改成“自治省”。
有鑒于上述中、外的具體情況,筆者建議通過合法手續而適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我國現有的五個省級“自治區”一律改為“自治省”,更改后的名稱為:
廣西壯族自治省,
內蒙古自治省,
寧夏回族自治省,
西藏自治省,
新疆維吾爾自治省。
并且,“自治省”作為一種政區制度,在今后縮小省區的各種方案中也應當考慮設置相應的“自治省”。
(原載《中國方域》2001年第2期)